商業領域犯罪研究

商業領域犯罪研究一、商業犯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一)商業犯罪的概念英語中的「businecrime」一詞,目前在我國有譯為「經濟犯罪」的,同「economiccrime」;[注釋]有譯為「商業犯罪」,同「crimeinbusine」。[注釋]還有的將「commercialcrime」譯為「商業上的犯罪」。[注釋]目前在外國刑法中除了義大利刑法中使用過「商業犯罪」一詞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很少使用「商業犯罪」。在義大利刑法中出現過「商業犯罪」的規定,如《各國刑法審編》中載的義大利刑法第八章「關於工、商經濟之犯罪」第二節即為「有關商業之罪」,但該節並未明確規定何為商業犯罪,而只是規定商業犯罪包括妨害工商業自由罪、詐術侵害本國工業罪、商業活動時之欺詐罪、販賣不純潔之食品罪、販賣錯誤標記之產品罪。從國外刑法學理論來看,在法國刑法學中,出現過許多特別的分支,例如商事刑法、經濟刑法、證券刑法、勞動刑法、公司刑法、稅收刑法等等。[注釋]在義大利刑法學中也存在商業刑法的概念。如有人認為,民法典和破產法中有關公司和破產的犯罪的規定,把二者結合起來就是商業刑法的研究對象。但不能把商業刑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它只是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注釋]因此雖然在外國的個別刑法中有商業犯罪一詞,但是對什麼是商業犯罪卻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外國刑法學中雖然有商業刑法、商事刑法的概念,但其範圍又難以確定。同樣我國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認為:商事刑法系指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法、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商品檢驗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農藥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與商事有關之經濟刑法,並認為它共包括34種具體的罪和刑。[注釋]從商業犯罪的具體概念來看,目前我國刑法學界有人認為:「通俗地講,商業犯罪即指在商業活動中發生的犯罪。其共同特徵是:(1)該犯罪發生在商品生產和交換過程中,與商品生產和交換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係;(2)該犯罪一般都有牟利動機或涉及經濟上的利益;(3)該犯罪主體大部分具有合法身份,有的是受過教育、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握有一定權力的體面人,屬於所謂的『白領犯罪』;有的是依法建立的公司、企業,即所謂『法人犯罪』」。[注釋]顯然這一觀點不僅概念較為模糊,而且何為商業活動、範圍如何界定、商業活動包不包括商業服務等問題在其中都未得到解決。我們認為,商業犯罪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品生產、交換過程中或者從事商業服務過程中,實施的危害社會的、違反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的營利行為。它具有危害性、違法性、有責性、營利性四個基本特徵。由於商業是指一個行業、系統、領域,因而商業犯罪也僅是指行業犯罪、系統犯罪;又由於商業犯罪的認定主要是以一國的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為依據的,因而商業犯罪又屬於法定犯、行政犯。(二)商業犯罪的構成要件1.商業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了一定的危害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商業犯罪的主體是商事主體,即依法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和服務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而其犯罪主體和一般屬於特殊主體。這裡的法人是指公司、企業和其他的法人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非法人組織。這裡的個人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業人員。故從理論上和司法上看,商業犯罪大多屬於「白領犯罪」。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所具有心理態度。商業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營利即謀取非法商業利益的目的。因而商業犯罪是謀取非法商業利益的故意犯罪。至於商業失職行為,如徇私舞弊致公司企業破產虧損、商貿合同失職、出具重大失實的中介證明文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構成的犯罪是不是商業犯罪。筆者認為,它們與商事主體的營利行為相距甚遠,因而不能將其歸結為商業犯罪。但它們屬於過失經濟犯罪。3.商業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構成犯罪在客觀上應具備的事實和要素。它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對象、情節、數額等。商業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商事主體實施的危害行為構成犯罪在客觀上應當具備的事實和要素。商業犯罪必須是發生在商業活動過程中並與商業活動存在著密切聯繫的犯罪。這些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這裡的作為是指商事主體積極實施商事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生產偽劣商品,銷售偽劣商品,走私,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等;這裡的不作為是指商事主體消極地不實施刑法要求實施的行為,如偷稅等。當然,作為是一般行為方式,不作為只是例外行為方式。同時這裡的行為又往往具有多樣性、牽連性、複雜性。如生產偽劣商品的行為往往與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牽連在一起,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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