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真相在哪裡?
疑點一
25.8度穿羽絨服跪在雪地被槍斃?
法律文書上顯示聶樹斌是在1995年4月27日在石家莊紅澤河刑場被執行死刑,且有法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和當日的驗明正身筆錄。
但李樹亭介紹,執行照片顯示,聶樹斌被執行死刑時身著羽絨服跪在雪地中,且現場工作人員穿著冬衣。
根據石家莊氣象局資料顯示,1995年4月27日,石家莊最高溫度為25.8攝氏度。且1995年4月到1996年2月期間,石家莊只在1996年1月13日、1996年1月14日和1996年2月16日出現過三次降雪天氣。李樹亭認為聶樹斌實際被執行死刑的時間應當為1996年1月13日以後,絕對不可能是1995年4月27日。
面對疑問,原辦案單位的回應是,有多種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執行死刑的記錄作為證據,死刑執行現場有條河裡有沙地,不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員穿著的是春秋裝而不是冬裝。
此外,李樹亭還在閱卷過程中發現一份聶樹斌親筆書寫並落款為1995年5月13日的刑事上訴狀。
對於此事,原辦案單位稱,經鑒定,上訴狀確為聶樹斌親筆,但落款時間很明顯是筆誤。因為1995年4月20日的二審提審筆錄顯示聶樹斌承認已提出過上訴。因此不存在「死而復生」的問題。
疑點二警方現場筆錄有誤?聶樹斌筆錄出現7年後路名
李樹亭在查閱時發現,卷宗內的《現場筆錄》所描述的案發地點及其方位內容,與實際情況矛盾。
《現場筆錄》顯示:「現場位於西郊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內,位於新華西路南側。該地內有一條南北走向唱500玉米的田間路與新華西路相接,往南右轉前行即進孔寨村。」但實際情況應當是左轉才到孔寨村,兩者完全相反。
另外,該《現場筆錄》簽署日期為1994年8月12日,內容出現了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但該路段的名稱在當時應為「石獲南路」或「石獲公路」(307國道)。
根據李樹亭律師走訪考證,2001年後,民間才出現「新華路」的說法。
根據上述情況,李樹亭律師認為,《現場筆錄》應當在2001年之後形成。
對此,原辦案單位認為,經過調查,「石獲南路」也被當地群眾稱為「新華西路」。康某所在單位1990年遷至現在的「石獲南路」,並且其工商登記資料上廠址為新華西路。
疑點三公安機關為何鎖定聶樹斌?
根據警方的說法,聶案中,辦案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有人經常騎藍色山地車到案發地附近閑逛,聶樹斌符合這一線索,故將其抓獲。
李樹亭則稱,聶案基於受害人康某親屬報案,沒有任何人指認聶樹斌,警方提及的提供「藍色山地車」相關線索的群眾至今找不到人。
疑點四聶樹斌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根據1994年《石家莊治安報》登載的《青紗帳靜悄悄》一文關於聶樹斌案的描述,聶案專案組偵查人員曾對聶樹斌進行了七天七夜的心理戰。
聶樹斌案的申訴律師指出,聶樹斌的口供,是通過刑訊逼供非法取得的;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也稱,聶樹斌的一審辯護律師曾問聶樹斌:「為什麼你第二次承認了?」聶樹斌說:「打哩。」當年與聶樹斌一同關在看守所105監室的紀某某表示,兩人經常聊天,聶樹斌曾向其表示曾經遭到刑訊逼供。
而2005年3月,河北省檢察院的調查組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是:未發現有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紀某某被關在105室,聶樹斌被關在102室,二人不可能經常聊天。
疑點五為什麼聶樹斌未供出「一串鑰匙」?
王書金在供述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案時,曾提到案發現場有一串鑰匙,並且說該鑰匙被他扔在離屍體1米左右的地方。在聶樹斌案的現場還原中,離死者屍體70厘米處有一串鑰匙。
而在聶樹斌案的所有供詞中,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到過這串鑰匙。李樹亭還說到過一個細節,康某的父親告訴他,警方抓到聶樹斌後不久,把現場附近發現的一串鑰匙作為遺物還給了康父。
疑點六聶樹斌筆錄記載是否完整?
聶案的兩名律師稱,136頁的卷宗雖然保存完整,但證據頁才有幾十頁。
從卷宗內容看,聶樹斌是當年的9月23日被採取強制措施,10月1日開始轉刑拘,聶案卷宗的第一份材料是「預審詢問筆錄」也是出現在10月1日。
按照規定,預審階段前的破案階段就應該有被告人筆錄材料,卷宗也顯示,聶樹斌逮捕前由石家莊市公安局留營派出所監視居住,實際上一直關押在那裡遭受審訊,這一階段的《訊問筆錄》卻沒有一頁的記載。同聶樹斌一起關押的谷某和尚某都提到聶樹斌9月28之前做了多次詢問筆錄,目前這期間的筆錄材料是缺失的。
在後來的筆錄中,聶樹斌稱「之前說了假話」「我檢討」「認罪」等。那之前說的「假供述」怎麼沒有出現在卷宗里?
疑點七
為什麼有些材料並非聶樹斌本人簽名?
聶案卷宗里司法文書,如一審起訴書送達回證、判決書送達回證等聶樹斌的簽名均不是聶本人的簽字。經過字跡比對,聶案卷宗材料中至少有8處當事人簽名涉嫌造假,包括聶樹斌本人及其父母的簽字。
在1995年4月27日執行死刑時的《驗明正身筆錄》上的簽名也並非聶樹斌所簽。按照聶樹斌的習慣,聶字的耳字,最後一筆會寫得很長,分開兩個雙字。但該簽名無此特徵,並且筆跡流利。那麼,在聶樹斌案中是否還有更多的材料並非經過本人簽字確認?
疑點八聶案中為什麼未有客觀證據,所有證據均為口供和證人證詞?
在聶樹斌案的136頁偵查卷里,僅有聶樹斌的口供、現場證人提供的證詞等,警方對案發現場及聶樹斌家進行勘查時,也未發現、提取任何證明聶樹斌犯罪的物證。受害人康某身上也沒有檢測出聶的體液、毛髮等物證。
聶案的兩審判決,主要依據聶樹斌本人的口供作出。命案沒有客觀證據,有點說不過去。是當年的物證偵查技術不夠成熟,還是因為屍體高度腐爛,沒有製作客觀證據?
疑點九為什麼訊問筆錄出現過塗改?
聶樹斌案的《訊問筆錄》出現日期標註混亂,頁碼塗改嚴重的情況。
公安偵查卷顯示:1994年10月9日,《訊問筆錄》標準為「(第二次)」;
而1994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被標準為「(第一次)」;
1994年10月25日《訊問筆錄》再次標註為「(第二次)」。
期間,1994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第4、7、8頁頁碼有塗改。末頁聶樹斌簽名日期原本為「94.10.11,」,但最後1個「1」字,被淺色筆跡添加了一橫,變成了「17」。顯而易見,聶樹斌案的訊問筆錄上被塗改嚴重。
疑點十勒死被害人的花襯衣到底是哪件?
在聶樹斌案的判決書中,多次提到聶樹斌從張營村梁某處拿的花襯衣,並用它勒死了被害人。而偵查機關沒有將花上衣的照片給梁某確認,只是將照片一放,就是聶樹斌用花襯衣勒死被害人。
《現場筆錄》曾提到,受害人「屍體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脖子上繞有一件襯衣開口在北側。」所附的照片是黑白的,顯示為現場所拍;但提取的襯衣照片卻是彩色的,所附被害人遺體在內照片為黑白的,顯示為現場所拍;但提取的襯衫照片確實彩色的,顯示在水泥地上所拍。且彩色照片上顯示的物證襯衣是一件淺綠色印有黑色不規則線紋的短袖上衣,並不是花上衣,該上衣背部有一個直角三角口,用白色縫線縫過,縫線之間有0.3—0.4的距離,顯然不是女性縫綴,因此更不是公安機關多次提到的女士花襯衣,也不是兩審判決的女士花上衣。
疑點十一
屍體高度腐爛為何作案工具花襯衣清潔可辨?
被害人被發現時屍體已經高度腐爛,根據現場勘查照片來看,上衣的一部分在受害人脖子下面,按理上衣上應當有被害人屍體腐爛所產生的體液和屍腐爛附著物。
目擊人說屍體有很多蒼蠅,高倍放大鏡下有很多蛆蟲,尤其是脖子與衣服接觸的地方,經過積水浸透應該看不出衣服的顏色質地,但是彩色照片顯示衣服非常清潔,質地清楚,花色可辨,很難與浸透6天的情形聯繫起來。
難道是警方在提取物證時不知道不能破壞關鍵證據,清洗了這件衣服?
疑點十二聶案死者何時失蹤?何時死亡?
對於死者失蹤的時間,也存在著諸多疑問。康某的丈夫證實,康某失蹤的時間是1994年8月5日中午吃完飯差5分鐘一點;證人余某證明康某時間是在3點半左右;另一個證人王某某證實,康某當天5點20分左右還在洗澡。
判決書寫聶樹斌是在17時許作案,但王某某證實康某某5點20分還在洗澡。若據此證言,康某某不可能在10分鐘內洗好澡穿好衣服,並在5點30分左右遭遇聶樹斌。
再者,從聶樹斌的全部供述可以看到,儘管聶樹斌先後供述出多個版本,卻一直未供述出強姦殺人作案的具體日期,即1994年8月5日。
疑點十三「口吃得厲害」聶樹斌兩小時交待數千字?
與聶樹斌同關一室的古某曾提到聶樹斌「口吃得厲害,一天說一點」。
根據《訊問筆錄》顯示:1994年10月17日9時0分至17日11時45分兩個多小時的時間內,「口吃得厲害」的聶樹斌完成了長達8頁、數千字的供述內容。
現今,我們已無從得知聶樹斌的口吃程度,對此,河北方面也還沒有做出回應。
疑點十四王金書何以能記住案發期間的天氣?
王書金曾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時,稱記不清具體時間,但記得作案前那段時間常下雨,還打雷。作案當天天氣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後下了一場雨,第二天天氣也很悶熱,沒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了一場大雨。李樹亭前往石家莊氣象局查閱資料後發現,王書金供述的作案前後的天氣情況,與案發地當時的氣象資料吻合。
疑點十五王書金何以能準確描述案發地點?
王書金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時,供述了大量隱蔽性細節。如王書金準確供述處理拋埋受害人衣物地點有水井和水池, 還先後帶領廣平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和河北省公安廳工作組人員進行指認。
而孔寨村村民、案發現場玉米地主人等確認了王書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與填埋時間。王金書若與此案無關,又怎麼會知道這麼多細節?
疑點十六如何確定聶樹斌有作案時間?
根據兩份死刑判決書,聶樹斌的作案時間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時左右。根據康某工友的口頭證詞,康某是在1994年8月5日下班後失蹤的。
李樹亭調查後發現,一方面,聶樹斌原單位的領導和師傅都已不記得聶樹斌案發時的行蹤和表現。另一方面,案發後,警方曾到聶樹斌所在的鹿泉市冶金機械廠調取了其所在車間的考勤表,一直沒有歸還,也無從得知考勤表如今的所在地。 而康某失蹤時間沒有客觀證據,只有口頭證詞。
作案時間和失蹤時間的吻合應當是定案的關鍵。但是在證據不夠客觀、真實的情況下,警方是如何確定聶樹斌作案時間,確定康某失蹤的時間,以及該考勤表如今的位置的,我們找不到答案。
另外,2013年王書金二審時,因為警方確認了作案時間為下午5時左右,而王書金的供述為中午1時左右,這個矛盾點正是控方認為王書金不是真兇的原因之一。
疑點十七康某到底是怎麼死的?
公訴方稱,經過法醫鑒定,康某是窒息而死,頸部有花襯衣纏繞。
王書金在供述作案過程時,表示他在強姦後跳起來跺被害人胸部,還聽見骨頭咯綳地響。但由於公訴方認定康某「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所以排除了王書金的作案嫌疑。
面對另一「兇手」截然不同的殺人方式,由於康某沒有進行火化,而是採取掩埋。現在仍可以重新進行法醫鑒定,查清康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但至今,還沒看到重新啟動鑒定程序的可能。
此外,既然是一起包括強姦、殺人在內的案件,當年也有條件進行法醫鑒定,但辦案單位卻沒有及時提取康某的體液進行鑒定,不免讓人懷疑對康某鑒定是否真實且符合程序規定。
疑點十八卷宗資料有明顯編造嫌疑?
李樹亭在查閱卷宗資料時發現,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書有變造的嫌疑。比如聶樹斌1994年9月23日被抓,但詢問筆錄的是從28日開始的;訊問筆錄的日期標註混亂,且存在多處頁碼塗改情況;現場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字,只有一個人簽字。
對此,原辦案單位認為1994年9月23日到28日期間沒有詢問筆錄,是因為辦案民警在這個期間對其供述處在核實印證的過程。直到28日,聶樹斌才在公安機關大量工作的基礎上,第一次對其犯罪事實作出比較系統的過程,形成詢問筆錄。而筆錄編號只是表面上混亂,其實有序。筆錄由各部門編寫,且後面的部門對前面的部門還起監督作用。
疑問十九
到底誰是真兇?
李樹亭認為王書金多次承認他為聶樹斌案的真兇,且先後帶偵查人員指認作案現場--玉米地。據了解,該地只發生過一起強姦殺人案件。因此王書金的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過程、被害人長相穿著、拋埋衣物地點等,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但是原辦案單位則認為,聶樹斌本人的供述與案件事實吻合。而王書金的供述在作案時間、被害人行走路線、被害人衣著和身高、殺人手段,特別是頸部花襯衣等關鍵情節,與聶樹斌案都不符,甚至存在重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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