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購買限價房未過戶房價已翻兩番

購買限價房未過戶房價已翻兩番

( 2016-10-30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析案

  漫畫/高岳
  □ 本報記者  黃 潔  本報實習生 陳柄志  本報通訊員 葉福勇  2011年8月,楊先生計劃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購買一套小戶型房屋。但經多方打聽,高額的房價還是超出了楊先生的預算。此時,某中介公司向其推薦了一套低價房源。經確認,該房屋系限價商品房,面積近60平方米,售價僅為70萬元。相對低廉的價格吸引了楊先生,但根據政策規定,限價商品房自取得契稅發票或產權證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該房屋尚未滿足交易條件,楊先生對購買房屋的風險也表示擔憂。但在賣房人夏先生和黃女士夫婦的再三保證下,楊先生與夏先生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先生以70萬元的價格購買此房屋,夏先生夫婦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30日內配合楊先生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後,楊先生依照合同約定陸續給付夏先生夫婦購房款60萬元,楊先生亦接收了房屋,靜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久,通州區房地產市場經歷2011年至2012年的低谷後迅速上漲。2016年4月,夏先生夫婦決定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楊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就是合同內容違反了《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  對此楊先生非常不滿,提出涉案房屋雖然是限價商品房,但雙方明確約定了等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應屬合法有效。夏先生夫婦毀約的真正原因是房價的大幅上漲。越想越氣的楊先生隨後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夏先生夫婦必須要賠償其各項損失及購房款共計200餘萬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多次給雙方做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協商一致,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楊先生須將房屋返還給夏先生夫婦,夏先生夫婦則給付楊先生購房款及補償款共計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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