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當政協委員、應是非法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243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五章 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

第四十一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二章組織總則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之規定,+++,+++,,等外籍人士是沒有資格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協委員或是人大代表的,也就是說+++,+++,等外籍人士的政協委員或是人大代表的資格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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