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
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 |
2014.10.9人民法院報 |
范明志 |
專家證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接受控訴雙方的質證,恰恰是法律提出的明確要求。
證據講究法定性,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專家證人的具體條款,這似乎說明在我國法庭上使用專家證人沒有法律依據。這種觀點導致了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能否使用專家證人躊躇不前,擔心出現訴訟程序上的瑕疵。這種擔心可以理解,畢竟程序合法是審判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但是,認真思考專家證人的實質及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們會發現,這種擔心其實是不必要的。
確定專家證人能否到法庭作證,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專家證人的證言能不能構成案件事實的證據,即是否存在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證明的事實,這決定了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二是我國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來支持這一發現案件事實的證據形式及方法,也就是專家證人證言的正當性。
就第一個條件而言,首先必須確定案件事實的範圍。公正審判的前提是發現案件的事實,即以事實為依據。案件事實的範圍,決定了案件證據的範圍,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反過來,案件的事實必須能以證據證明為限,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從法律關係來看,案件的事實就是導致案件發生的各種行為事實,如民事行為、犯罪行為、可訴的行政行為等。這些行為事實決定了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及如何適用法律來處理案件。要查明這些行為事實,不僅要查明這些本身的因素,比如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和情節等,也要查明案件行為事實的相關因素,包括行為背景、相關風俗習慣甚至相關社會影響等。比如,商事案件中的交易習慣對於認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就具有重大影響。這些因素在審理案件中,都應當得到法庭應有的考慮,才能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些相關因素可以稱為「相關事實」,可能不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件,卻是影響判決的重要事實。如果僅僅以行為事實中的證據來審理案件,必然是不全面的,也無法實現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專家證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義上的證人,他不是案件行為事實的經歷者,也不是鑒定結論的作出者,而是能夠證明相關事實的人。比如,專利侵權案件中技術之間的相互聯繫、涉家暴案件中家暴受害人特有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鄰里糾紛涉及的特定風俗文化、環境污染糾紛中生態關係等。這些事實雖然不是行為事實本身,但有時是認定案件行為事實的關鍵因素,有時影響刑事案件的量刑,有時影響民事糾紛中的過錯認定。這種相關事實,當事人自身無法證明,一般的證人證言也難以承擔證明責任,只有專家證人才是恰當的證明主體。一個在某方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果能夠證明與案件相關的某些事實,那麼他就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應當成為案件的證人,因此,專家證人所證明的事實是案件事實的一部分,專家證人的必要性是客觀存在的。
就第二個條件而言,專家證人的正當性也是其合法性。確實,現有法律條文中找不到「專家證人」這個概念,似乎它只存在於國外某些訴訟程序制度之中。正因為它不是一個我國法律條文中出現的概念,我們才有必要認真分析這個概念所蘊含的真實含義。其實,專家證人並不是一種與我國訴訟法相違背或者沒有關聯的制度,它只是表述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一種特定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向有關個人收集案件的證據,當然包括案件行為事實的證據,也包括上述相關事實的證據,當被收集證據的人知道這些相關事實的時候,他就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只不過,他所提供的證據不是用來證明行為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和情節,而是與這些事實相關的背景、技術、關係等事實。這些事實難以通過一般的證人證言來證明,也不宜適用司法鑒定來證實,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向專家調查取證。那麼如何確定這種專家證人的證明方式呢?我國刑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接受控訴雙方的質證,恰恰是法律提出的明確要求。
從司法權的判斷性來講,專家證人的正當性在於法官知識的有限性,法官的專業是適用法律,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門學科的知識,不可能掌握各個領域的技術,任何一個國家對法官培養也都不包括法律之外其他專業技術領域的學習。當法官遇到一些專業性問題而又不適合採用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解決時,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就成為必要。這種專業性意見不是代替法官對案件作出裁判,而是向法官提供其他證據形式難以證明的信息。與一般的證人證言相比,專家證人的特殊性在於其證明的對象不是案件的行為事實,而是案件行為事實的相關事實,至於是否得到法庭的採信,則需要經過質證和審查,與一般證據無異。
「專家證人」在字面上帶有一定的舶來色彩,但是我們不能機械地套用域外專家證人制度的運作模式。就其實質內容來看,這只不過是在法庭上向有專業知識的人(非鑒定人員)調查案件相關情況的一種方式,既是發現案件事實的需要,也完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使法院採信的事實都經過庭審這一公開、公正的訴訟環節,對於促進公正司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作者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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