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的7個實務問題|問與答
兩年前的一天中午,接受當事人委託,受所里指派為1起涉嫌詐騙罪的嫌疑人辯護。接受委託之後,親自去看守所會見、公安機關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然,偵查階段證據不定、案情不明,證據局限於當事人的陳述與辦案人員的告知。身體穿行於汕頭與深圳之間,常深夜回家,身心俱疲,只為家屬那渴盼的眼神;思維穿梭於刑事實務與理論、法規與判例之中,夜不能寐,願能從中尋覓一絲罪輕或者無罪的靈感,只緣當事人那雙眸里的信任。
為留下辯護的足跡與思維的軌跡,不斷修正及雕刻自己的辯護策略與方案,特撰寫寥寥文字,暫記於此,以期能夠引起共鳴,亦不負深夜裡的思索與辛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會見及了解相關案情後,會依職責徹夜思考案件首先思考罪與非罪,若構成犯罪,是否會罪輕?而罪輕辯護的策略大概是「法定與酌定量刑情節辯護、改變罪名定性辯護」。
當我會見完犯罪嫌疑人及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後,嫌疑人對於案件的事實不持異議,事實比較清楚。但是,我隱約感覺到此案法定罪名定性似乎不精準。因此,當會見完後,我徹夜翻閱相關法律法規及權威判例,體系化梳理相關罪名,得出如下偵查階段的辯護經驗:
問題一:為何要審慎判斷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答:辯護律師應具有敏銳的察覺力與清晰地判斷力,存疑時切勿急於下結論,在偵查階段,應向辦案機關依法了解案情,依法會見,依據自己的法學及證據學專業知識形成一個初步理性的判斷意見。
依據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二者是特殊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係,按照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行為符合特殊條款的應適用特殊條款,但需注意,並非只要在詐騙過程中具備合同這一形式要件即可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為合同只是表象,它所代表的實質差異在於兩罪侵犯法益的不同,因此在這一層次的判斷中,更為根本和關鍵的問題在於對法益的判斷。在普通詐騙罪中也會存在以合同的名義實施詐騙的情形,這從表面上看與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相符的,使得司法機關在認定時在普通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之間徘徊,這也給辯護律師提出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見留下了思考與辯護的空間。
問題二: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量刑有何區別?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及相關解釋,普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數額及量刑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客觀公正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責,辯護律師更需要審慎判斷與分析。
因此,我體系化地檢索相關法律規定,逐一排查不利的規定及篩選有利的規定。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接著精準檢索《(廣東省)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最後,我檢索了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廣東省)關於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如下: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二類地區以不滿20萬元為「數額較大」,20萬元以上不滿120萬為「數額巨大」,12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通過以上廣東省高院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在犯罪數額及量刑幅度上都與普通詐騙罪不同,合同詐騙罪顯然是相對較輕的罪名。這啟示我們辯護律師在探究辯護方案、分析研判案時,如果客觀事實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則辯護律師可依據客觀事實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定性異議。
問題三:偵查階段涉嫌詐騙罪立案,律師能做什麼?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是有限的,辯護律師依然可以提出相關法律意見,即使此階段的法律意見與隨著案情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上文已分析,合同詐騙罪顯然是相對較輕的罪名,如果我們的案件能夠在客觀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改變定性,由涉嫌詐騙罪改為涉嫌合同詐騙罪,則我們律師的辯護就在偵查階段取得了階段性的有效辯護。當然,最終嫌疑人是否有罪,還需要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之後,做出最終的法律分析,在法院依法判決後作出定論。但是,在「涉嫌」罪名的定性層面,在偵查階段我們辯護律師可以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固定關於涉案合同事實的相關證據,查明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或罪輕的事實,在公安機關預審時會起到啟示與指引與防冤的作用,在有效辯護的軌跡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為我們接下來的辯護指明了方向。
問題四: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答: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對正確界定本罪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1.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具有財產內容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主要分成調整人身關係的合同和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僅指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不包括調整人身關係的合同;2.合同詐騙罪的「合同」需要反映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市場經濟下的交易關係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設立是為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中最主要的活動就是交易,即雙方通過協商對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達成一致,從而進行對價的、相互的經濟活動。所以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是雙務有償合同;3.詐騙罪的「合同」需要排除貸款合同、保險合同、集資合同。在現行《刑法》中,出於對金融秩序的保護,對貸款、保險、集資中的詐騙行為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問題五:口頭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答:在合同法上,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合同的訂立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經濟活動中,口頭協議佔了很大一部分,因為口頭協議高效快捷,如果利用口頭協議來實施詐騙活動,同樣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僅以詐騙罪來定罪處罰不足以全面體現刑法所保護的權益。如將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不僅與現實情況脫節,也有悖於新刑法確立合同詐騙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問題六:只要有合同就必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答:並不一定,沒有合同(書面或口頭)一定不是合同詐騙,有合同,卻不一定是合同詐騙罪,律師需要客觀、理性地思考,這就需要我們對「利用合同」進行認真解讀。所謂利用合同,即通過合同的虛假簽訂、履行使得相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實現其非法佔有目的。而對那些即使行為人採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相對方之所以陷入錯誤認識並非基於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而使其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所以,在區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界限時,一定要摒棄以是否存在合同為判斷標準的做法。我們依然要探求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精準辯護。
問題七: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如何撰寫法律意見?
答:刑事法律意見書不僅是辯護律師諸多辯護工作的集中體現與結晶,同時還是實現有效辯護重要工具。而刑事訴訟階段的不同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因此如何撰寫刑事法律意見書,並在各個訴訟階段如何提交,如何從形式辯護走向有效辯護就顯的尤為重要。
由於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有限,所接觸的證據亦有限,因此辯護律師在此階段,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表述應當言簡意賅、簡明扼要,依據公安機關了解的案件情況與會見所知客觀陳述,不可帶有太多的修飾語句或沒有證據支持的主觀猜測性觀點。例如,可以依此架構撰文:(1)陳述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2)辯護律師經工作對認定案件事實的意見表述。最後,我們可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權威判例作為我們的論證依據。以期影響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我認為在這個階段這是我們強有力的說服武器。
畢竟,在此階段只是「意見」,有可能不客觀,所以只要能影響公安機關,我們就算取得了「有效辯護」。
夜已深,寥寥文字,零散之思,躍然紙上。
若干年後,後來者若喜之,願照亮前行路。
若干年後,回首辯護足跡,不知蒼白。
作者:廣東守靜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田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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