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純度與毒品犯罪量刑問題研究

引言

毒品不僅嚴重損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而且誘發各種犯罪,消耗大量的社會財富。我國曆來十分重視打擊毒品犯罪。新中國成立僅三年,就徹底禁絕了鴉片煙毒,並在此後的二十多年裡,成為舉世讚譽的「無毒國」。然而,自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毒品犯罪在我國又死灰復燃,並出現上升的趨勢。當前,吸毒人數逐年增加,危害日益嚴重。我國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吸毒人數,1991年為14.8萬,1995年為52萬,1999年為68.1萬,佔全國總人口的0.54‰①。2002年,中國登記在冊的吸毒人數達到100萬人,全國2863個縣(市、區)中有2148個存在毒品問題②。中國吸毒者每年的毒品消費,超過1000億元③。因此,我國不斷加強禁毒立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1997年,我國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專設毒品犯罪一節,規定了不同毒品的種類、數量與刑罰幅度,其中在作為定罪量刑主要標準的毒品數量的計算方法上,於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指出:「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此條規定是為了從嚴從重懲治毒品犯罪而制定的,意在強調,不論毒品純度高低,只要數量達到刑法定罪量刑的標準,就按該標準執行。但是,毒品的種類很多,情況也在不斷變化,該條款迴避了毒品純度對於量刑的作用,在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導致涉案毒品數量大、但含量低的被告人處罰重於涉案數量相對較小、而純度高的被告人;二是對涉及搖頭丸、度冷丁等毒品的被告人,如果數量不以純度折算,則無法準確量刑。已有學者發現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何頌躍博士認為:「現行法律規定還有需思考之處,國際慣例是以毒品的純度計算的。如搖頭丸是由多種毒品成分按照不同配方和比例混合製成的毒品,如果單做定性分析,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定罪就很困難,導致實際審判操作難度加大」。①近來頻頻出現的販賣「液體海洛因」的案件,同樣值得關注和思考。司法實踐的發展表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那麼,我國在毒品數量的計算上是否應以純度折算,在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時是否應考慮毒品的純度,我國刑法應如何完善?本文擬就以上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關於毒品犯罪的立法與司法實務有所裨益。

一、外國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的規定

毒品是人類共同的敵人,濫用毒品給人類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世界多數國家都將毒品犯罪作為嚴重的犯罪予以打擊。在毒品純度是否影響量刑這一問題上,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採取了不同的立法。下面簡要介紹幾個國家在此問題上的規定。

(一)美國

1.美國毒品問題的現狀

美國綜合經濟實力居世界第一,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1998年底,GDP按當年價格計算達8.5萬億美元,約佔全球1/4強,進、出口額總量佔全球的1/5。但同時,美國也是世界上毒品最為泛濫的國家。雖然經過20年禁毒鬥爭,到2000年底非法使用毒品的總人數已減少50%,但仍有占人口6%,即1400萬人吸毒。每年有14,000—15,000噸毒品進入境內,每年購買毒品的資金估計為600億美元。為了預防毒品的危害,美國政府投入巨資用于禁毒,禁毒經費連年攀升,2001年禁毒預算為180.9570億美元,2002年為188.228億美元,2003年為199.797億美元。

吸毒造成大批美國人健康狀況惡化,1990年死於毒品的癮君子為9463人,1998年上升到16926人,1999年上升到19102人,平均每天死亡52人。美國醫療費用昂貴,全國每年用於吸毒者的治療費用估計為140億美元。

吸毒者精神頹廢,體質下降,導致勞動生產率的損失。美國有200萬左右有業不就,靠販毒為生的毒品販子。每年因吸毒造成勞動生產率下降的損失在130億美元左右。

美國是建立在車輪上的國家,許多駕車人因吸毒造成生理反應遲鈍,有些人甚至在麻醉的狀態下上路,引發大量交通事故,每年因涉毒引起交通事故的損失在300億美元。

毒品誘發犯罪激增和社會治安惡化。美國司法部統計表明,在聯邦監獄中關押的罪犯,吸毒者佔73%。在州監獄中關押的罪犯,吸毒者佔83%。近20%的州囚犯和15%的聯邦囚犯聲稱犯罪是因為買毒品需要錢。紐約警方的統計表明,80%的刑事犯罪案件與毒品有關,監獄裡的囚犯75%吸食過毒品。①

2.美國的毒品立法

美國鑒於毒品泛濫的形勢,先後制定了多部法律打擊毒品犯罪,形成了罪名齊全、配套協調、便於執行的較為科學的禁毒法律體系。最早的可追溯到1914年,美國通過了《哈里森麻醉品法》,對於麻醉品經營商實行註冊登記,規定無處方配製麻醉品為非法行為。以後又通過了《預防和控制濫用毒品法》、《反毒品走私法》、《反毒品濫用法》、《化學品管制法》等法律。

3.美國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的規定

美國屬英美法系國家,審判案件主要依靠判例,但在審理毒品案件時,所依據的主要是成文法,同時參考判例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儘管美國是世界上毒品最為泛濫的國家,但其對毒品犯罪規定的最高法定刑是終身監禁。1986年制定的美國《反毒品濫用法》(Anti-Drug Abuse Act of 1986)規定了毒品犯罪量刑標準,列出了基本罪等級。1987年,《美國量刑指南》(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U.S.S.G)根據《美國法典》和《反毒品濫用法》的規定,在第二章D部分第一節第一條列出了《毒品數量表》,劃分了38個基本罪等級,該表對海洛因、可卡因、苯環哌啶、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芬太尼、麥角醯二乙胺、大麻常見毒品的量刑幅度與數量做了詳盡的規定,同時列出了《毒品換算表》,以大麻為標準,將70多種其他毒品的數量換算成大麻的數量。

《毒品數量表》的腳註中規定:「除非另有註明,表中所列的受管制物質重量是指任何混合物或物質(mixture or substance)的重量,此混合物或物質中含有可檢測數量(detectable amount)的受管制物質。如果混合物或物質中含有一種以上的受管制物質則整個混合物或物質的重量被指定歸屬於導致更大罪級的受管制物質。『苯環哌啶(實際量,actual)、安非他明(實際量)和甲基安非他明(實際量)』是指混合物或物質中所含此受管制物質本身的重量。例如,重10克的混合物含50%純度的苯環哌啶,則為5克苯環哌啶(實際量)。一種混合物或物質含有苯環哌啶、安非他明或甲基安非他明,則採用由混合物或物質總重量確定罪級,以更大的結果罪級為準」。

同時,在第一條的注釋9中規定:「高純度的受管制物質、複合物或混合物的交易可以成為加重責任的根據,除本指南本身對純度已有規定的苯環哌啶、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以外。受管制物質的純度,尤其是海洛因,可能與審判過程有關,因為它可以證明被告在販運毒品整個環節中的作用或地位。因為販運過程中受管制物質經常被稀釋或摻合進其他物質,所以被告持有高純度麻醉品的事實足以說明其在犯罪行業中以及接近毒品來源方面的突出地位。由於數量的龐大和高質量的純度相伴,當涉及較少數量的毒品交易時,這個因素就是特別能說明問題的」。

這兩個注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某些毒品如苯環哌啶、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如果折算成純品量刑更重的,則應當予以折算;對於高純度的毒品,量刑時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罰。

例如,案例1:1989年最高法院審理的Daly訴美國案。第四巡迴法院判決Daly持有755.09克麥角醯二乙胺(LSD)罪名成立,判處84個月監禁,而被告以僅有2.33克純LSD,其餘均為貼紙為由提出上訴,希望減刑,結果被最高法院駁回。①

案例2:2003年美國第三巡迴法院審理的Gori訴美國案。新澤西州法院判決Gori共謀分發500克以上甲基安非他明罪名成立,判處10年監禁,被告以毒品平均純度只有2.7%,實際重量只有27克為由提出上訴,同樣被駁回。①

案例3:2002年美國第三巡迴法院審理的Berroa訴美國案。Berroa在販賣毒品時,被查獲大小兩包毒品,大包重983.9克,內含大量的普魯卡因、利多卡因和含量極少、無法測出純度的海洛因,小包重32克,內含純度3%的海洛因。賓西法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按照其總重量及被告人的犯罪史,本應判處168-210個月監禁,但考慮毒品的純度極低,減為100個月監禁。被告人提出上訴,認為應按32克海洛因量刑,但被第三巡迴法院駁回。②

案例4:1999年第七巡迴法院審理的Plaintiff-Appellee訴Marla lynn Cones,defendant-appellant案。Cones走私248克71%純度的海洛因,印地安那北區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該純度屬「不同尋常的高純度」,故而在量刑時,將此海洛因折算為2.5-5.8公斤的純度為3%—7%零售純度的海洛因,根據毒品數量表,判處其監禁121-151月(基本罪級32級)。Cones提出上訴,認為應按248克海洛因的基本罪級26級(63-78月)量刑。第七巡迴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美國量刑指南》的規定,不能將一定數量高純度的毒品折算為更多數量低純度的毒品,應按照實際走私的248克海洛因量刑,同時按照第一條注釋9,適當加重了被告人的責任,因此改判為基本罪級28級(78-97月)。③

上述判決的依據就是《毒品數量表》的注釋。通過以上四個判例,可以更加清楚的看出,目前,美國對於毒品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毒品的數量,同時適當考慮純度。

但是,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很多被告以毒品純度極低、需要折算,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說明,美國毒品數量不根據純度折算的立法確有改進之處。美國量刑委員會也認識到了這一點,該委員會的專家於1994年11月4日,向委員會提交了對量刑指南進行修改的長達56頁的修改建議(一)和長達18頁的修改建議(二),指出:「在1986年到1987年反毒品高潮時通過的量刑指南,只考慮毒品數量的做法需要更加慎重的加以看待,並考慮其他事實來減少毒品犯罪的嚴重性。另一個問題是指南中使用『混合物或物質』的總重量而不使用純毒品使問題複雜化。忽視毒品的純度,使得毒品分發鏈上的低級販毒者因為添加劑的重量而不是毒品的重量被定罪量刑,而且,隨著低級販毒者毒品添加劑比例的增加,他們接受的刑罰要重於高級販毒者。」①

在修改建議(一)附件十中,專家們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就是:「在毒品數量表中應將純度考慮在內。重量應是被控制物質的實際重量。對於海洛因、可卡因、快克(增效可卡因)、可卡因鹼或甲基安非他明,交易量如果超過一公斤,純度應推定為75%,在其他情況下,毒品的純度應推定為50%。」

4.關於美國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的評析

(1)美國量刑時基本不考慮毒品純度的原因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

雖然上述建議至今仍未被採納,但反映了美國在對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應進一步考慮純度的一種趨勢。那麼,為什麼當前美國在量刑時,仍基本上不考慮毒品的純度呢?筆者認為,這與美國立法對毒品犯罪量刑的寬鬆有關。儘管美國在《反濫用毒品法》中制定了比以往更嚴厲的刑罰,但與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特別是一些亞洲國家相比,其刑罰要低得多。亞洲許多國家如泰國、印度尼西亞、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緬甸等國都規定了死刑。馬來西亞刑法規定,凡佐證非法擁有、販賣15克以上海洛因、嗎啡、單乙醯嗎啡的,將被判處死刑;新加坡的法律規定,非法推銷30克以上的嗎啡或15克以上的海洛因,以及非法生產嗎啡、海洛因及其製品的,都將被判處死刑。而在美國,非法製造、輸入、輸出或買賣100公斤海洛因,或500公斤可卡因或1.5公斤「快克」或每年販毒獲利50萬美元的犯罪分子,才可被判處20年監禁,在某些國家涉案15克海洛因可以被判處死刑的的販毒分子,在美國的基本罪級為16級,僅被監禁21至27個月(2年左右)。既然刑罰不重,美國國會在立法時,對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主要考慮的是毒品的數量,而對毒品的純度重視不夠是有一定道理的。

(2)美國對毒品進行的定量分析

美國有著世界上最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十分重視運用高科技手段打擊毒品犯罪,其中之一就是使用實驗室對毒品進行定性定量剖析,鑒定純度。美國自1968年12月在芝加哥地區建立第一個實驗室後,1969年4月以後在紐約、華盛頓、達拉斯和聖地亞哥又建立了四個實驗室,1972年1月在邁阿密成立了第六個實驗室加上後來設在舊金山和弗吉尼亞尚蒂里的實驗室。美國目前有八個毒品實驗室,每個實驗室一般配備三四十人,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化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大部分是從事實驗研究的科研人員,另外一些人從事管理工作。

毒品剖析是禁毒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執法和情報的雙重意義。就執法來講,它是認定犯罪的重要證據。而對於情報來說,一份毒品樣品中包含著無數極其有價值的信息,科研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信息獲得量的多少。通過對毒品進行剖析可以為執法部門以下信息:認定不同場合繳獲的毒品是否出自同一來源;同類毒品中區分出不同的地域屬性;獲取毒品製造設備的信息;從更精確的數據中推測出犯罪組織設備的先進程度。

由此可見,儘管目前美國在對毒品罪犯量刑時主要考慮毒品數量,基本不考慮純度,但他們對查獲的毒品都進行了定量分析,得出了包括純度在內的一系列關於毒品的信息。

(3)《美國量刑指南》有關毒品犯罪量刑的特點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目前對毒品犯罪量刑的依據是《美國量刑指南》和各級法院先前的判例。《美國量刑指南》是美國聯邦審判機關刑事司法的基本指導原則,是判例法中的制定法,它雖然是由美國聯邦司法體系中的量刑委員會制定,但該委員會的九名成員都是參議院決定後由總統任命的,他們編製的《美國量刑指南》需報經國會審核批准後才能實施,因而具有制定法的法律效力。就毒品犯罪的量刑而言,如何對種類繁多、毒性大小不同的毒品給以科學的分類換算,並據此給予毒品犯罪人較為準確的刑罰,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量刑指南》中的《毒品數量表》和《毒品換算表》將近百種毒品一次性的列入其中,制定了不同的刑罰,並將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如毒品數量的計算,純度對量刑的影響,以注釋的形式用清晰的語言加以規定,簡練實用,執法辦案人員和普通民眾一目了然,值得我國借鑒。

(二)英國

1.英國的毒品立法

英國現行禁毒法律是1971年制定、1979年修正的《濫用毒品法》,1986年的《販毒罪法》等。英國將毒品按危害程度分為在甲、乙、丙三種。甲類毒品是:硬毒品,包括海洛因、鴉片、可卡因、LSD等;乙類毒品是:軟毒品,包括安非他明、大麻、巴比妥類鎮靜劑、可待因;丙類毒品是:軟毒品,如三唑侖、咖啡因等精神藥物。

2.英國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的規定

英國毒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終身監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生產、提供、進出口或意圖提供而持有甲類毒品,根據毒品的數量,刑罰的幅度為10年以下監禁、10年以上監禁、14年以上監禁和/或不限金額的罰金。

英國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量刑指南以及多個判例表明:輸入(importation)海洛因數量是基於100%純度的數量計算的,輸入500克以上海洛因,處10年以上監禁;5公斤以上海洛因,處14年以上監禁。

輸入安非他明數量同樣是基於100%純度的數量計算的,輸入500克以下的安非他明,處兩年以下監禁;500克至2.5公斤,處2到4年監禁;2.5公斤到10公斤,處4到7年監禁,10公斤至15公斤,處7到10年監禁;15公斤以上,10年以上至14年監禁。

輸入搖頭丸(Ecstasy,MDA)5,000粒以上的,處10年以上監禁,50,000粒以上的,處14年以上監禁,搖頭丸的數量是基於每粒10mg活性物質計算的,如果分析結果表明有效成分不是10mg的,則該活性物質的重量是決定性的。

銆€銆€通過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在英國,常見毒品的數量是根據純度折算的,因為100%純度的毒品是不存在的,不純的海洛因或安非他明都需要折算為100%純度的同樣的毒品,根據折算後的數量定罪量刑。因此,在英國,被告很少因為毒品純度問題提出上訴。

3.英國關於鴉片犯罪的量刑原則

鴉片在英國屬甲類毒品,但刑事法院的量刑指南中沒有關於鴉片犯罪量刑的規定。因此,2000年英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向其量刑顧問小組(Sentencing Advisory Panel)徵求建議,該小組在收集了多個專業機構的意見後認為:對於鴉片應按以下原則量刑:重量(指相當於其他不同價值的純毒品的重量);計量單位;街頭價值(street value);可以製成海洛因的重量。

案例5:女王訴Mashaollahi案。警察查獲了28公斤重的鴉片膏和168個每個約重18克的條狀鴉片,總重量為30.29公斤。顧問小組的專家們是這樣計算的:這些鴉片價值在295,470英鎊至342,650英鎊之間。一定重量鴉片的價值相當於同等重量海洛因的價值1/8,那麼40公斤100%純度的鴉片相當於5公斤100%純度的海洛因,被告人將判處14年以上監禁。本案中的30.29公斤鴉片,被告應處14年以下監禁。

因此,顧問小組提出如下建議:輸入40公斤以上鴉片,處14年以上監禁;輸入4公斤以上鴉片,處10年以上監禁。①

4.英、美兩國的毒品犯罪法定刑比較

對比英、美兩國,毒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終身監禁,都沒有死刑,雖然兩國在毒品數量是否根據純度折算上的規定截然不同,但總體上看,處罰都比較輕。以販賣1000克50%的海洛因為例,在英國,1000克50%海洛因折算成純海洛因為500克,量刑幅度為10年至14年;而在美國,其基本罪級是32級(121-151個月),即10年零1個月至12年零7個月,兩者差別不大。

(三)澳大利亞

按照澳大利亞《毒品濫用與販賣法》(Drug Misuse and Trafficking Act),量刑時只考慮毒品的重量,毒品的純度並不重要,1克含10%海洛因、90%葡萄糖的粉末被認為是1克純的海洛因。

(四)泰國

泰國是我國的近鄰,對毒品犯罪的處罰比較嚴厲,毒品的數量根據純度折算。該國《麻醉品條例》規定:非法販賣100克以下純海洛因,判處五年至終身監禁,並處5萬至50萬銖罰金;非法販賣100克以上純海洛因,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二、我國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的歷史與現狀

(一)毒品純度折算問題的爭論與評析

毒品的定性分析是指對於查獲的可疑毒品的真假和種類進行的檢驗鑒定,而毒品的定量分析是指對於查獲的可疑毒品有效成分確定純度或含量的檢驗鑒定。現行刑法公布前後,對毒品的定性分析當然不存在問題,但對毒品的定量分析卻頗具爭議。毒品犯罪分子手中的毒品一般都含有雜質,有的是受設備、技術條件限制,製造出來的毒品本來含量就不高,還有的是犯罪分子有意摻雜使假,致使毒品數量增多,含量降低。那麼在確定毒品數量時,是以實際繳獲的含有雜質的數量為準,還是根據定量分析後所得的純度折算為純毒品的數量為準呢?這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爭論的一個熱點問題。就毒品的數量是否以純度折算,分肯定說和否定說。

1.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毒品的數量應根據純度,以一定的方法予以折算,主要論點是:

(1)任何具體事物都是質和量的統一體,毒品也是如此。毒品之所以是毒品,不僅是因為在某種物質內含有特定的毒性成分,還必須有特定的量,才會有其特定的作用,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作者提出了相對純度標準值的概念,如海洛因的相對純度標準值為5%,以該值為標準,高於該值的,不再折算;低於該值的,按照比例予以折算。①有學者則進一步提出了死刑的量刑標準,為使死刑的適用更加慎重,對於擬判處死刑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海洛因的數量在150克以上,並且純度在80%以上的,處死刑;數量在150克以上,而純度不到80%的,按照數量×純度÷80%≥150×80%的,處死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50-150克,純度達80%以上,同時具有《關於禁毒的決定》第2條第1款規定的(2)至(5)項情形之一的,處死刑。 ②

(2)各類毒品的性質以及同種類毒品純度的不同,其毒理作用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與不同,1克海洛因與1克大麻不能同等而論,5%的海洛因與80%的海洛因意義也不相同。③毒品含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種毒品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對毒品作準確的定量分析是必要的,能保證穩、准、狠地打擊毒品犯罪,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④

(3)應對毒品的純度或質量標準作出規定,防止在實踐中出現某些定罪量刑與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稱的情形。如非法持有9克純度50%的海洛因不構成犯罪,而非法持有10克純度5%的海洛因則構成犯罪;走私49克純度90%的海洛因最高只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走私50克純度9%的海洛因,就可能判處死刑。而前者只需稍加稀釋即可獲得10倍於後者的毒品,前者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後者,若不制訂一定標準,對毒品予以折算,則會導致毒品向精製化和高純度發展,而犯罪分子所冒風險越小,處罰越輕,不利於同毒品犯罪作鬥爭。①

(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是以純凈毒品為依據的。對毒品犯罪的處刑較重,對毒品數量標準規定的較低,都是以克為單位,例如,《決定》第二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要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對含有雜質的毒品不折算成純凈毒品,而把雜質也算在裡面,不但會導致對犯罪人處刑過重的不良後果,而且會出現處刑輕重懸殊的不合理現象。只有以折算成純凈毒品後的數量為準,才能避免此類問題,保證執法的統一。②

2.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毒品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需要折算。主要理由是:

(1)會輕縱毒品犯罪分子。特別是對販賣毒品數量很大,而純度較低的犯罪分子會造成重罪輕判,不利於遏制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③

(2)犯罪分子不是以毒品的含量作為單位交易的。所有毒品都必須摻入添加劑方能吸食,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就是犯罪分子主觀上意欲進行毒品犯罪的數量,對毒品根據含量折算,人為地改變毒品的數量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不符,有悖罪刑相適應原則。④

(3)目前,世界各國對毒品犯罪都不以純度折算。毒品的種類繁多,其純度的標準無從確定,對毒品純度折算必須經過科學實驗,花費時間,拖延辦案周期,增加財政負擔,不利於迅速有效打擊毒品犯罪。⑤

(4)低純度的毒品與高純度的毒品社會危害性相同。低純度的毒品,價格低,容易擴大市場,增加販賣量,獲取高額利潤,對一般貧困者特別是青少年具有較大的吸引力,是吸毒者居高不下、毒品廣泛擴散蔓延的一個重要根源。從客觀方面來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低純度海洛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比高純度的海洛因有過之而無不及,故不應對毒品予以折算。 ①

3.評析

對肯定說的評析。我國對毒品犯罪制定了較為嚴厲的刑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要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販賣50克的海洛因在美國的基本犯罪等級是20級,監禁33至41個月(兩年零9個月至三年零5個月)。從最早制定該條文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精神上看,50克海洛因指的應是純的海洛因。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不同純度的毒品對人體的危害性的確是不同的,刑法應考慮這種差異。筆者認為:如果毒品的數量按照純度折算,那麼,必須按照科學的方法進行。但總的原則,一是不能將一定數量高純度的的毒品摺合成更大數量低純度的毒品,使數量增加。二是如果將數量很大而純度較低的毒品都摺合成100%純度的毒品,那麼會使毒品犯罪分子涉案的毒品數量大大降低,給人以打擊不力的印象,因此,不同毒品應有不同的相對純度標準值。

對否定說的評析。否定說從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角度出發,認為毒品的數量不應根據純度折算。但是,由於我國對毒品犯罪的量刑非常重,如完全不考慮純度,會導致判處重刑甚至死刑的人數大幅增加,不符合國際上刑罰輕緩化的趨勢。

筆者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各有其合理的成分。毒品犯罪危害嚴重,理應受到嚴厲懲處。國際上,以美國為代表,採用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的立法,以英國為代表,採用毒品的數量需要根據純度折算的立法。但這些國家不管對毒品是否折算,都按照法律不折不扣地執行。就我國的立法而言,從長遠看,在我國對毒品犯罪的處罰還非常嚴厲的情況下,應對毒品定量,計算純度,毒品的數量應根據純度折算,以提高量刑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就近期而言,由於我國新刑法實施的時間較短,對於毒品數量的計算方法這一較為原則性的規定,短期之內還不可能作出重大改動。所以,儘管目前毒品數量不根據純度折算,但是辦理毒品案件仍需定量,充分考慮毒品純度的差異。

(二)有關毒品純度與量刑的司法解釋

現行刑法最終採取的是否定說,即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從1991年至今,先後出台四次司法解釋或解釋性文件,強調在審理毒品案件時對毒品進行定量的重要性。

最早出現毒品定量內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法(研)發(1991)1號)》,其中第三條指出:「審理毒品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並注意認真審查各種毒品的定性、定量結論,切實保證辦案質量,……,全面衡量,準確定罪量刑」。說明當時,最高審判機關就已認識到毒品定量問題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7日制發的《關於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中在論及毒品鑒定問題時,明確指出:「近年來,假毒品、摻假毒品的犯罪案件越來越多,……,因此,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進行鑒定,確定毒品的種類和含量,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在目前條件下,對於擬判死刑的案件,應該對所查獲的毒品進行定性定量鑒定。……,以後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鑒定結論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一樣,成為確定犯罪事實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證據內容」。筆者認為,該《紀要》要求對於因毒品犯罪擬判死刑案件必須做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是對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根據1979年刑法,必須屬於罪大惡極,而因毒品犯罪被判死刑案件中的毒品,除了數量上達到法定標準外,還要有相當的純度。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罰當其罪。但該紀要並未明確指出多少含量的毒品為摻假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0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4]30號,1994年12月20日發布)中進一步對毒品定量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九條指出:「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應當鑒定,並作出鑒定結論。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對查獲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鑒定。對毒品的鑒定結論有疑義的,應當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視為《決定》和本解釋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夠25%的,應當摺合成含量為25%的海洛因計算數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該解釋認為含量不夠25%的海洛因為摻假的海洛因。此後一直到1997年修訂刑法典之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的海洛因案件都需要作定性定量檢驗。但該司法解釋僅就海洛因的摻假問題作出了規定,對於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鴉片、大麻、冰毒等的摻假問題並未提及。

(三)我國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的現狀與評析

1.1997《刑法》生效後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

通過以上討論,筆者認為,毒品純度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毒品的種類和數量影響著定罪量刑,而純度也是對被告人量刑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對毒品數量規定不再進行純度折算,也就是,即使毒品含量再低,哪怕只有1%,只要含有毒品有效成分,都視為全部是毒品。至此,毒品定量問題似乎沒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既然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那麼在實際工作中,很多辦案單位只對毒品進行定性檢驗,不再進行定量檢驗。如案例6:被告人何某、馬某1998年10月至11月間向他人販毒案。何某被當場抓獲,繳獲白色粉末10克,白色塊狀物2克,黃色粉末0.70克。作者在該案的評析中寫道:「本案被告人販賣的海洛因雖然形態不同,顏色不同,但經檢驗,其中均含有海洛因,故按刑法的規定,按其販賣的海洛因的數量決定刑罰,海洛因純度的高低與量刑無關。」 ①

然而,僅對毒品進行定性檢驗,而不進行定量檢驗,特別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所涉案的毒品不進行定量,不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往往成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希望減輕處罰的一條重要理由。如案例7:1999年發生在廣東番禺的王某某販賣43.1克海洛因案。被告律師提出:「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本律師不表示異議。但販賣的毒品43.1克欠純度的鑒定,(99)番公技(毒化)第007號鑒定書只系表明『43.1克灰白色塊狀物含有海洛因成分』,但並非說是100%的含量,這是酌情考慮的情節,希望審判長加以注意」。 ②再如案例8 :2000年發生在廣州的臘某涉嫌運輸毒品案。辯護律師針對毒品鑒定結論指出:「(2000)穗公刑技化字第267號《廣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稱:『二OOO年六月十二日,廣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五大隊張文同志送來臘某的白色塊狀物一包,……,送檢臘某的一包白色塊狀物(凈重100.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臘某所持毒品海洛因含量很可能極低,亦未擴散到社會,社會危害性並不大。《刑法》第357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對這一規定應該如何理解呢?其實,這一規定無非是要表明兩層意思:毒品的計算以統一、明確的數量為度量衡和計算標準,以避免純度折算的繁瑣;但是,這一規定並沒有排斥對毒品純度的檢驗,也沒有否定毒品純度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及量刑的影響,不然的話,刑法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有什麼意義呢?道理很簡單,海洛因含量的高低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毫無疑問是成正比的,海洛因純度為90%的毒品與海洛因純度為1%的毒品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性豈能相提並論?海洛因純度的高低在量刑時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如果對數量相同純度不同的毒品犯罪案件處以相同的刑罰,明顯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司法鑒定學表明,由於技術和工藝不同,海洛因含量差異很大,有的僅為0.1-10%,有的卻高達80%以上,如四號海洛因。對海洛因含量較大的毒品,只需通過簡單檢驗手段,便可得出海洛因含量的準確結論,反之,對海洛因含量較小的毒品,即使幾種檢驗手段並用,也難以得出海洛因含量的準確結論,甚至無法確定是否含有海洛因。《報告書》稱:『送檢臘某的一包白色塊狀物(凈重100.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這說明臘某所持毒品海洛因成分很可能極低,準確的海洛因含量無法檢出,所以只有『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模糊籠統說法。由此可見,臘某所持毒品海洛因很可能含量極低,而且沒有擴散到社會,社會危害程度相對海洛因含量較高的毒品來說當然要小得多」。兩個案例雖然發生在廣東,但其反映出的問題在全國範圍內也具有代表性,其根源就在於未對毒品進行定量鑒定。①

2.對最高人民法院《紀要》的理解

在全國範圍內不對毒品定量,鑒定純度的狀況一直持續到2000年初。鑒於各地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在處理毒品純度問題時反映的新情況,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以下簡稱《紀要》),再次談及毒品純度問題,指出: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後毒品的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

這是我國在審理毒品案件時,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上的最新規定,因此,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

(1)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

毒品種類繁多,怎樣確定毒品含量極少,各種毒品的摻假成分又是什麼呢?下面簡要介紹我國常見毒品的有效成分及摻假物,並分析什麼情況下屬「含量極少。」

毒品分類方式有多種。常見的分類,按照來源可分為植物天然毒品(如鴉片、古柯、大麻及其衍生物、仙人掌鹼、致幻蘑菇菌等)和合成化學毒品(如「冰」毒、搖頭丸等)。按照對人的心理活動和精神狀態所起的作用可分為:1、中樞神經系統鎮靜劑:如嗎啡、海洛因、鴉片、巴比妥類和安定類鎮靜劑。2、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如安非他明、可卡因、苯環己哌啶(PCP,又稱普斯普)。3、致幻劑:麥司卡林、麥角醯二乙胺(LSD,又稱勞士弟)。4、大麻,既有興奮作用,又有致幻作用,少量則起到鎮靜作用。

世界各國立法對毒品的分類各不相同,其中很多國家如美國、英國將毒品按照對人體的危害程度不同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國務院1987年11月28日發布實施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實施的《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和衛生部1996年公布的經過修訂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同時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基本一致,我國將毒品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兩大類,規定了118種麻醉藥品和119種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藥理上的主要區別是,嗎啡、海洛因等麻醉藥品對中樞神經的作用是通過阻斷神經傳導產生的,而精神藥品則是直接抑制或刺激中樞神活動產生的。下面簡要介紹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幾類常見毒品。

①鴉片(opium)

醫學上稱阿片,俗稱「大煙」。將罌粟植物未成熟的果實割開,流出的白色漿液乾燥後製得的棕褐色膏狀物,是生鴉片,它不能直接吸食,經加工熬製成熟鴉片方可吸食。鴉片中含有40多種生物鹼,其中主要有嗎啡(morphine)、可待因(codeine)、蒂巴因(thebaine)、罌粟鹼(papaverine) 、那可汀(narcotine)。由於種植地區的氣候、海拔高度、土地肥沃程度、濕度及採集果實時間的因素的差異,鴉片中不同生物鹼的相對含量差別很大。嗎啡是鴉片中的主要生物鹼,其含量為4-21%,通常在8-14%之間;其它生物鹼的含量,可待因為0.7-3%,蒂巴因為0.2-1%;罌粟鹼為0.5-1.3%,那可汀為2-8%。去汁去籽後的罌粟殼(poppy shell),嗎啡含量僅有0.02-0.05%,但長期服用仍可上癮,因此與嗎啡、可待因、蒂巴因一起,作為我國生產的麻醉藥品列入了我國衛生部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

鴉片的摻假成分為紅糖、中藥丸、沙棗和其他植物的莖葉等。

②海洛因(heroin,diacetylmorphine)。

化學名稱二乙醯嗎啡,俗稱白面,是當今世界上最為常見、危害最為嚴重的一種毒品。1874年,英國人萊特首先用嗎啡和醋酸酐合成出二乙醯嗎啡,用於治療嗎啡濫用者的毒癮,隨後德國人完善了生產工藝,1898年德國人德里賽給這種新藥品命名為Heroin(意思是英雄的和強大的),近代中國將其翻譯為海洛因或海洛英。海洛因藥效是嗎啡的4-8倍,藥物依賴性是嗎啡的2.5倍,只須注射一兩次就會上癮,上癮後很難戒除,而且一旦服用過量會因呼吸受到抑制致死。這種「神奇的」治療藥物面世不久,就引起醫學上極大的爭議,由於它的毒副作用遠遠超過了醫療價值,美國將其列入「具有高度導致濫用危險性和強烈依賴性,且不能使用於醫療目的的藥品」,首倡禁止製造和進口海洛因,最先合成海洛因的英國也於1953年將其從《英國藥典》中刪除。

海洛因純品是白色細粉末。由於加工方法、添加成分的不同,海洛因呈現出灰白色、土黃色、棕褐色、黑色等不同的顏色,外觀上也有粉末狀與塊狀的區別。一般來說,白色等淺色的海洛因含量高於褐色等深色的。實踐中,由於高純度的海洛因不能直接用於吸食,並且更由於暴利的驅使,查獲的約70%以上的毒品都被摻假。海洛因常見的摻假成分有:咖啡因、巴比妥、非那西汀、去痛片(氨基比林、非那西汀、咖啡因、苯巴比妥)、撲熱息痛、撲爾敏、氯丙嗪、安定、安乃近、苯海拉明、復方阿司匹林、士的年、乳糖、麵粉等。販毒市場上常將海洛因分為1-4號。1號海洛因中不含海洛因,而含有70-90%的粗製嗎啡,2號到4號海洛因含量依次升高,其中4號海洛因是經過多次凈化精鍊而得到的含量在80%左右的海洛因鹽酸鹽,高純度的海洛因最終到達吸毒者手中時含量一般只有4-5%。需要指出的是,販毒市場上所稱的「黃皮」,是一種土黃色粉末,經過檢驗,既有僅含嗎啡,不含海洛因的,也有含海洛因的,因此「黃皮」並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用語。

③大麻(cannabis)

大麻是一年生草本植物,主要分為北美大麻和印度大麻兩個品種。作為毒品使用的大麻製品主要分為大麻植物(大麻草)、大麻脂、大麻油三種。大麻經提煉後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主要是四氫大麻酚(THC)、大麻酚(CBN)、大麻二酚(CBD),其中四氫大麻酚是最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四氫大麻酚在三種非法大麻製品中含量,大麻植物為0.5-5%,大麻樹脂為2-10%,大麻油為10-30%。我國吸食大麻的人群主要集中在新疆地區。

大麻的常見摻假成分主要為大麻的莖和其它植物。

④可卡因(cocaine)

可卡因1885年首次從由古柯(coca)植物的葉子提煉成功。古柯是一種常綠灌木,主要生長在南美洲,每年3月、6月和10月至11月間可收穫古柯葉三次。可卡因純品為無味白色粉末。可卡因犯罪在美國、歐洲較為常見,在我國還比較少見。

國際上走私的可卡因純度一般都在80-90%,在販運過程中被摻假稀釋至大約30%。常見的摻假稱分為利多卡因、普魯卡因、苯唑卡因等人工合成的麻醉劑或甘露醇、乳糖、葡萄糖等碳氫化合物。

⑤苯丙胺(amphetamine, AMP,安非他明)類毒品

苯丙胺類毒品是中樞神經興奮劑。1887年德國化學家從麻黃植物中分離中具有興奮交叉神經系統的活性物質麻黃素。同年,德國藥學家埃得?林諾首先用麻黃素合成了安非他明,它最初用來治療肥胖症。1919年日本化學家有合成了甲基苯丙胺(MAMP,又稱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黃素),即冰毒,為純白色晶體,晶瑩剔透,外觀似冰,是目前國際上濫用最嚴重的中樞興奮劑之一,興奮作用是苯丙胺的兩倍,小劑量時有短暫的興奮抗疲勞作用,因此其丸劑又有「大力丸」之稱。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種新型毒品「搖頭丸」在我國流行,其主要的濫用場所為舞廳、迪廳、卡拉OK 廳等娛樂場所,服用一粒搖頭丸,頭部及全身會隨著強烈的音樂聲搖擺四五個小時。搖頭丸的主要成分是3,4-亞甲基二氧基-N-甲基安非他明(MDMA)、3,4-亞甲基二氧基安非他明(MDA)、冰毒。我國內地搖頭丸每粒的重量在0.25-0.32克之間,MDMA的含量通常15-57%之間,常用的摻雜物是咖啡因、咖啡因、氯胺酮(K粉)、麻黃素、非那西汀、苯巴比妥、安定、撲熱息痛等。

1996年11月25日聯合國禁毒署在上海召開的國際興奮劑專家會議上,一致認為苯丙胺類興奮劑將逐步取代鴉片、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等常用毒品,將成為21世紀全球範圍濫用最為廣泛的毒品。

通過以上討論,可以看出,最終到達吸毒者手中的常見毒品的含量:鴉片中嗎啡含量為4-21%,海洛因為4-5%,大麻植物、大麻樹脂、大麻油中四氫大麻酚的含量分別為0.5-5%、2-10%、10-30%,可卡因為30%,搖頭丸為15—57%。筆者認為,《紀要》中毒品含量極少值應比一般吸毒者所吸食的毒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略低。因此,上述毒品的極少值以下列值較為適宜:鴉片以其中的嗎啡含量計,為3%,海洛因為3%,大麻植物、大麻樹脂、大麻油以四氫大麻酚計,分別為0.3%、1%、5%,可卡因為20%,搖頭丸以MDMA、MDA等苯丙胺類興奮劑的總和計,為10%,如低於上述值,則可認為「毒品含量極少」。

例如案例9:肖高沛等人製造、販賣摻假鴉片案。1993年8月,肖高沛將存放在家中的罌粟桿、葉、殼搓碎後摻入紅糖、麻糖等物,兌水熬製成1050克褐色膏狀物作為鴉片,準備販賣。1995年1月25日,被查獲,經湖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為:「送檢可疑鴉片中檢出鴉片的主要成份嗎啡和可待因。其含量:嗎啡0.66%,可待因0.13%」。此案經湖北省保康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製造、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毒品的數量不能按1050克鴉片來認定,而應將1050克摻假鴉片折算成標準含量(即10%)的鴉片69.3克來認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本案中嗎啡含量0.66%的鴉片可以認為是「毒品含量極少。」①

(2)毒品的數量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

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毒品的數量是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7日制發的《關於十二省、自治區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在論及關於判處死刑案件的數量標準問題時,指出:「毒品犯罪案件情況複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鬥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法院2000年4月4日《紀要》中在談及毒品犯罪的數量時,指出:「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

當前我國毒品的死刑標準是不統一的。具體而言,在毒品犯罪嚴重的地區,死刑的數量標準會比較高,而在毒品犯罪不很嚴重的地區,該標準會比較低。以毒品犯罪比較嚴重的雲南省為例,1987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的《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的答覆》中對個人製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的標準規定:鴉片500兩(25,000克)以上的,海洛因、嗎啡500克以上的,處死刑。雲南省高級法院上世紀90年代末期,成立了刑三庭,專門審判毒品犯罪案件,其量刑標準之一是毒品數量在200克左右的初犯、偶犯或從犯,被告人一般不判處死刑①。說明目前,雲南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標準在200克左右,其他省的標準可能會比該標準略低。《陝西省關於貫徹執行〈關於禁毒的決定〉辦理毒品案件的試行意見(陝高法發[1992]34號)》制定了量刑標準,將根據毒品的數量將死刑與無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罰分列,其標準是個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0克以上,或者海洛因、嗎啡100克以上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鴉片1000克以上不滿2000克,或者海洛因、嗎啡5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但從全國範圍來看,由於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對毒品犯罪被告人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的刑罰時,在量刑上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例如案例10:以溫東升為首的18人販賣毒品案是建國以來河南省審理的數量最大的涉毒案件,2004年3月1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東升等18名被告人販毒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溫東升、溫占成、樊偉民、馬擁軍、李益國、李佔領、周梨明等7名毒販被判處死刑。②下面是具體的判決情況:

表1銆€溫東升等販毒案件一審結果

被告人 販毒數額 判決結果

溫東升 12200餘克 死刑

溫占成 10000餘克 死刑

樊偉民 7000餘克 死刑

馬擁軍 4000餘克 死刑

李益國 5000餘克 死刑

李佔領 9000餘克 死刑

周梨明 3200餘克 死刑

李豐哲 200餘克 無期

林歡喜 200餘克 10年

馬擁明 230餘克 無期

牧新慶 140克 15年

陳瑋 50克 12年

石軍紅 60克 15年

崔巍 30克 8年

代建鳴 45克 9年

張春霞 24克 8年

崔曉燕 5克 一年半

鄒旭紅 窩藏罪 判三緩三

註:被告人林歡喜犯罪時不足18周歲,被依法減輕處罰。

從表中可以看出,被判處死刑的7名被告,販毒的數量都在3200克以上,他們被處死刑可以說是罪有應得。從數量上看,販毒數量在50克至230餘克的五名被告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12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但同是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牧新慶和石軍紅,前者販毒的數量在140克,而後者的數量為60克,毒品數量相差一倍多,這中間可能有一些具體的案情,而同樣的刑期毒品數量相差如此之大,說明我國關於毒品犯罪的量刑方面確實還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此案,筆者認為,應結合毒品的純度,以毒品的數量為主要依據制定量刑標準,保證量刑的科學化、準確化。

從我國歷史上看,奴隸制社會如夏代的《禹刑》和商代的《湯刑》,是不公開的刑書,統治者崇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但到了秦朝,統治者在法制建設方面,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在將法律法令向全國推行的同時,鼓勵臣民學法知法,這樣既能保證國家法律法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又能加速法律法令的傳播,使國家法律得到更廣更深的貫徹執行。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中關於毒品犯罪存在著死刑,而死刑與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有著質的不同,因此,最高立法機關應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並對外公布。我國是一個統一的法制國家,一個人的同一犯罪行為不能因為地域的不同而所受的處罰有明顯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罪刑法定的立法精神,有利於人民法院更好地保證案件的辦案質量。比如:某販毒分子從雲南購入200克海洛因乘坐火車到北京販賣。他的同一行為,可能因為被查獲省份的不同,面臨著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三種不同的刑罰,這有損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每一次修改,都對司法實踐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下表是1991年以來河南省公安廳受理的毒品案件檢驗統計:

表2銆€ 1991年以來河南省公安廳毒品案件檢驗統計表

年銆€份 毒品案件數 毒品定量案件數 毒品定量案件比例%

1991 18 2 11

1992 5 1 20

1993 26 21 81

1994 26 26 100

1995 44 38 86

1996 64 47 73

1997 93 82 88

1998 45 4 8.9

1999 153 1 0.65

2000 55 2 3.6

2001 55 16 29

2002 53 13 25

2003 58 16 28

如表所示,1993年至1997年,公安廳對受理的大部分毒品案件都進行了定量。在1997年《刑法》生效後,1998至2000年,則基本上不對毒品進行定量分析。2001年以後,隨著最高法《紀要》的出台,這種情況又有了改變,公安廳對相當一部分案件的毒品都進行了定量,在對毒品進行定量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毒品的數量都遠遠超過了50克。

上述案件的分析基本上反映了審判機關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時,在毒品純度要求上的變化。

(3)有證據證明。

有證據證明毒品大量摻假的證據應該由誰提出?筆者認為:應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因為這是對其有利的一條規定。

該證據可以在什麼階段提出呢?《紀要》未明確指出,筆者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從毒品被查獲起,一直到二審判決生效前都可以提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但被告提出毒品大量摻假,應否做定量鑒定,分析純度呢?筆者認為,不管被告有無證據證明,也不管被告是否提出毒品大量摻假,公安機關在查獲毒品進行定性鑒定的同時,也應做定量鑒定,以免到起訴、審判階段,被告人再提出純度問題再去鑒定,浪費人力物力,延長辦案時間。因此,建議《紀要》刪去「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一點,變為對於查獲的可疑毒品,都應及時進行定性定量鑒定,查明毒品的性質和含量。

(4)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

筆者認為,此條規定是對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修正。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表明毒品混入其他物品後,純度極低,按照整個物品的重量計算不妥,需要折算成純的毒品後定罪量刑。為更加清楚的了解本項規定,下面看案例11:馬石等販賣毒品案。 2001年8月19日,甘肅省公安機關經過八個月縝密偵查,破獲了全國首例將毒品溶入汽油的案件,在一藍色「康明斯」大卡車的油箱內查獲了混有海洛因的一整箱汽油,經中科院蘭州化學物理研究所化驗,含有173.4公斤的海洛因。根據《紀要》的精神,人民法院應按照提純出來的173.4公斤海洛因對被告人量刑,而不應該按照海洛因的重量加上汽油的重量定罪量刑。而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種情況,毒品的數量應按照混有海洛因的整個汽油的重量計算。①

那麼,不是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而是走私、販賣、製造的就是將少量毒品融入其他物品形式的成品,如何計算數量?如案例12:瀋陽市首例涉嫌販賣液體海洛因案件,2004年3月9日在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崔嶧(男,40歲,瀋陽市鐵西新區人),於2003年2月,夥同他人,從王曉紅處以每支50元的價格購買海洛因針劑,在和平區法院門前轉手以每支55元的價格賣給周立民60餘支(2ml/支)。2003年2月8日,公安機關將正在販賣毒品的崔嶧抓獲。此案量刑的焦點在於毒品的數量如何計算,公訴人出具了毒品含量鑒定書和幾份證人證言,辯護律師則對毒品鑒定書提出異議,認為「毒品含量涉及到如何量刑的問題,希望法院對毒品作科學的測定」。①

分析該案,由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很明顯,檢查機關在毒品數量的認定上,是以含有海洛因的液體的重量計算的,每支針劑2ml即2克,此案液體海洛因的總重量在120餘克。限於條件,筆者無從得知該液體海洛因的純度,但從價值上比較,我國販毒零售市場的粉末狀零包海洛因每包的重量一般有0.1克,售價100元左右。按照等價原理,60餘支每支55元海洛因針劑的總價值約3500元左右,大約相當於粉末狀海洛因零包的35包,約3.5克。如果對此液體海洛因進行折算,則此案應是區級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量刑的標準應在三年以下,這也是辯護律師提出異議的理由。但如果不對該液體海洛因折算,將含有海洛因的液體重量視為海洛因的總重量,對於該被告人的量刑幅度應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於一個純品海洛因數量如此低,獲利僅300多元的販毒犯罪分子,判決重刑是否妥當,值得商榷。

因此,筆者認為,如果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則為走私、販賣、製造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這些物品的數量同樣不應計算在內,因為刑法為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規定的是同一幅度,法律沒有也不可能有對運輸毒品罪予以特別處理的理由。針對該案,不應將「其他物品(液體)」計算在毒品的數量內,而應折算為純毒品的數量定罪量刑,否則會導致輕罪重判,顯失公平。

3.關於我國目前毒品純度與量刑問題的反思

從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的關係,在目前司法實踐中起著指導作用的是1997《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法院2000年4月4日下發的《紀要》,但二者都存在著不夠完善的地方。1997刑法的規定,其出發點是從嚴從重懲治日益嚴重的毒品犯罪,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一是對於毒品數量大但是純度低的毒品犯罪嫌疑人量刑過重,給人以不公的印象;二是對於涉及某些毒品的犯罪,毒品的數量必須根據純度予以折算,才能準確定罪量刑。如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規定了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標準,第五項規定: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第六項規定: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的五百支、片以上)。①這兩項規定肯定了毒品純度或者含量的差別,度冷丁和鹽酸二氫埃托啡指的應是純品。需要指出的是,度冷丁和鹽酸二氫埃托啡不能以針劑或片劑上標註的名稱和規格計算,必須對其進行準確定性定量分析。由此看來,最高法《紀要》中「但書」的規定及其隨後出台的司法解釋,已經部分修改了刑法關於毒品數量計算方法的規定。

筆者認為,進行刑事法治建設,應當以刑法典為中心,樹立刑法典的權威,努力維護刑法典形式上的穩定性,但現實不容樂觀,截至2003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只有6年,就已被1部單行刑法、4部刑法修正案、6件刑法立法解釋、125件刑事司法解釋(含解釋性文件)所包圍,刑法典中的一些較為原則性的規定也被修改或部分修改,長此以往,刑法典有被虛置、架空的危險,毒品數量不以純度折算的規定就是其中一例。

實踐中,刑法的某些條文可能不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做出修改。但在該條文沒有修改之前,仍應堅決貫徹執行,直至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採用刑法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釋的方式予以修改、面向社會公布生效後,按照新的條文執行。否則,刑法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會受到影響,由最高法院以會議《紀要》形式對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關於毒品數量的計算方法這一辦理毒品案件中原則性的規定,做出的部分修正的做法,應視為權宜之計。

三、 毒品純度在量刑中的作用及原因

(一)毒品純度在量刑中的作用

(1)毒品數量在量刑中的意義

在法律條文把毒品數量作為確定法定刑輕重的唯一根據時,毒品數量對量刑輕重起著決定作用。具體來看,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了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等四種情形。該條第三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了毒品數量較大、少量毒品的標準,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可以說,毒品犯罪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數量占絕大多數,在這些犯罪中,具有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至五項情形的比較少。因此,對於大多數的毒品犯罪來說,毒品數量是定罪量刑的決定因素。

(2)毒品純度通過影響毒品數量影響量刑

在刑法規定毒品數量需要根據純度折算的情況下,純度的高低決定了毒品的數量。毒品的數量很大,但如果純度很低,經過折算後,數量大幅度減少,直接影響著量刑。

目前,儘管我國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是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的精神,在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對於某些毒品(如度冷丁、鹽酸二氫埃托啡等)或者在某種情況時(如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毒品的數量應根據純度折算。因此,毒品純度在量刑中的作用是極為重要的,這也是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毒品數量提出異議的重要原因。

(3)毒品純度直接影響量刑

即使毒品的數量完全不根據純度折算,毒品純度對量刑的影響仍然不容忽視。衡量刑事責任大小,確定刑罰的輕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及主觀惡性。

從社會危害性上看,相同種類、數量的毒品,純度不同,社會危害性是否相同?答案是否定的,高純度的毒品社會危害性大,而低純度的毒品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不同種類的毒品毒性不同,而同一種類的毒品,純度越高,毒理作用越強,對人體的危害越嚴重,純度不同,意味著其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不同,其毒理作用也有較大差異,自然對人的危害和對社會的危害也不一樣。一份高純度的毒品,經過簡單加工就可以稀釋成幾十份低純度的毒品,數量成幾十倍的增長。因此,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毒品,純度高的毒品對社會的危害性大,而純度低的毒品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較小,是顯而易見的。這點,從最高法1991年發布的四個司法解釋和解釋性文件中多次強調要求對毒品進行定量,分析含量也可得出結論。那麼,既然社會危害性不同,人民法院在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時,就應該始終貫徹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充分考慮不同純度毒品之間的差異。

銆€銆€從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上看,行為人擁有越高純度的毒品,表明其距離毒品源越近。為運輸攜帶方便,不易察覺,走私、販毒、運輸犯罪分子一般都選擇高純度的毒品。當前我國破獲的販毒案件,凡涉及大批量精製海洛因的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間接與國際販毒集團有關。在司法機關的嚴厲打擊下,販毒的風險加大。處於販毒鏈高端的販毒分子,知道自己一旦被查獲,就將被判重刑甚至死刑,因此往往裝備精良,遇到查緝,不顧後果,與緝毒人員對抗,體現了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同時,販罪分子為獲取暴利,採用偽裝運輸、人體藏毒、高科技手段藏毒等手段走私、販賣、運輸高純度毒品,其主觀惡性較零包販毒分子大。公安機關對擁有高純度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查獲的難度也較零包販毒分子大得多。至於製造毒品犯罪分子,他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都會製造出純度儘可能高的毒品,同樣體現了較大的主觀惡性。

目前,我國對於毒品犯罪被告人的量刑採取的主要是綜合量刑法。所謂綜合量刑法,又稱經驗作業的量刑方法,它是指審判人員在給罪犯量刑時,在法律範圍內,主要憑藉自己對案情的理解和過去的審判經驗,上下協調,左右兼顧,綜合衡量,量定刑罰。由於各地標準不一,對基本相同或類似情節的被告人,刑罰差別可能很大。我國刑法未規定毒品純度與量刑有何關係,《紀要》也僅指出要對「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量刑時酌情考慮,但根據量刑的基本原理,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毒品純度與數量同樣是重要的犯罪事實,在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時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毒品的種類、數量和其他因素基本相同,人民法院應對涉案毒品純度較高的被告人給予較重的刑罰,而對涉案毒品純度較低的被告人給予較輕的刑罰」。

(二)量刑時考慮毒品純度的原因

1.我國目前關於毒品犯罪的立法還存在著死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於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我國第一部刑法典,對於毒品犯罪,僅規定了一條,即第171條:「製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其他毒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一貫製造、販賣、運輸前款毒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該刑法典對於規定毒品犯罪的條文非常簡單,刑法也較輕,最高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這與當時我國販毒、制毒等犯罪尚不嚴重的實際情況是相適應的。

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從毒品的過境國逐步轉變為毒品的過境國與消費國,走私毒品等犯罪日益猖獗。1982年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決定》,其中第1條對刑法第171條作了重要增補,將販毒罪的處刑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前款所列罪行,情節嚴重的,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由此說明,最高立法機關已經把販毒當作了最嚴重的犯罪之一,從而將販毒罪的最高刑升格為死刑。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毒品犯罪的專門立法,將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升格為死刑。

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保留《關於禁毒的決定》主要條款的基礎上,出於進一步加大懲罰毒品犯罪力度的考慮,在第357條第2款規定了「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使得原來涉案的毒品經過折算可能不會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曾提出:「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 ①毒品犯罪的危害的確非常嚴重,但抑制毒品犯罪需要通過提高偵查破案率、創建無毒社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加以努力。應該看到,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現今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就是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基本上是對殺人等暴力性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犯罪規定死刑,立法上嚴格限制並逐步廢除死刑條款,是當今世界上死刑制度的發展趨勢。但在我國,經過多次補充修改後的1997年刑法,據統計,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有68個罪名,對一些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內容的犯罪如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還保留著死刑,導致中國無論從立法規定上還是實際適用上均成了死刑大國。與保留死刑的一些國家相比,日本有18個死刑罪,俄羅斯有2 個死刑罪,韓國有近20個。因此,有學者認為:因1997刑法補充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刑罰的加重,導致其成了一部重刑化的刑法,這與國際潮流和國際公約是不相符的。②

就毒品犯罪而言,現在歐洲和美洲國家對毒品犯罪幾乎都無死刑規定。非洲只是除埃及等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亦未規定死刑。即使在為毒品犯罪規定死刑最多的亞洲,也仍有許多國家如日本、印度、蒙古、朝鮮、孟加拉、科威特、黎巴嫩、尼泊爾、巴基斯坦、卡達、葉門對毒品犯罪未規定死刑。

「我國在死刑問題上的基本態度是,不廢除死刑,但嚴格依法控制死刑的適用」。③對毒品定量,根據純度的高低,而不僅僅是根據數量,來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執行死刑正是該政策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時的具體表現。在當前的國際大背景下,中國對毒品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如果對於判處死刑的涉毒犯罪分子的毒品純度不加考慮,那麼中國因為毒品犯罪被判處死刑人數還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儘管1997刑法生效不到三年,最高法還是出台了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紀要》,對從1997年10月後審理毒品案件量刑時不考慮純度的做法予以糾正。

2.刑罰程度的謙抑性的必然要求

刑罰程度的謙抑性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規定較輕的刑罰即可,就沒有必要規定較重的刑罰;在刑事司法上,對於已經確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使用較輕的刑罰即可,便沒有必要使用較重的刑罰。刑罰程度的謙抑性並不意味著刑罰種類中只能有較輕的刑種,而不能有較重的刑種,由於犯罪的輕重不同,任何國家的刑罰體系,總是既有輕刑種又有重刑種;也並不意味著刑罰體系中的輕刑種一概優於重刑種。因為相對於重罪而言,重刑種優於輕刑種;反之,相對於輕罪而言,則輕刑種優於重刑種。刑罰程度的謙抑性意味著在可以控制處罰程度的情況下應盡量控制處罰程度,它與重刑優於輕刑的觀念是相對立的。①

具體到毒品犯罪而言,這類犯罪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追求高額利潤為目的的特種經濟犯罪,其產生、泛濫有著複雜的社會因素。新中國建立初期,依靠中央政府強有力的禁毒措施和人民群眾的積极參与以及當時的國際大環境,僅用三年時間,就將種植罌粟和吸毒、販毒等醜惡現象徹底禁絕。在50年代中期之後相當長的時間內,中國被國際社會讚譽為無毒國。儘管在60年代和70年代,我國西南邊境地區也曾有過零星的走私毒品案件,但數量極少,且多為偶發個案。然而,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國際毒品消費市場特別是歐美毒品消費需求不斷增長的刺激下,世界範圍內的毒品出現新的高峰,我國從販毒的過境國逐步演變成為毒品的消費國。我國目前大多數毒品犯罪行為人都表現出相同的特點,即文化程度不高或文盲,因生活貧困犯罪,少數民族多,他們經歷簡單,犯罪原因是趨利。地域的差別,經濟發展不平衡是他們犯罪的深層次因素。因此,遏制毒品犯罪,僅僅依靠刑罰尤其是重刑是不夠的,還要認真貫徹「三禁並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針。所謂「三禁並舉」,即指禁種、禁販、禁吸,三個化解多管齊下。當前我國禁毒工作的第一位的重點是禁吸強戒,使原有的吸毒人員逐步戒除毒癮,並全力防止新生吸毒者的增加,減少國內對毒品的需求。我國當前還處於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經濟發展極不平衡,還有相當多的地、縣尚未脫貧。某些極度貧瘠的偏遠地區(例如四川省涼山地區、寧夏自治區同心、固原等市縣),少數民族中大批人口外出販毒。國家必須扶持當地脫貧,改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引導外出人員返鄉從事正當的合法生產經營。同時,我國針對「毒源在外,重大交易在外,毒流不絕」的情況,積極開展「替代種植」,幫助寮國、緬甸等毒源地國家種植甘蔗、水稻等農作物,逐步擺脫對種植鴉片等毒品原植物的依賴。這些都對我國減少毒品犯罪產生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考慮純度,是刑罰程度的謙抑性的體現,是我國在毒品犯罪量刑方面輕緩化的一個重要標誌。

3.有助於實現刑罰目的

刑罰的目的在於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就一般預防來說,刑罰本身不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統治手段,當刑罰以外的措施可以發揮抑制犯罪的效果時,就不應當適用刑罰;即使使用刑罰,也應當盡量適用緩和的刑罰。刑罰要在社會內有效地發揮機能,就必須依賴公民的規範意識和正義感;公民的規範意識與正義感的形成,對預防犯罪起著重要作用;明顯違反公民的正義感的刑罰,不可能導致社會的安定;而要使公民理解、接受適用刑罰的事實,就必須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就特殊預防來說,刑罰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懲罰給罪犯留下的印象。適當的刑罰會使犯罪人覺得自己罪有應得,從而改過自新。過重的刑罰會在犯罪人心目中留下刑法與刑罰不公平、國家與社會對自己過於嚴厲的印象,這不僅不可能使犯罪人得到改造,反而會導致他產生反國家、反社會的心理,從而再次實施犯罪,這與國家設立刑罰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在毒品犯罪中,對涉案純度較高的被告人給予較重的刑罰,可以切實做到量刑公正,同時也有利於國家將打擊的鋒芒集中於大毒梟、累犯、慣犯上,避免打擊面過大。

四、我國現行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近年來,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工作者對毒品犯罪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提出了修改毒品犯罪一節的節罪名、增設多種毒品犯罪的新罪名以及多種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等建議。這些建議,對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目前,雖然現行刑法對毒品犯罪作了較為全面和具體的規定,但是隨著毒品犯罪的日益複雜和嚴重,現行的法律有可能不足以適應深入開展禁毒鬥爭的需要,我們還有必要探討懲治毒品犯罪的法律對策,提出完善懲治毒品犯罪的立法建議,從而使立法機關適時地修改、補充、完善懲治毒品犯罪的立法,為打擊和防範毒品問題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以下是筆者結合毒品純度、數量與量刑問題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和立法建議。

(一)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制定毒品數量與量刑關係表和不同毒品之間的換算表。

將毒品犯罪規定在刑法典中,還是規定在單行的特別法中,是一個難以處理的問題。一方面,如果不在刑法典中規定,只在單行特別法中規定,則使關於毒品犯罪的法律規範的威懾力減弱,因為刑法典以外的特別刑法往往被人們忽視,這就不有利於遏制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的種類很多,新型毒品不斷出現,需要規定得具體一些,如果完全規定在刑法典中,則使刑法典顯得臃腫。

為了及時、有效地防治毒品犯罪,世界多數國家的禁毒立法採取刑法與單行法規或頒布禁毒的單行法規兩種形式。目前,採用第一種立法形式的有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日本、俄羅斯、法國、泰國、義大利;採用第二種立法形式有美國、英國、新加坡、加拿大、印度、埃及、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

我國採取的是刑法典與司法解釋相結合的方式規定毒品犯罪的。筆者認為,從遠期看,我國應將毒品犯罪一節從刑法典中抽出,建立單獨的毒品犯罪單行法或特別法,將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納入其中。但鑒於我國刑法於1997年剛做過修改,因此筆者建議將毒品種類、數量、純度與定罪量刑的規定以修正案的形式附於現行刑法之後。

具體看來,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第一種情形:「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此款對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標準非常清楚,而「其他毒品」還有很多,「數量大的」標準也不清楚,需要有關機關作出解釋。因而,200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第一條,針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中「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規定了苯丙胺類毒品、大麻、可卡因、嗎啡、度冷丁、鹽酸二氫埃托啡、咖啡因、罌粟殼等八種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毒品的量刑標準。但儘管如此,還是在第九項規定了:「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預料的是,將來一段時間後,還要針對該項做出司法解釋。筆者認為,與其如此,不如結合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借鑒國外一些先進國家的立法形式,將我國現在常見的毒品以及目前雖然不常見但在國外比較常見,將來很可能在我國出現的毒品如LSD、苯環哌啶、芬太尼等數量大、數量較大的標準與刑罰幅度一併列入表格,這樣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不用再去做新的司法解釋,節省法律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時,針對一人販賣多種毒品的情形,建議立法機關按照不同種類毒品的毒性大小進行換算,列出表格,便於司法人員和人民群眾掌握。

(二)關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修改建議

建議在該條第一款後增加一款,明確規定:「查獲毒品的數量不論多少,都應當進行定性、定量鑒定。」這是因為:

其一是刑事審判的必然要求。199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四次出台司法解釋或解釋性文件要求辦理毒品案件必須查明毒品含量,許多地區也出台了地方性司法解釋,如:《吉林省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有關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吉公(禁毒)字[1993]30號)》第三條第七項明確要求,「判處刑罰的毒品案件,應當進行定性定量鑒定。」該會議紀要不僅要求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定性定量鑒定,而且要求只要判處刑罰,都要進行此類鑒定。我們認為,審判是司法活動的核心,審判人員通過毒品的定性定量鑒定報告,可以準確查明犯罪事實,確定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根據被告涉案毒品的數量和純度以及其它情節綜合衡量,確定刑罰。

其二是時代發展的要求。如果說,十幾年前,我國毒品鑒定機構的儀器設備和人員還有所欠缺,不能對所有案件中的毒品進行定性定量鑒定尚情有可原的話,那麼,在十幾年後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禁毒裝備不斷改善、公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的今天,仍然不對所有毒品案件中的毒品給予定量鑒定,則實不應該。事實上,定量鑒定是在定性鑒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前者並不比後者困難複雜多少。就國際社會而言,不管是美國、英國這些發達的國家,還是象泰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都要求對毒品進行定性定量鑒定,而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

其三是毒品定量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及毒品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同樣具有重要的作用。

從偵查方面來說,毒品定量檢驗,除了得到有效成分的含量外,還可通過對雜質、添加劑及同位元素的分析,為偵查人員確定毒品來源、產地、合成方式提供科學依據,為縮小偵查範圍、及時串併案和迅速偵破案件發揮重要作用。

從起訴方面來說,檢察人員代表國家對毒品犯罪被告人在法庭上提起公訴,如果公訴材料中缺少毒品的定量鑒定報告,在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本案被告所涉嫌犯罪的毒品欠純度的鑒定,毒品含量可能極低」的辯護觀點,就不能有力駁斥,造成被動局面。

從毒品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方面來說,毒品是證實他們犯罪的有力物證,他們對本人實施毒品犯罪後被查獲的毒品印象非常深刻。對毒品進行準確的定性定量,可以使他們認清毒品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認識到所受刑罰是罪有應得,心服口服,從而受到教育,積極接受改造。即使對於被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通過案件中毒品的定量鑒定,也可以促使其認罪伏法。

筆者建議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毒品鑒定作為一款明確規定在現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毒品的概念」之後,同時認為,應將《紀要》中關於毒品純度與量刑的規定納入刑法,在處刑時不僅要酌情考慮毒品含量「極少」,還要考慮毒品含量「較少」。這樣,既從嚴打擊了毒品犯罪,又對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的毒品摻假的量刑問題給予高度重視。

因此,建議現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修改為: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查獲毒品的數量不論多少,都應當進行定性、定量鑒定。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純度較低的毒品,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劉德法系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魏春明系河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化驗室副主任,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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