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良心:一片承載公平正義的綠洲
法官良心:一片承載公平正義的綠洲 |
□ 塗業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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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職業分工越來越細。在這各式各樣的職業中,法官這個職業也許最為特殊。有人形象地說法官是活的法律、正義的象徵、公平正義的守護人。那法官怎樣才能守護好公平正義?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開出了良方:「唯有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這裡所說的「人格」,正是法官的良心。
雖然良心這東西平時既看不見也摸不到,更無法用儀器測量,但「做人要對得起良心」,已成為全人類內心法則。孟子曾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法官作為「把手放在善惡交界的人」,職責的使然要求其喜為善行、心存善良。「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官的良心是經過道德過濾後的法律,區別於普通人的良心,當涉及價值取捨、利益平衡時,良心就會發揮內在作用,「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良心還給法官自身帶來神聖,拷問良心做事,意味著擺脫外在強制,獲得某種心安理得的自由、欣慰,獲得為法官者應有的尊嚴與榮耀。
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抽象性、概括性特徵,決定其存在應然與實然之間差異,「徒法不足以自行」。因為社會生活複雜,矛盾糾紛類型繁多,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一切形態,難免存在缺位、滯後、瑕疵,但法官又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完備或欠缺為由拒絕裁判。法官只能摸著良心,依照法律精神,在明辨是非、區分善惡之基礎上作出審慎裁決。民眾正是通過千千萬萬這些案件,切身體驗到法律真善美的價值,體驗到司法在追求公平正義路上散發出的人性關懷。
在西方法治文化中,裁判本屬上帝職責,後由法官取而代之。擔當著近乎「上帝」角色的法官,其良心並非與生俱來,需要通過文化、制度等形式進行強化、修正和規制。
法官的良心是建立在技藝精良基礎之上的。英國柯克大法官在發表反對國王可以親審案件觀點時說,法律是一門藝術,在沒有掌握這門技藝之前,任何人都不宜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基於這種傳統,在西方,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不解之緣,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只朝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除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官還必須具有廣博的社會知識與人生經驗在內的良好知識結構,法官不僅僅是「法律人」,更應該是「文化人」,非社會精英所不能勝任。
法官的良心根植于堅實的法治信仰。馬克思·韋伯曾指出「任何一項事業背後,必須存在著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法治信仰是建設法治國度背後無形的精神力量。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敬畏法律、信仰法治,是對法官的一種內心約束,促使法官把維護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種信念,確立對法律和法治的不可動搖之忠誠。唯有這樣,法官才能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產生巨大的工作動力和無私無畏的勇氣,去追求公平正義。
法官的良心依賴於科學的法官制度設計。法官良心的保持與規制須有體制的保障,如果缺乏制度的精心呵護,任何「金子般的心」也會褪色直至暗淡無光。結合我國國情,當前有必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頂層設計,通過提升法官隊伍准入門檻,突出技藝與品行並重,堅持司法良心繼續教育、堅定不移地走司法專業化與職業化道路,加強法官職業保障;增強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人事與經費管理等方面的獨立性,以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可能造成的不當干擾,糾正現有司法隊伍、業務管理中的行政化傾向,讓法與良心同行。
雨果曾言:「對人民來說,唯一的權力是法律,對法官來說,唯一的權力是良心。」法治意味著用法律成為調整社會關係的核心規範,司法是解決利益衝突的有效手段。法官作為「唯一僅存的介於人和神之間的職業」,守護著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關口。時代與職責都要求法官知責知重,勇於擔當,用善良之心去詮釋司法,用善良之心去追求正義,用善良之心增添人格魅力。「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官良心,是一片承載公平正義的綠洲,是社會之幸,是人民之福。
(作者單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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