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奔騰遺孀替夫還債2億元,婚姻法最新修正,二審逆襲改判有望?

文/張良

編輯/馬賽克jpg

小馬奔騰的董事長突然離世留下巨額債務,法院一審判決妻子償還兩億元。「一審判決認為,夫妻共同生活並不限於夫妻日常家庭生活還包括家庭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預期收益配偶也有份兒的話則屬於家庭生產經營活動。」

我們來看,婚內債務要麼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毫無疑問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麼用於生產經營。按照一審判決的邏輯只要預期收益由配偶分享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一般情況下婚內所得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豈不是一般婚內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了。顯然這個邏輯出了問題。

那以夫妻一方名義的舉債到底應不應該讓配偶承擔呢?

得區分兩種情況。如果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如果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就屬於一方個人的債務。

夫妻之間是一種身份關係,有互相扶持的責任,但這個責任也應該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以不給另一方造成過分嚴重的不合理負擔為界。這樣才能既體現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又充分保障個體的自由權利。那麼這個合理範圍就應當以夫妻共同生活為限。正因如此我國《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基本制度:收入以共有為原則,債務以共擔為例外。

有人對這個夫妻財產制度還是很不願意接受,憑什麼收入算兩個人的債務就算一個人的呢?

首先收入共有屬於純獲利無害行為,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而直接賦予;而債務共擔則相當於強制一方作另一方的連帶保證人,是給一方增加債務,非經法定或義務人自願不得施加。別的不說,親子關係是與生俱來且不能解除的,夫妻關係是半路建立且能依法解除的;老子欠債兒子都沒義務還,卻要強加給配偶這能行嗎?所以夫妻之間的責任一定要合理限制。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卻是以債務共擔為原則,顯然是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據說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那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個美好的願望實現了嗎,從法理上來講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比債務人配偶的合法利益更高嗎?

倒是聽說有婚姻破裂又被迫負債的人組建了一個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聯盟的qq群。

小馬奔騰的案子中一審判決闡述的夫妻共同生活並不限於日常家庭生活,還包括家庭生產經營活動的觀點顯然也是有誤區的。

比如老王以個人名義貸款一萬元購置農用拖拉機,這往往被認為屬於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但這其實是為了養家糊口,本質上仍然屬於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範疇;而老李簽訂對賭協議負債數億元這種帶有博弈性質的高風險投資行為當然跟日常家庭生活分屬於不同的範疇,不能因為配偶有權分享預期收益就認定為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一般的普遍投資預期收益都不超過10%,配偶所佔的比例則為5%,而這收益還是不確定的;但一旦本金損失的話卻讓配偶承擔全部本金的100%這也有違公平原則。可見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指的是以養家糊口為目的的夫妻日常家庭生活。

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釋重申了「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個人償還為原則」,是回歸婚姻法夫妻財產基本制度,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糾正;並同時指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顯然可以看出夫妻共同生活指的就是夫妻日常家庭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並不包含在內,兩者是並列的關係。總之萬變不離其宗,只有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負債才由夫妻共同償還。

那麼小馬奔騰的案子二審會翻案改判嗎?

一審論述的理由顯然是有背邏輯的,但二審很可能會在否定一審論述的理由之後依據夫妻共同經營行為的事實認定做出與一審結果相同的判決;該案二審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共同經營行為。

個案的判決結果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做出,不妨讓子彈飛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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