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後,王桂榮法官終於等到了自己的二審判決

「法眼觀察」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文/上里巴人

2017年11月,王桂榮終於拿到了自己的終審判決書。結果很遺憾,雖然刑期從一年九個月縮短到一年半,但二審法院依然認為「上訴人王桂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判工作中未依法認真履行職責,錯誤認定案件事實,導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錯誤追求法律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縮短的三個月刑期於王桂榮而言並無任何意義,她始終堅持自己無罪,也一直期待二審能夠改判其無罪,但結果顯然並不如人意。

王桂榮,兩年前一個在網上引起熱議的名字,如今依然時不時在法官群里閃現,她的經歷讓無數法官不勝唏噓。無數人在反問,前法官王桂榮在主審案件的時候對案件進行了錯誤定性,但這是經審委會討論,並請示了上級法院後才得出的結果,為何只有她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而且還是玩忽職守罪。

討論王桂榮之前,所有人都不能忘記另外一個名字:于海哲,那個被錯判為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萬元的男人。如果沒有後來的冤案平反,他依然是一個有著犯罪污點的男人。這樣一個錯誤,讓他失去了自由的2085天,涉案的司法人員應該都向他表達歉意,所有司法工作者也應該引以為鑒。

這是一起本可以避免的冤案。檢察院第一次起訴後,無論是合議庭還是審委會的討論都已經擬作出無罪判決。在得知法院擬裁判的結果後,檢察院撤回了起訴,其後又補充了證據重新起訴。即便如此,第二次審理時,合議庭還是由於分歧嚴重最終將案件提交了審委會討論,審委會對於海哲的罪與非罪也把握不定。法院此時的錯誤在於不是疑罪從無判處無罪,而是向上級法院請示如何處理。儘管是特殊時期的慣常做法,但依然違背法院獨立審判的基本原則,也讓上級法院失去了糾正下級法院錯案的機會。

作為主審法官,王桂榮法官對這次冤案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王桂榮自己看來,她的錯誤在於「對於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理解和認識有偏差」、「當時的司法環境無法排除『三無證據』」,而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她已經認真履行了職責,對案件處理多次彙報,非常慎重,因此離「玩忽職守」相去甚遠。但是二審法院定罪的理由是「王桂榮在審理于海哲詐騙案件過程中,對於海哲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未認真調查核實,未將書證複印件與原件核對,未發現並排除證據中明顯矛盾,根據偽證認定了錯誤的事實。」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導致於海哲被錯判的直接原因自然是王桂榮下達的那份刑事判決書,王桂榮有王桂榮的錯誤,其是否應當為整個冤案負責也許就只有當事者能夠評說了。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導致於海哲被錯判的直接原因自然是王桂榮下達的那份刑事判決書,王桂榮有王桂榮的錯誤,其是否應當為整個冤案負責也許就只有當事者能夠評說了。

于海哲被冤枉案與王桂榮被追責案雖都已經過去多年,但在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的當下更具討論的意義。

2015年9月,最高院發布《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意見》也明確了7種追責和8種不追責的情形。仔細研讀《意見》規定的追責情形,都將目標指向了故意違法,或者嚴重過失導致嚴重後果,對於法律的理解錯誤並不屬於可以追責的情形。此外,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也不屬於追責情形。

2016年7月,兩辦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明確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規定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檢察官決定的,法官、檢察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但法官、檢察官故意隱瞞或者因有重大過失而致遺漏重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其他虛假情況導致該決定錯誤的除外。

從兩份文件的內容可以看出,如果法官恪盡職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判,即便判決結果有誤,應該也予以免責。然而,為何眾多法官還會覺得如芒在背?這恐怕只說明現實中有了對法官追責的依據,卻沒有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環境。就像于海哲一案,儘管王桂榮對判決結果負責,但判決結果並不完全是她的個人意志。如果于海哲一案,從頭到尾都是王桂榮一手包辦,還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嗎?

如何認定法官承辦的案件屬於錯案?今年2月最高院公布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其中規定「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因此,在核查法官的案件是否屬於錯案,有法定的程序。但還需要考慮的是內部懲戒與刑事追責如何銜接,是在法官懲戒委員會認定為錯案以後才開始刑事追責,還是以刑事責任的結果倒推法官有責?這不是簡單的程序問題,而是事關法官的切身利益。

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責任制的落實肯定是接下來的改革重點,往後對法官的要求只會越來越高,法官們對此應該有充分的認識,案件終身負責並非只是說說而已。當法官難嗎?當然難,這是一個高強度、高壓力、高要求,同時也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認真且用心對待自己的每一個案件,嚴格將自己的所有行為限定在法律框架以內,這既是職業屬性的本來要求,也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閱讀鏈接:

【判決書】河北某法院副庭長被控玩忽職守無罪判決

關注|王桂榮法官被判玩忽職守罪始末

(蘋果手機用戶)


推薦閱讀:

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審判中如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蔣介石日記》暴露政壇秘密:1945,蔣介石曾想拘留、審判毛-今日頭條
直擊大審判:薄熙來到底幹了什麼?(庭審實錄)

TAG:法官 | 判決 | 自己 | 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