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婚前給的彩禮,離婚後能索回嗎?
二、案例 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於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2012年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後雙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疑問
原告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所述婚前的聘禮,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按贈與處理。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解答
三、離婚後婚前彩禮符合條件才返還 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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