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判前原來是這樣計算刑期的......(行業揭幕)
照片系近期「CCTV-1綜合」熱播的《人民檢察官》
內容來源於:《量刑規範指導案例》2016年7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編著。主編:南英,執行主編:戴長林。
姚田捷強姦案
——如何確定姦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銘芳。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陳學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田捷,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個體司機。2008年7月7日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姚田捷犯強姦罪,向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7時許,被告人姚田捷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長豐一隊路口,以提供玩手機遊戲的方式,將幼女石某某(4歲)騙至其駕駛的鄂AM9U76東風小康麵包車上,並在車上脫下石某某的內褲,對石某某實施姦淫。
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田捷姦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從重處罰。姚田捷曾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姚田捷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犯罪,可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姚田捷犯強姦罪的指控成立。根據被告人姚田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姚田捷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姚田捷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如何確定姦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點?
三、量刑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據此,《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實踐中,對於如何確定姦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點存在不同的認識和做法。有的對姦淫幼女的嚴重危害性認識不足,將姦淫幼女等同於強姦婦女或強姦未成年少女(非幼女);有的對姦淫幼女的定性分析不充分,習慣地以量刑起點幅度中線或者某個定點作為量刑起點,從而導致有的案件量刑起點偏輕,造成量刑結果偏輕。
《量刑指導意見》之所以對強姦婦女與姦淫幼女規定不同的量刑起點幅度,主要是體現對姦淫幼女從嚴懲處的法律政策精神。雖然姦淫幼女與強姦婦女適用同一法定刑幅度,但是姦淫幼女行為,除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權外,還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社會危害性要明顯大於一般的強姦婦女犯罪,有必要加大打擊力度。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充分體現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符合國際司法通行慣例,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據此,《量刑指導意見》分別規定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的量刑起點幅度,強姦婦女一人的量刑起點幅度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姦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點幅度為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實踐證明,這是符合審判實踐的,有利於嚴懲並遏制性侵未成年幼女犯罪,弘揚社會正氣,保障幼女的身心健康。
實踐中,確定姦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點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對象、手段、情節等情況,以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結合司法實際來確定。就犯罪對象而言,可以考慮犯罪對象的年齡、智力狀況、身份等因素,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幼女實施強姦的,量刑起點可相對高一些。就犯罪手段而言,可以考慮手段的暴力程度等。攜帶兇器或者採用非法拘禁、捆綁等暴力手段姦淫幼女的相較於採用威脅、利誘或扇耳光等輕微暴力手段實施姦淫的,量刑起點可相對高一些。採用麻醉、藥物迷奸等手段雖暴力程度不高,但可直接導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強姦被害人的同時還有猥褻、侮辱等行為的,均可選擇較高的量刑起點。就犯罪情節而言,對同一幼女實施兩次以上姦淫的,利用教養、監護關係實施姦淫的,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強姦的,等等,均可就高選擇量刑起點。此外,還可以考慮犯罪後果,如姦淫幼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幼女造成的身心傷害程度等情形。總之,要綜合考慮姦淫幼女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來選擇合適的量刑起點。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姦淫幼女手段暴力程度較高、情節較為惡劣,或者危害後果較為嚴重,綜合評價其社會危害性較大,選擇量刑起點幅度的上限有期徒刑七年仍不足以體現姦淫幼女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在確定基準刑後,還可將姦淫幼女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考慮。
實踐中要注意強姦未成年少女與姦淫幼女的區別。首先,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強姦罪的特定犯罪對象,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女,仍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次,姦淫幼女情節一般在量刑起點幅度內考慮,選擇量刑起點幅度的上限還不足以體現其社會危害性時,才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考慮。強姦未成年少女屬於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一般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考慮。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情節較為惡劣,有的實施細則規定:「強姦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犯罪的……」
本案被告人姚田捷姦淫幼女一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情節,被告人姚田捷姦淫年僅四歲的幼女,且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及湖北省實施細則,以姦淫幼女一人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考慮到被害幼女年僅四歲,強姦行為對其心理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故在「四年至七年」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本案無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故基準刑為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姚田捷繫纍犯,曾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僅一年多又犯本罪,人身危險性大,故確定從重比例為30%。本案姦淫幼女的情節已在量刑起點部分充分考慮,故不再作為從重處罰情節。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調節結果約為八年。綜合全案考慮,調節結果與被告人罪責相適應,故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姚田捷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要點
確定姦淫幼女行為的量刑起點時,要綜合考慮幼女的年齡、手段暴力程度、情節嚴重程度等情況,以個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結合司法實際來確定。對於在量刑起點幅度內考慮不足以體現姦淫幼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還可將姦淫幼女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調節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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