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與自然法

羅馬法之所以能跨越時空的限制,具有經久不衰的生命力。是與其中所蘊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羅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種種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發展軌道,並逐漸臻於完善。 羅馬法以其法理精深、體系完備著稱於世,其對後世法律的影響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過:「羅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這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平和,最為持久的征服。」美國學者莫里斯也確切地評述到:「羅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並沒有像他們那種偉大的法學之不朽的力量那樣來得大。」羅馬法之所以能跨越時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經久不衰的生命力,是與羅馬法中所蘊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開的。英國法史學者梅因說:「我找不出任何理由,為什麼羅馬法律會優於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論給了它一種與眾不同的優秀典型。」本文試圖從自然法思想的角度來探討其對羅馬法發展的影響,以求教於方家學者。 一、自然法賦予羅馬法以理論指導 羅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淵源可追溯及古希臘哲學,在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蘇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圖(前427~347年)以及亞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見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紀,古希臘的斯多葛學派又大大發展了自然法思想,並使之與法律發生密切的聯繫。公元前2世紀,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到羅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羅馬的影響逐漸增大,特別是羅馬的法學家更是深受其影響,西塞羅(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蓋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羅(公元121~180年)、烏爾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羅馬法學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實信奉者,而且他們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統化、理論化,使之成為具有影響深遠的羅馬法的理論基礎。自然法觀念是指導羅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羅馬法有別於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徵。自然法不是實在的或具體的法律,而是一種帶有理想和規範色彩的正義論與價值觀,其基本的原則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義。關於自然法的理論,西塞羅有過非常精彩的論述。他在《論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並且它固植於支配應該做的行為和禁止不應該做的行為的自然之中。當這種最高的理性在人類的理智中穩固地確定和充分發展了的時候,就是法……法是一種自然的權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由於自然法不是實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則,對實在法起著統攝、指引作用。或者說,自然法只是實在法的指導思想或原則,即某種實在法的理論基礎。而實在法若沒有一定的理論的指導,則只能是盲目的、漫無目的的。可以說,沒有一定理論基礎的法律是沒有歸屬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論指導下制定出的實在法能朝著某種既定的價值觀方向發展。我們看到,在自然法未傳入羅馬以前,羅馬法發展緩慢,具有狹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羅馬長期適用,未有較大的實質性的突破,而自從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以後,羅馬法的發展便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這主要表現在市民法有較大的實質性的突破,靈活善變的、適用於各民族的萬民法便應運而生。羅馬法的發展從此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軌道。當然,自然法對羅馬法起作用並非自動的,它對羅馬法的發展起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學家這個媒介的。而羅馬法學家對羅馬法的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羅馬有「法學家創造了羅馬法」的說法。而羅馬法學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導下,才對羅馬法的發展起著極大的推動作用。英國法史學家梅因說:「在羅馬法學專家的遺著中,有些論點簡直不能理解,除非我們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鑰匙。」 的確,自從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後,務實的羅馬法學家紛紛以自然法思想為先導,對法的理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並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貫徹到實在法的制訂和實施上,從而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在應用自然法推動羅馬法發展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的羅馬法學家應首推西塞羅。他把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羅馬法進行了較好的結合,對羅馬法的發展進行了深刻的理論闡述,使羅馬法的發展建立在堅實的理論基礎之上。西塞羅在其著作中,特別是在羅馬的法律實踐中,把希臘的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原理引伸到羅馬法律中,認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法則,它的作用遠遠超過人類所制定的法律。從這個原則出發,他宣稱人類所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代表理性、統治著全世界的、永恆不變的自然法。西塞羅還從自然法理念出發,認為法要體現正義。他猛烈抨擊了那些視所有基於人民的決議和法律的東西為正義的觀點,他說,「如果正義在於服從成文法律和人民的決議,如果正像那些哲學家斷言的那樣一切都應以是否有利來衡量,那麼這些法律便會遭到任何一個人的蔑視和破壞,如果他認為這樣對他有利,只要他可能這樣做」。 西塞羅始終認為,「正義只有一個,它對所有的人類社會都有約束力,並且它是基於一個大寫的法,這個法是運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確的理性。無論誰,不了解這個大寫的法——無論這個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記錄在什麼地方——就是沒有正義。」西塞羅堅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稱得上是法律,才能體現公共的意志,而「惡法」只能被稱作是什麼別的東西,而不是法律。在這裡我們看到,西塞羅在法學思想上對自然法能達到一種務實的理解,他是從法學層面而不是從哲學層面來理解自然法的,他將視野直接放在「法律國」而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提出了自然法與實在法的建設問題。他認為,實在法應體現與自然一致的正義,應符合正確的理性。他把哲學上的自然觀變成了法律上的自然觀,並將之服務於世俗法治,從而推動了實在法的發展。當然,羅馬法學家把自然法哲學注入法律決不是採取機械的、教條的方式進行的。「如果我們只計算那些肯定歸屬於斯多葛派教條的法律條文的數目來衡量斯多葛派對於羅馬法發生的影響,這將是一個嚴重雖然是很普通的錯誤」。 自然法對於羅馬法的貢獻,「並不在於它們提供給羅馬法的特殊論點的數量,而在於它們給予它的單一的基本假設」,而這個假設是創造實在法的最高原則,可以說,自然法對羅馬法的發展起了「催化劑」的作用。有學者認為,「羅馬人發展羅馬法主要源於自身的努力,但羅馬法的發達(最高裁判官法和萬民法的出現)和羅馬法學的產生,則無疑是與接受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聯繫的。」   梅因也認為,自然法的引入是羅馬法發展進程中的一個轉折點。他說,「從整體上講,羅馬人在法律改進方面,當受到自然法的理論的刺激時,就發生了驚人的進步。」而事實上也確實如此。我們看到,自然法在羅馬的非常活躍時期,正好是羅馬法學史上的古典時期(公元前1世紀~3世紀),這也是羅馬法學達到了成熟的黃金時期。可見,羅馬法學的繁榮與自然法的繁榮是交相輝映的。 二、自然法促成羅馬法對客觀自然規律的尊重 羅馬法之所以能跨越時空的限制,歷經千餘年而影響不減,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羅馬法特別是其私法如實地反映了客觀自然規律。因為只有反映客觀自然規律的法,才是對事物本質的規定,才是理性的結晶,而非就一時一事所作出的規定。只有這樣的法,才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愈久彌堅。而羅馬法之所以能做到對客觀自然規律的尊重,是與自然法對其的促成分不開的。自然法宣稱實在法應體現與自然一致的正義,應符合真正的法——正確的理性,而正當理性實質上是指自然力量,即自然規律。因為在自然法學者看來,所謂的「上帝」、「神」、「正確的理性」與「自然」是同義詞[11](P67),正如西塞羅所指出的那樣,作為正確理性的「法」,既不是靠哪個人的天才創造的,也不是由人民的任何法令建立的,而是某種永恆的原則,這種原則統治著整個宇宙,理智地規定什麼是正確的或錯誤的。西塞羅特彆強調不符合自然法的實在法是無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絕對有效的法,任何實在法都不可能使自然法失效。而違反了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形式,也是無效的。他說,「除了自然的規則,沒有其他規則能使我們區分善的或惡的法律」。他告誡說:「遵循自然,根據自然法生活,就是說,只要人自身按自然的要求去獲取所希望的東西,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總之,自然法要求人類在制定調整自己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律時,必須服從自然規律。 正是在自然法上述理念的指引下,羅馬法愈來愈向對客觀規律尊重的方向發展。我們看到,深受自然法思想影響的羅馬法的古典時期及其以後,羅馬法越來越趨向於對客觀自然規律的尊重。如自然法認為平等是自然的應有之義,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因性別、階級、種族或國籍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的做法是不正義的,是與自然法背道而馳的。可見,對平等的尊重,便是對自然規律的尊重。 正是在這種理念的支配下,羅馬法逐步改善了奴隸、婦女、家屬的地位。再如,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羅馬法的形式主義色彩大為淡化,法律行為從形式主義嚴重的要式行為向形式主義淡化的非要式行為發展。羅馬法這種尊重客觀規律的趨向在公元6世紀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編纂的《羅馬民法大全》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反映。如在《羅馬民法大全》里,有關奴隸解放的限制有所放寬,奴隸的處境也有較大的改善,奴隸不能再被隨意處死,因為它認為「根據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來自由人」;婦女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婦女從丈夫的獨裁權力的支配下慢慢地被解放出來,羅馬法早期關於妻子必須服從丈夫、妻子不能擁有任何獨立財產的規定被廢除,此時的法律規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財產的獨立,甚至從「某些方面看,當時的婦女甚至要比當下大多數文明國家法律下的婦女獲得了更大的解放」;家屬的地位也有較大的提高,父親不能再享有對子女的諸如生殺予奪權和婚姻權等人身支配權,父親處置其成年兒子財產的絕對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處於父權之下的士兵已有權獨立地使用其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財產(即軍功特有產),同時法律還規定了父親在撫養子女方面的義務;特別是此時的法律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統一了各類所有權,完善了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即有效的諾成契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都是尊重客觀規律的表現。正因為如此,羅馬法才於此時臻於完善,達到了頂點,成為流傳後世的經典法律。若沒有對客觀規律的尊重,羅馬法要達到如此輝煌的地步,那是不可想像的。正如馬克思所言,「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是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這說明人類立法應是人類生活和自然中的客觀規律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意志的體現,違背客觀規律的法註定不會存在得太久,羅馬法經歷千餘年而影響猶存,正是其反映客觀規律的結果。 三、自然法推動了羅馬法不斷地由封閉走向開放 古羅馬早期只有市民法,該法狹隘嚴峻,注重形式,只適用羅馬市民,有著嚴格的屬人主義特點,是羅馬市民的特權法,羅馬市民以外的其他人均不受其保護。市民法的狹隘、注重形式、程序煩瑣、不靈活等特點嚴重地阻礙了羅馬法的發展。但自從自然法傳入羅馬後,羅馬法上述發展的窘境有了較大的改觀,羅馬法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在最高外事裁判官法的基礎上形成了有別於市民法的萬民法。所謂萬民法是指適用於羅馬人與外國人以及外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關係的法律,其淵源主要是其他民族的習慣法,不是羅馬所固有的。由於萬民法擺脫了市民法狹隘和繁瑣的形式主義,比較簡易靈活,有利於不同民族人民擴大交往、擴大貿易往來,因而有力地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使羅馬法更具生命力。 自然法宣稱,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自然法學者認為,神聖的理性寓於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國別或種族。因此,存在著一種基於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個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對世界各地任何人都有約束力。西塞羅說:「真正的法律是正確的理性,它與自然和諧一致,它撒播至所有的人,且亘古不變,萬世長存……人類立法不得企圖背離該法,這是一項神聖的義務;而且不得毀損該法,更不得廢棄該法……不可能在羅馬有一種法,在雅典有另一種法;無論何時何地,它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人類存在著一種不分種族、性別、財富、智力而適用於所有人的法,不拘是貴族抑或平民、自由民或奴隸,也不僅是現在如此,將來亦如是。西塞羅認為:「由於人具有一種共同的智識,而這種智識使人們知曉許多事情並且闡明於心,所以人們將正直的行為認作是善,將不正直的行為認作是惡;只有瘋子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這些判斷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而不是自然先定的問題。」另一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在其《法學階梯》中也宣稱,所有受法律和習俗調整的民眾共同體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個共同體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們自己的法,並且稱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據自然原因在一切人當中制定的法為所有的民眾共同體共同遵守,並且稱為萬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既然自然法為整個人類所共有,為全人類所遵守,因而在人類制定統一的法律也就不足為奇了。 正是在這種理念的支配下,羅馬法逐步走出了市民法狹隘的範圍,發展出了萬民法,自然法中的理性平等觀以及實在法應體現自然法的思想,被用來解釋羅馬的萬民法,萬民法便具有了更大的正當性,並逐漸取代市民法而成為羅馬法後期的主要內容。甚至到後來(公元212年)羅馬取消了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區別,使二者趨於統一,從此羅馬法的二元論體系亦隨之壽終正寢,羅馬法達到了統一時代。市民法與萬民法的融合,固然與古羅馬時期商品經濟發展有很大關係,因為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摒棄注重形式的繁瑣的交易程序,要求主體平等。另一方面,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在市民法與萬民法的融合過程中自然法思想引入的巨大作用,對此梅因有過精闢的論述。他說:「羅馬人不愛萬民法,正像他不愛外國人一樣,因為萬民法是從這些外國的制度中來的,並且是為了外國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在萬民法能得到(羅馬人)的重視以前,必須在他思想中有一次徹底的革命」;「過去確實有這樣一個時期,把這僅僅是市民法的一個卑賤的附屬物的『萬民法』,認作為一切法律所應該儘可能依從的一個偉大的、雖然還沒有完全發展的模範。這個巨變是正當希臘的『自然法』理論被適用於『羅馬所有國家共有的法律』的實踐中的時期。」 由此可見自然法在羅馬法統一過程中的作用,而羅馬法統一的過程,也是羅馬法由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可以說,羅馬法由原屬一種部落農村社會的法律始蛻變為萬民法,並最終得以統一,從而變成適用範圍廣闊的商品經濟社會的法律,並走向了全世界,自然法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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