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質證全攻略 | iCourt

編者按

證據技術應用中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和庭上質證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應當如何理解電子數據,又如何對其加以利用更是律師一項重要的能力儲備。

iCourt法秀今日推文,從電子證據的內容和質證兩方面討論在社交網路和媒體高度發達的現狀之下,訴訟律師如何應用電子證據。

在社交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但是,這些證據能否為法官所採信?在舉證一方提供這類證據時,對方當事人或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質證?這是電子化時代訴訟律師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認識「電子數據」

簡訊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均屬於電子數據,它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司法實務中,電子數據的形式多種多樣,綜合來看,電子數據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類:

一次生成並靜態存儲於相關載體的信息,如硬碟、光碟、黑匣子、磁卡等;

資料庫等自動組織系統進行自動生成並組織管理的信息,如軟體運行數據、網路遊戲數據、股票交易數據等;

通過計算機、電話、傳真網路以及無線電形式傳遞交換信息,如視頻音頻傳輸、電子簽章、網路下載、聊天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

從以上定義可知電子數據有三個基本特徵:存在形式數字化、依附的載體不固定、能複製。

正是因為電子數據有其特有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對電子數據質證有不同於其他類型證據的特殊方法。

訴訟律師若能結合電子數據的特性對其進行質證、策略方法得當,即能有效瓦解舉證方的證明體系,直至贏得案件。

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質證

電子數據與傳統的白紙黑字的證據不一樣,有「虛擬性、易變、易改無痕、不易固化歸檔和呈現」的天然屬性。正是因為電子數據的上述屬性,所以對其客觀真實性的審查尤為重要。

對電子數據進行質證時首先要判斷電子數據是否客觀存在,有無增加、刪減、修改。

訴訟律師在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時,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子數據是否有原始載體(介質)

對於簡訊、QQ或微信等社交聊天記錄而言,舉證方在提交法院時多採用列印輸出件。

所以,訴訟律師對電子數據進行質證時,首先應當核實審查其原始介質,判斷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數據具有虛擬性,必須藉助特定的方式固定下來,才能確保它的真實性。

如舉證者的電子數據沒有出示原始介質,一般不會被裁判者採信。對於存在於電子介質的錄音或錄像視頻而言,如果舉證一方未提供錄製的原始載體,或經過剪輯,那麼不具有真實性。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使用頻率最高的電子數據列印輸出件的認證,一般的,如質證方對真實性提出異議,舉證方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完整性與真實性,無法確認聊天記錄中的人的身份,裁判者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一般不會確認。

但是,如綜合舉證方其他證據可以具有高度蓋然性,這時,就需質證方提供反駁證據,在質證方未提供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也未提出鑒定申請時,裁判者一般會認可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二、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真實存在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最常使用的簡訊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都涉及相關主體。

假設,簡訊的發送與接收方或微信聊天記錄主體雙方根本不存在或無法查實,則該電子數據極有可能是偽造的,不具備真實性。一旦真實性被裁判者否認,該證據將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訴訟中,針對對方提供的簡訊記錄、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應著重從發件人/收件人及聊天主體的真實身份角度進行質證。

特別是在非實行實名註冊的情況下,若舉證方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有關各方的身份信息,質證方則可以提出「無法確認聊天雙方身份,不認可真實性」的質證意見。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電子數據具有內容多、易修改的特點,舉證者往往不會提供完整的電子數據內容。訴訟案件中,存在大量簡訊記錄、電話錄音等電子數據不連貫、不完整的情形。因此,審查電子數據的完整性亦是不可忽視的。

就簡訊記錄和電子郵件而言:

應當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就電話錄音而言:

完整性要求錄音應當完整、未經技術處理或偽造,錄音方提出的問題,應當明確、直接、相應的回答也應當明確、肯定。

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真實反映案件事實。

例如,如果是欠款,錄音沒有完整表達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訴訟律師可以提出質疑和反駁。真實性要求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違背自身意志的情況下錄音的。

對錄音或錄像視頻而言:

可以對錄音或錄像視頻反映的時間真實性提出異議,審查時間有無被對方調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把握對其真實性的質證方法尤為重要。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推翻。

在對這種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入手:

1.公證過程

公證文書須完整地記載公證證據的形成過程,判斷進行公證時是否真實登陸過網站。

假如舉證方提供的公證書未記載登陸網站的登錄名和密鑰及網路ID,訴訟律師質證時可以提出無法確認該電子數據是否經過公證的意見。

2.公證書記載的操作人員身份

如果操作人員不是公證員,則有可能是登陸的預先設置網路環境及虛擬網頁的可能。

最後,用一張圖表總結電子數據質證攻略:

作者團隊

我們用365天的時間讓每個案件(不論案件標的是1000元,還是1個億)完全執行十二步法;只有實現業務標準化,才能提高法律服務合格率。

我們用365天的時間讓每個案件的每個步驟實現知識管理對接;只有實現知識管理,才能超越法律服務滿意度。

業務管理標準化不難,做好知識管理也不難,只要用心就好;而真正的不易是我們訴訟特戰隊每位成員,他們都做到了;你們猜,他們都是誰。

專欄編輯:常若星 | 排版編輯:陳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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