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智:李庄二審減刑一年(《財經》 2010-2-9)
一審因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獲刑兩年六個月,二審因考慮其認罪態度改判一年六個月
【《財經》記者 饒智】2月9日上午10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上訴人李庄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重慶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維持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撤銷該判決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上訴人李庄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在重慶打黑風暴中落網的龔剛模,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提起公訴。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接受龔剛模親屬委託,與其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合同,指派律師李庄、馬曉軍擔任龔剛模一審辯護人。同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重慶警方以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事拘留。此案於同月30、31日在江北區法院一審開庭。
2010年1月8日,江北區法院對李庄案一審判決:李庄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成立,獲刑兩年六個月。李庄隨後上訴。
重慶市一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庄在擔任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教唆龔剛模作被刑訊逼供的虛假供述,引誘、指使證人作偽證,指使他人賄買警察作偽證,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其辯護人提出李庄未實際偽造出有形證據和妨害證人作證,未造成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後果,不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等,這些辯護意見未被二審法院採納。
二審期間,上訴人李庄一直表示認罪,但認罪同時亦逐條自我辯護。二審法院判決稱,考慮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做出上述判決。
http://www.caijing.com.cn/2010-02-09/110375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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