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谷開來黃光裕減刑 監獄到底給了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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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文|無界新聞(微信ID:wujienews)記者 荊石

12月14日,媒體集中公布了劉志軍、谷開來、黃光裕等人的「減刑公示」。值得釐清的是——監獄建議減刑的依據究竟是什麼?

監獄建議劉志軍死緩「改」無期

其警示文章曾獲獎

▲劉志軍 資料圖

北京市高院公告稱,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服刑的秦城監獄建議將其由死緩減為無期 。

秦城監獄的「減刑建議書」中,說了哪些理由呢?

1、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

2、積极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彙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3、能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

4、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5、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緩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故意犯罪。

秦城監獄表示,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北京市高院審核裁定。

  

那麼,秦城監獄依據的《刑法》第五十條究竟是什麼呢?

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後,主要內容為: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法核准後執行死刑;

3、對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法備案。

秦城監獄的申請於10月26日提交。21天後,11月16日,北京市高院發布「劉志軍減刑」公示。

公示稱,「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谷開來死緩擬減為無期

監獄的理由主要有四部分

▲薄谷開來 資料圖

北京市高院在發布「劉志軍減刑公示」當日,還發布了《關於審理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公示》。

公示提到,罪犯薄谷開來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

燕城監獄「提請減刑建議書」中,又說了哪些具體理由呢?

無界新聞(微信ID:wujienews)記者查到,建議書中有一段「該犯近期確有悔改表現」的內容,包括4方面:

  

1、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

2、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

3、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

4、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燕城監獄表示:依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監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燕城監獄提到的三項法律依據具體是什麼呢?

依據一:《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無界新聞記者在上文已闡述。

依據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

主要內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依據三:《監獄法》第三十一條。

該條款內容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所在監獄應及時提出減刑建議。

黃光裕二次減刑

此次理由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

▲黃光裕 資料圖

3天前的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罪犯黃光裕減刑案件的公示」。

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現在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12年,黃光裕已被減刑十個月。

關於此次減刑的理由,公示稱,「2015年12月7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黃光裕2次被評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

減刑後的劉志軍

是否存在假釋可能?

如果劉志軍等人被減刑,是否意味著他還能減刑甚至假釋?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其中提及,因重大貪污受賄罪獲死緩者,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可能將終身監禁。

當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修正案同時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中央政法委去年初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從嚴把握職務犯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標準。因文件編號為「中政委﹝2014﹞5號」,故法律界俗稱「五號文件」。

該意見有幾條值得重視:

1、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曾就該意見接受媒體採訪。他認為,意見嚴格規定了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據此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將比原來延長4年,最低不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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