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制度法律問題解析(之五)家庭債權債務處置規則

家庭財產制度法律問題解析(之五)特約法治評論員 師安寧2013.4.29人民法院報家庭債權債務處置規則

債權、債務性資產是家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即,家庭財產權除以物權的形態存在外,債權和債務(負資產)亦是家庭財產權的構成內容。

家庭債權分為內部債權和外部債權;相應地家庭債務亦分為內部債務和對第三方所負的外部債務。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此種情形在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對於外部債權和債務的處置而言,如果夫妻關係合法存續期間,則此類法律關係相對簡單,即夫妻雙方作為財產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共同對外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共同債務的承擔不以某一時段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而承擔「有限」責任,而是夫妻雙方對其家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較為複雜的法律關係是,當家庭共同財產權之責任主體解體後如何對原有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綜合現有司法實踐的裁判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置。

第一,以優先保護第三方的債權為基本原則。即以認定該類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為原則,因為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二,以認定其為個人債務為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顯然,此時應按照證明責任規則準確分析該類債務的性質,來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債務或是個人債務。前述除外條款具體是指「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的法律事實必須由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債權人對此有權以證據反駁該種異議。

第三,將婚前債務納入家庭共同債務的承擔範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的基本原則是「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即,無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解除後,第三方主張債務方的配偶承擔婚前債務的,持有異議的配偶一方不負有排除性舉證責任,而是實行由債權人舉證的倒置證據規則。

第四,婚姻關係解體後雙方對原有家庭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即無論是婚內或離婚後或者是夫妻一方死亡的,第三方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了處理,並不消滅原夫妻連帶法律責任。但是,任何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對於超出自身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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