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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官司輸贏

如何判斷官司輸贏

  影響民商訴訟案件成敗的因素如下:

  一、程序方面

  1、主體是否適格

  2、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3、能否送達

  二、實體方面

  1、爭議的事項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2、己方有無過錯或責任

  3、訴訟性質是否清楚

  4、請求是否明確適當

  5、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6、證據是否充分

  7、證據的效力有無

  8、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三、代理人

  1、專業水平及執業經驗

  2、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

  3、公共關係及人際交往能力

  四、承辦法官

  1、專業水平及辦案經驗

  2、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

  3、人際交往能力

  五、受案機構

  1、是法院還是仲裁

  2、有無地方保護

  3、整體辦案水平

  本體系為開放式體系,決定民商案件成敗的因素除上述因素以外或許還有其他因素。現對上述各因素闡述如下:

  一、關於程序方面的因素

  實踐中,一部分案件並未進入實體審查,勝負就已見端倪。之所以說是「端倪」,是因為作為原告一方,因程序問題而被駁回起訴,還可上訴,並不是最後定論,但也許即或上訴,二審可能還會維持原判。主體是否適格,含三個方面,一是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即能不能作原告;二是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即原告是不是告錯了對象;三是第三人是否適格,即是不是應將某一方作為第三人處理,實質還是屬於是否告錯了對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判斷原告是否適格,就看原告是否同案件有無直接利害關係。此外,實踐中,原告沒有注意到權利轉讓的後果仍以其名義起訴遭致駁回的情形時有出現。管轄權是否有異議,含二個方面,一是應向法院起訴還是申請仲裁;二是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常常是被告應訴策略和抗辯理由,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務必要弄清管轄權,否則,就會出現不必要的訴累,既浪費了精力、財力,還會挫傷士氣!現在,一些法院以不能將原告起訴書送達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雖然,如此做法,法院沒有法律依據,但作為原告,必須考慮相關法律文書能否送達被告的問題,即或法院不以此駁回你的起訴,但公告送達可能會曠日持久;即或能缺席判決,但執行會面臨巨大風險。

  二、關於實體方面的因素

  爭議的事項能否得到法律保護是指引起雙方爭議的事項如合同或某一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或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該合同或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條款,若沒有違反,法律效力就有保障,若違反,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合同或行為不論有無效力,如果己方沒有責任,當然,勝訴無疑。實踐中,導致合同無效或某行為無效,往往各方都有原因。作為原告,不能過高的估計對方的原因,作為被告,亦不要被對方所嚇倒,均要實事求是分析原因所在及己方的責任程度。雖然,在一部分侵權訴訟中採取的是「無過錯認定原則」,但並意味不需要認定過錯,只是舉證責任倒置而已。

  從大的方面講,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民事訴訟而言,又有侵權訴訟與違約訴訟之分,若按請求性質分類,民事訴訟又可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訴訟性質是否清楚,有時影響案件成敗。若是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起訴肯定被駁回。又如住店被盜、被殺要求入住酒店賠償損失,若以侵權糾紛起訴,可能會被駁回,倘若以違約糾紛主張權益,則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有的案子,明明是給付之訴,如果以確認之訴起訴,有可能被駁回;或者明明是確認之訴,如果以給付之訴起訴,有可能得不到支持。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即可,並不需要判令敗訴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

  作為原告,明確訴訟性質之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請求明確適當。請求不明確,法官會無所適從;請求不適當,要麼達不到訴訟目的,要麼造成不必要的訴訟費支出。實踐中,一些侵權訴訟,原告一相情願,要求對方支付巨額賠償款,由於缺乏依據往往得不到支持。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而於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其請求權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請求權,主要為債權及債權以外財產權之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儘管訴訟時效還有中斷、中止情形,作為原告一方,往往忘記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過期,或者未固定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從而喪失勝訴權。作為被告一方,在無其他抗辯理由情形下,訴訟時效往往會變成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從而令整個案情峰迴路轉,這方面案例可謂舉不勝舉!

  從某種意義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證據不充分,即缺乏足夠的證據且這些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來支持其訴訟主張,另一個原因就是證據缺乏效力,即證據不真實或者取證不合法或者證據與需要證明的事項缺乏關聯性。原告在起訴前,必須認真分析己方是否有了足夠證據,這些證據的效力到底如何?如果沒有絕對把握,最好不要輕舉妄動,或者要調整訴訟主張。被告要抗辯或反訴,同樣,也得有充分並有效力的證據。

  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常常也是原告能否勝訴的重要因素。實踐中,雖然有個別法院、個別法官能創造性的運用法律形成有影響的個案,從而彌補法律漏洞或不足,但畢竟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上述個案對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沒有約束力。如果你的訴訟遇到了法律上的空白,勝訴的可能性就會非常渺茫。如果你的訴訟,法律有明文規定,再黑的法院、再貪的法官也不能隨便判你敗訴!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法律或法律法規是廣義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司法解釋等。

  三、關於代理人的因素

  打官司請律師如同有病選大夫,一般的感冒,沒有必要看專家號,同樣,法律關係簡單、標的額不大、法律規定清晰的訴訟也沒有必要請「名律師」代理。如患重病或疑難雜症,選醫就得慎重,同樣,遇到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請律師就得三思而行。請律師有三個因素值得考慮,那就是律師的專業水平及執業經驗、律師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律師公共關係及人際交往能力。現在全國執業律師有12萬之多,執業水平參差不齊,道德層面上講可謂魚龍混雜。當事人選擇律師通常的途徑是自己認識、別人介紹、慕名拜訪、網上搜索、擇優招聘,但無論哪個途徑,當事人均需考慮上述三個因素。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律師不過是一個擺設或是一個行賄受賄的橋樑。此話既有道理也沒有道理。誠然,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地方保護,確實存在,有的地方、有的單位非常突出,甚至到達了猖狂的程度!全國先後有七個高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出事」便是例證。儘管如此,但律師的作用並不是可有可無,有的案件,律師水平高低決定了案件成敗。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及反腐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律師在訴訟中作用會日益明顯、突出。筆者十幾年從業體會是:打官司就是打理由,有理走遍天下,其他因素只是錦上添花;法官充其量只能把白的說成灰的,不大可能把白的說成黑的,顛倒黑白、枉法裁判的法官是極少數。所謂把白的說成灰的是指法官可這麼判亦可那麼判,可少判亦可多判即在法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如果你有足夠的「活動能力」,也許法官就會採納你的意見的情形,但條件是你必須有說得過去、根據現有法律能站住腳、經得起審判監督的理由。所謂理由就是前述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理由。誰能把理說透呢?當然是律師,但絕不是隨便找一個律師就能做到的。好律師不僅僅是能把應打贏的官司打贏,更重要的是能將有可能敗訴的官司全面勝訴,甚至能將常人認為是死案的官司予以激活。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時,一定要結合案情,一定要對擬聘用的律師就上述三個方面作全方面的調查和了解,不要盲從朋友的推薦,不要迷信所謂律師的名氣,不要偏聽律師的吹噓,不要過於相信律師的「活動能力」,不要追求律師費的低廉!下面一段話有助於你選聘律師:「律師:需要有出眾的天賦、邏輯思考的習慣、對廣泛常識的清晰把握、無窮的耐心和自制力、通過直覺而透視人心的能力、從表情判斷個性進而覺察動機的能力、精確有力的行為特點、對於與案件相關知識的精湛理解、極度的謹慎以及--這是最重要的--質證過程中敏銳地揭露證詞弱點的能力。」

  四、關於承辦法官的因素

  在我國現階段,司法還不能完全獨立,其中包括承辦法官還不能單獨決定案件結局,法官辦案還得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還得向庭長、院長彙報,甚至要由審判委員會來定奪。儘管如此,有的案件,承辦法官能起決定性作用。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但如何去說服法官,就不得不考慮法官的專業水平、辦案經驗、敬業精神、道德水準。法官專業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道德水準強並富有敬業精神,你明明能贏的官司絕對不會輸!相反,你遇到的承辦法官專業水平一般又不具備該方面辦案經驗、道德水準差且又沒有敬業精神,你可能就會倒霉透頂!法律永遠滯後社會發展,但好的法官能彌補這一缺陷。好法官不僅僅是不貪贓枉法、也不僅僅是機械地運用法律、而是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立法精神以及人類文明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則創設新的規則、發揮其良好的善於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去說服能影響案件結果的人員、形成經典案例、從而促進法律完善的法官。壞法官當然就是那些貪贓枉法或貪贓不枉法、辦關係案、人情案、屈服地方保護主義淫威的法官。一審輸的官司為什麼二審能贏呢?也許你找了一個好律師,或許重要的是你遇到了一個好法官!

  五、關於受案機構的因素

  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就管轄權爭來爭去,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受案機構有時也能影響案件結局。作為原告,通常的做法是:能提起仲裁的就不走訴訟,能在本地起訴的決不到外地去立案。作為被告,能行使管轄權異議的就要窮盡該項權利!現在地方保護,在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尤為盛行,它並不是個別法官的枉法裁判,而是整個法院在蹂躪法律!對從外地來的當事人,地方保護主義色彩較濃厚的當地法院通常表現是:你明明符合立案條件,它遲遲不給你立案;明明沒有管轄權,它就是要駁回你的異議申請;你要求財產保全,它遲遲不予答覆;你明明能贏得官司,它可能判你輸得一敗塗地;你申請執行,它可能以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裁定中止或終止執行。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與當地當事人串通一氣搞假保全、假破產、假判決,成了「制假販假的窩點」。一般而言,仲裁的公正度要勝過法院的公正度,發達地區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法院的公正度,上級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下級法院的公正度,「模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一般法院的公正度;在發達地區,人才濟濟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人才匱乏的法院的公正度,廉政建設抓得緊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紀律鬆散的法院的公正度。   總之,影響案件結局的因素很多,各因素的作用又不盡相同,本體系僅幫助當事人作簡單的分析和判斷。當你遇到重大、疑難、複雜的案子,除非自己專業水平和經驗能夠勝任,否則,你最好是求助於多個律師或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案子的結局結合上述各因素進行全面「診斷」。若是仲裁案子,上述「原理」照樣適用,且當事人多了一項選擇,即當事人可按對法官的要求去選擇仲裁員,或許你更有信心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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