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法官談|陳灼昊故意殺人案 為什麼改判無罪
記者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有十餘項,排除的證據種類之多、排除力度之大為近年來所罕見,這是否表明廣東高院嚴格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堅定的態度? 林秀雄的確如此。近年來出現的冤錯案件,審判機關沒有把好證據關是其中主要原因。為切實防範刑事冤錯案件的發生,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會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偵查取證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經審查認定是非法證據,堅決予以排除。刑事訴訟法和「兩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各類證據的採納標準,採納的證據必須經過兩個層面的審查,第一個層面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即證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本身是否合法;第二個層面是對證明力的審查,即判斷證據證明價值的大小。不能反過來,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然後才判斷其證據能力。我們就是以這樣的標準對陳灼昊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該案的多項物證不具備證據能力,儘管證明力較強,仍堅決將其排除,嚴格落實證據裁判原則。長期以來,我們刑事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偵查機關「抓人破案」,這是一種以偵查為中心的辦案機制,必將在今後的司法改革中被摒棄,逐步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做到靠「證據定案」。
記者本案的審理,法院格外重視對證據的審查把關,是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對證據標準各有不同?林秀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審判定罪三個訴訟階段的證明標準均規定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是統一的。然而,司法實踐的現實及訴訟規律決定了,證明標準的要求實質上是按三個訴訟階段的漸次遞進而逐步提高的,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時最低,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時較高,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最高。偵查終結時形成的證明體系,距離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體系的標準,一般而言,是有一定距離的。也就是說,案件偵查終結了只是意味著犯罪嫌疑人達到了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的程度。只有經過審查起訴、開庭審判的層層把關,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作為最後一關的法院才作出有罪判決,嚴把證據關無疑是法院刑事審判工作重中之重。為防範冤錯案件,嚴格公正司法,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均應嚴格遵循統一的證明標準,堅持做到有充分證據的,當判則判;證據不足的,依法放人!
本期編輯:曾小編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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