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見的加班 拿不到的加班費(多稜鏡)
本報記者 王 觀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07日 17 版)
國慶假期已過去一個月,北京市民的APEC假期又要來到。假期加班的員工,加班費拿到了嗎?
「除了春節以外,其他的法定假期公司里都有人加班,但是沒有加班費。」在北京市某民營企業上班一年的小王說,「不僅我沒有,所有員工都沒有,領導說公司就沒有關於加班費的政策」。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的張先生告訴記者,他所在的企業十一長假期間仍有大量業務要處理,「員工都要寫自願加班申請,那樣公司就更不用支付加班費了。」
時下,節假日加班成為許多員工的工作常態。我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然而這項法律法規出台多年,落實得並不理想。今年國慶節後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對節假日加班費落實情況的調查顯示,86.6%的受訪者表示知道《勞動法》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35.7%的受訪者表示「從來拿不到」節假日加班費,35.0%的受訪者表示「有時能拿到」。
多數人知道國家關於節假日加班的規定,為什麼不要求單位按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呢?在北京市東城區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的陳先生說,「平時加班不少但是沒拿到過加班費。誰敢去要呢?大家都想給領導留點好印象,不會為一點加班費去要說法。」北京市勞動監察部門此前的數據顯示,近幾年勞動者的投訴中,涉及加班費的不足10%。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金英傑副教授表示,加班費是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從事勞動而應依法獲取的勞動報酬,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體現,「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是一種違法行為。」現實中,勞動者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加班費的要求,金英傑認為關鍵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主動作為,對用人單位違反加班規定的,及時查處。「當前我國大力提倡依法治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應得到有力的保護。相對於其他勞動糾紛,加班報酬的監察容易操作,也能夠迅速見效。」
現在,新職業不斷湧現、工作方式不斷創新,一些用工單位以非標準工時制度為由而不支付加班費。小馬在北京市干快遞,「有的買家指定休息日送貨,我們當然要去送,但只有春節會有額外的加班費。」於先生從事道路勘察工作,「經常一出差就是十幾天,如果正巧趕上中秋節、國慶,照常工作是常事,但是從沒領過加班費。」金英傑介紹說,我國勞動法考慮到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不同特點,除標準工時制外,還規定有無定時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非全日制工時制度,其中只有實行無定時工時的,在一定前提下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不過,他強調,用人單位實行無定時工時應當辦理申報手續並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不是單位自己想這麼做就可以的。而且有的省份規定無定時工作制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如果想維權又擔心失去工作,不妨在日常工作中做個有心人,保留相關加班證明,離職的時候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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