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見寫入判決書,這是首次

新聞背景

法制晚報快訊(特稿記者辰光)以往法院的判決書上都只會體現審判者的一種意見,並且這種意見會直接影響判決結果。日前,南京一家法院在判決書上列出了審判委員會的三種意見,此判決書迅速走紅。

《法制晚報》記者從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份載有審委會三種意見的判決書是一起離婚案件的判決。案件的原、被告原曾是同學,1992年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分別購買了兩套房產。2008年起,被告懷疑原告與第三人有不正當關係,雙方為此一度關係緊張。2008年11月夫妻二人在房產管理局辦理了兩套房產變更登記,雙方還簽訂了兩份「約定」,約定兩處房產為被告一人所有,在房產局雙方辦理了非轉移類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上述兩套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由原告變更為被告。

2015年3月,原告訴至玄武法院,提出本案訴訟請求,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兩套房產。因為在兩套房產中,其中一套房產是被告父親以工齡及待遇作為條件購買的房產,而另外一套則是由長輩出資購買。所以整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兩套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原、被告簽訂的「房產歸徐某壹人所有」的約定以及所辦理的非轉移類權屬過戶登記的性質作何理解。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審理了該案件後,查明了案件的情況,隨後把案件提交給了該院的審判委員會,而審判委員會的成員對該案件提出了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房產屬於被告一人的財產。第二種意見是本案屬於夫妻間的房產贈與糾紛,因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所以依法撤銷贈與,原被告重新分配房產。第三種意見是案件中的房產屬於以婚姻為基礎的特殊贈與,離婚析產時應適用贈與基礎喪失規則,雙方各分50%的份額。

在判決書中,法官詳細的記錄了這三種意見,同時判決書還對這三種意見的形成原因進行了解釋。在判決書結尾寫道:「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同意第二種觀點。」最終,該案件判決原被告重新分割房產。

周愷評論

不同意見好:評南京玄武區法院的不同意見判決書

司法聖地,江蘇也。新異的判決書不絕於耳,從彭宇、胚胎案、再到剛剛公布的玄武區法院的判決書,說明這真是一塊司法創新的寶地。當然,創新就意味著可能失敗。雖然上述探索,有的並不成功,但證明了他們是真創新。開風氣之先,江蘇功莫大焉。 這是一個普通離婚案而已:男原被女。已經折騰了好幾次了。女方懷疑男方外遇,總鬧離婚。男方為了表忠心,將兩套房子都過戶到女方名下,希望挽回家庭。但幾經努力還是不能讓女方釋疑。現在,男方已對婚姻不抱希望,但起訴想討回兩個房子。就這麼個案子。 中國法院一向講求整體性,所以從不公布不同意見。這次又是一個南京的基層法院幹了吃螃蟹的事情:玄武區法院破例在判決書中公開了三種不同的判決意見。這在中國是第一次,看見真的判決書,還有些小激動。

一、合議筆錄和審委會紀錄的公開化。 如果你有機會看到法院卷宗的附卷,就會發現,這些不同意見始終都存在,不過一直秘不示人。大家都知道,中國法院的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律師們一直嚷嚷的閱卷權只是閱正卷,副卷是不公開的。大家都說判決書說理差,其實你打開副卷看看,其中的合議筆錄說理往往有亮點。還有審委會的記錄也是如此。只不過他們一向秘不示人。看著這份判決書,讓我彷彿覺得在看合議筆錄。只不過比普通的合議筆錄更詳細規整。這當然不奇怪,這份判決書一定是反覆修飾的。

二、說人話,而不是機器話。 判決書的語言大有進步。非常自然,套話廢話少了。不說那種一看就彷彿是機器或計算機自動生成的語言了。

三、變意見秘密為姓名秘密。 我發現,這篇判決書雖然公開了三種意見,但不知道發表意見的人。以前,按照法院的規定,只能公布統一的法院意見,不同意見只能記在合議筆錄中,不能對外公開,屬於「意見秘密」,現在的確進步了,變成「姓名秘密」了。而美國法院各個法官都會具名發表自己的意見。

四、所以書面上看起來就有些怪怪的。 由於這次公布的不是合議庭不同意見,而是審委會的不同意見。所以前面是審委會意見一、審委會意見二、審委會意見三,後面是審判長陳文軍、陪審員封波、徐瑩瑩。後面這三個人和判決都有什麼關係呢?雖然這種狀態一直如此,我們也都心知肚明,甚至這在中國是一種完全合法的狀態,但看起來還是不舒服。就像人穿著一層衣服,再薄也好。其實,何必不公布一下,哪一種意見是合議庭的意見呢?否則看起來後面署名的三個人像打醬油的。

五、三種意見中最後一個太散漫。 第一種和第二種意見還算靠譜,第三種太散漫。這種意見在研討會上發表還可能,在真刀真槍的判決中發表,提出意見的人自己都應該知道純屬說說而已。判決最講究法律依據,沒有這個,一切免談。不過,合議、審委會中這樣的意見也不罕見,持這種意見的多半也不會當真,知道最後肯定不會這樣判。

六、能夠引述學者著述非常好。 在判決書中,引述了王澤鑒、楊立新著述中的論述作為依據,這是非常好的。

七、目前法律規定的混亂是各種不同意見存在的客觀條件。 在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由於司法解釋事實上取得了任意修法的權利,現在這方面的規定是越來越混亂。就像判決書里說的「雙方都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張的判決」。理念究竟是什麼呢?「個人主義」還是「家庭主義」?一會兒父母買房只歸自己的子女,一會兒丈夫債務妻子也要承擔,一會兒又是什麼其他的規定,都要搞暈了。這也是這篇判決書中三種意見可以展開爭論的客觀條件。否則,法院恐怕也不會選這個案件。

八、情理與法律仍是「兩張皮」。 情理是司法的靈魂。但情理是法律中的情理,情理不是哭哭啼啼,不是勸人向善,必須與法律結合。不能法律是法律,最後加一段「別打架了,好好過日子的」話,就叫講情理了。判決書中有幾點比較煽情的敘述都屬於這種情況。 「一段持續20多年的婚姻,必有它值得紀念的歲月和存在於各自記憶中的因由。婚姻可以解體,愛情可以不在,但親情仍可延續。」(婚都離了,還延續什麼親情?) 其他還有幾段,我也不喜歡。這是煽情,不是情理。法官該講的情理是與分析案件有關的。比如,通過情理追尋原被告簽訂合同和辦理過戶手續時的內心意思。這才是法官該乾的事情。 我覺得,玄武區法院的法官是完全有能力做到這一點的。從他們在判決書中表現出的理論水平可以相信。

九、這應該是一個比較安全的案子,所以才會拿出來「冒險」。

這個案子最終判決只是恢復了夫妻平分的狀態。男方比較滿意。女方因為沒讓男方父母進來搗亂,估計也不久有太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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