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探尋中國式祭祀禮儀的法文化源流

2016-04-02 MiNi江服

清明:探尋中國式祭祀禮儀的法文化源流

清明祭祀是中國傳統的習俗,而有關祭祀的活動也一直由來已久。所謂祭祀,一般是指習俗中人們製備供品在特定的節日向神靈或祖先以行禮,表示崇敬並求得保佑。在傳統觀念中,人們認為人去世後在冥冥中還過著和人間同樣的生活,仍然有飲食之需,所以,為了求得保佑和賜福,就應不斷向祖先供奉食物,而供奉採用一定的儀式,這就是祭祀。

  祭祀隨著歷史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漸演變的過程,有關祭祀的禮儀也不斷豐富。在傳統禮法結合的社會裡,法律一直與禮儀相伴相隨,因而,蘊含在祭祀禮儀中的法文化也十分悠久。

 先秦時期,用來調整氏族成員之間關係的禮儀習俗被大量地保存下來,轉化為習慣法,在這其中,就有關於祭祀禮儀方面的內容。比如:《禮記》就有「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遍;諸侯祭山川、祭五祀,歲遍。」《國語·楚語》中有「祀加於舉,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等內容。到了秦漢時期,有關祭祀禮儀方面的法律有《宗廟儀法》、《廟樂》和《傍章律》,其中《宗廟儀法》是對園陵廟寢的祭奠加以規範,《廟樂》則規定了祭祀儀式中演奏樂曲的程序,《傍章律》涉及宗廟、陵墓、守喪等方面的禮儀制度。

  到了唐代,禮儀法開始了專門化、法典化的新階段,先後有《貞觀禮》、《顯慶禮》、《開元禮》等多部法律,而有關祭祀禮儀的內容也就愈加豐富。唐代有「擇日」、「神位」、「俎豆」的規定,將祭祀分為大祀、中祀、小祀三類,凡大祀、中祀應卜日,神位排列應明確主祭、配享和從祀,不同的祭祀活動應用俎豆的注意事項。唐代對官員宗廟祭祀國家祀典中往往也有規定,如《開元禮》規定:「三品以上者時享其廟宇」。宋代,在總結前朝的基礎上,先後制定了《祀儀》和《郊廟禮文》,作為祭祀禮儀的法典補充。此外,與官禮相併行,宋代的私家禮儀也盛行,如《書儀》與《朱子家禮》就有一整套關於普通百姓的家祭制度。在家廟內舉行祭祀祖先或家族守護神的儀式,如宋代陸遊曾有「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的詩句。

  到了明清時期,《明集禮》與《清通禮》分別是這兩朝的禮儀法典,祭祀禮依然為其主要內容,《序列》中有大量關於祭祀的規定,其條目繁多,規制嚴密。除此以外,還有《禮儀定式》與《滿洲祭神祭天典禮》,其中《滿洲祭神祭天典禮》是保持清代滿族文化習俗的一部重要祭祀禮法。全書備載祭神、祭天、背燈、獻神、報祭、求福等各種祭祀活動之祭期、祭品、儀注、祝辭及所用器皿形式圖等,是滿洲薩滿信仰禮俗的總結。明清也秉承了前朝「禮下庶人」的原則,比如《明集禮》中的「祠堂制度」,《清通禮》則規定:「庶士家祭」、「庶人家祭」等。

  縱觀中國古代祭祀禮儀,內容宏富,頗具特色,其程序之複雜,過程之煩瑣,規矩之嚴格,場面之宏大,堪稱一絕。中國古代的祭祀禮儀制度幾乎是以儒家的宗教思想為理論基礎建構起來的。按儒家的觀點,「禮之所以成天之道,以治人情也。」祭祀正是通過對天、地、祖先等的崇奉、致敬、祭祀來設立和推行人世間的教化,進而維護統治的秩序。在此基礎上,伴隨著儒家的「禮之所以成天之道,以治人情也」,進入階級社會,統治者繼承並改造了傳統的祭祀儀式,祭祀習俗中的大量內容被法律化,轉化為禮儀法。通過不斷推行富有濃厚儒家色彩的禮儀法,來宣揚統治階級的統治思想,進而達到維護統治的目的。

  近代以後,尤其是民國時期,伴隨著鴉片戰爭與西學東漸,古代的禮儀法文化受到一定的影響,一些人開始倡導改革舊的禮儀制度,革除不符合時代要求的規定。比如,1912年3月,南京臨時政府公布的民國《禮制》就曾明確通知各省,要求祭禮時「除去跪拜之禮,改行三鞠躬,祭服用便服」,同時規定廢止迷信一類的祭祀活動可照舊致祭文廟。

  到了現代,隨著傳統文化的復興,「禮儀文化熱」在當今社會蓬勃興起,復古色彩的清明黃帝祭陵,規模宏大的孔廟及各地文廟的祭孔禮等等,傳統的祭祀禮儀融入了新的時代氣息,受到國人的推崇。這其實是一場自覺的文化揚棄,是一個民族內部正在悄然復活的尋中華之根、尋中華之魂的強烈意識與民族自尊心。

  隨著這種「禮儀文化熱」,國家也在2007年12月公布修改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增加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將清明等節日設定為國家的法定假日。此舉無疑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掘傳統文化的內涵,擴大其內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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