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高薪養廉:推高官場賄賂價碼

雍正一朝吏治好轉不僅僅因為高薪養廉。在推行養廉銀政策的同時,雍正皇帝也在嚴厲整飭官場,一年查處的貪官就多達數百。而鼓勵廉潔的養廉銀,逐漸被官員視為理所當然的收入。官員收入的增加,反而推高了官場賄賂的價碼。

  雍正即位後,山西巡撫諾岷和布政使高成齡提出將山西每年徵收的50萬兩「耗羨銀」悉數上繳國庫,再從其中拿出30萬兩發給山西各級官員,作為辦公經費以及「養廉」之用。

  所謂耗羨,是當時徵收稅銀在計量、轉運途中會產生損耗為借口,向老百姓額外加收一筆錢,稱之為「火耗」或者「耗羨」。徵收全無一定之規,往往多達正稅的四五成,有時甚至比正稅還多。這筆錢多半落入各級官員的私囊。但對當時的官員來說,這種做法似乎又有不得已之處。

  清初官員的薪俸極其微薄。各級官員的辦事、僱員經費,都要從自己的薪水裡掏錢,還要迎來送往。所以,皇帝也默認了這種普遍的非法行為。

  康熙年間,曾有御史說,知縣從百姓處斂財,督撫向下屬收取賄賂,一開始都是因為不得已。但是天長日久,貪贓財物積累越多,官員自知已經罪大惡極,不如恣肆貪污。於是越禁止貪污,貪污越嚴重。他勸皇帝增加俸祿以止貪。

  但是康熙認為官員私下徵收耗羨情有可原,但是變成帝國的法律則萬萬不可。雍正皇帝則決定將徵收的耗羨銀全部歸公,再給官員們發放養廉銀。很快,各級官員的養廉銀被大體釐定出來。根據各地方的收入和事務繁簡不同,養廉銀的數額也有相應的調整。但一般而言,總督的養廉銀約為2萬兩白銀,是法定薪俸的130倍。力主推行養廉銀政策的山西巡撫諾岷每年有養廉銀3萬兩,推行有功的河南巡撫田文鏡,每年所得養廉銀也有2.89萬兩之多。

  耗羨歸公之後,各地虧空逐漸補足,國庫的存銀則積累到6000多萬兩。至於吏治,也確實比康熙時大有好轉。但是,雍正一朝吏治好轉不僅僅因為高薪養廉。在推行養廉銀政策的同時,雍正皇帝也在嚴厲整飭官場,一年查處的貪官就多達數百。但雍正皇帝在位時,可以用皇帝的權威去推動,但是到了他的繼任者手中,這樣嚴格而費力的治國之道,就不免被懶惰和懈怠所取代了。而鼓勵廉潔的養廉銀,逐漸被官員視為理所當然的收入。官員收入的增加,反而推高了官場賄賂的價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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