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適用問題
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適用問題
主講人:高貴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
一、死刑複核權收回前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標準狀況
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問題是當前實踐當中比較敏感的問題,也是一直比較受關注的問題。在200年7的1月,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權,在這之前毒品犯罪地死刑複核權是授權部分高級法院行使的,還有一部分地區的死刑複核是由最高法院行使的。 這是不統一的,因為它和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還不一樣。殺人、搶劫、強姦案件最高法院在07年之前都由最高法院行使死刑複核權了,那麼毒品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還要報最高法院複核,一部分地區是最高法院授權給高級法院行使,你比如說廣東、廣西、雲貴川和甘肅,這些都是授權給高級法院來行使死刑複核權,其他地方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必須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就是對於毒品犯罪的高發地區,當年最高法院讓這些高院自己行使死刑複核權。 那麼由於地區的差異和各地對於死刑案件掌握的標準不一樣,各地法院對於適用毒品犯罪地數量標準是存在很大差異的,那時應該說這個差別還是相當大的。 雲南一般來說販賣海洛因不超過500克、600克的,是不判死刑的,這是在07年之前。甘肅是100克海洛因就要判處死刑,貴州販賣200克海洛因就要判處死刑的。上海一般是四五百克海洛因以下的是不判處死刑的,有的地方300克、有的地方400克、像雲南還五六百克。在07年1月,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之後,如果仍然沿用各地過去的標準應該說很難做到司法的統一,也違背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的初衷。 最高法院為什麼要收回死刑核准權呢?它的目的應該有這麼幾個:一個是要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不能出現錯殺、冤殺;第二是嚴格地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因為我們國家的死刑政策是這樣的,過去還提少殺、慎殺,現在少殺不提了,慎殺現在還是要講的;第三個目的就是要統一死刑標準。 因為中國國家大,人口多,那麼在07年之前死刑案件分別由各個高級法院來行使死刑複核權掌握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在上海判處的案件和在甘肅或者廣州判處的案件是絕對不一樣的,被告人犯同樣的罪行,可能在西部要判處死刑,但如果在上海就不會判處死刑。 這回收回死刑複核權以後,各個省的死刑案件數量都在大幅度的下降,唯有上海沒有降。為什麼?它過去就是這麼掌握的,現在還按過去的標準就可以了,所以它就沒有發生大的變化,你像雲南死刑案件的數量只相當於過去數量的五分之一。因為過去掌握的標準和現在是不一樣的。所以說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之前各地的死刑標準是不統一的,但是司法權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不統一,法律上不統一對於國家的主權是有影響的,所以必須做到司法權的統一,司法標準的統一。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以後,毒品案件過去各地掌握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到了最高法院之後,最高法院統一行使了,如果沿用過去的標準顯然是不行的,但是如果一點也不考慮各個地區之間的差別,單純的以數量標準來搞一刀切也會脫離實際。 中國畢竟這個國家太大,各個地方經濟條件、人的風俗習慣、文化素養差別是非常大的,如果你不注意地區的差別搞一刀切也會脫離實際,難以保證刑罰目的的最大限度的實現。因為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同樣的數量、同樣的行為在各地它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它是不一樣的,同時同樣的案件如果同一結果在不同的地區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 剛才我為什麼說上海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之前它的死刑數量就少呢?因為它的當地老百姓能夠接受這種情況,你少判點死刑他不會鬧,恐怕在北方地區、西部地區就不行。 毒品案件還好沒有被害人,殺人案件同樣一個案件你在東部地區,北京、上海、天津不判死刑沒有人會鬧,被害人不會鬧,當地黨委、政府也不會認為你法院判輕了。但是在北方一些地方、在西部地區他許多老百姓、被害人就天天到你法院門口去鬧。黨委也要指責你法院的案子判的不對,判輕了。所以我們在處理實際案件當中也不能不考慮這個地區上的差異。 所以說實際上就最高法院來講,我們在複核案件的時候也沒有搞一刀切。同樣的案件如果是東部地區報核的,我們可能不核准了,會考慮受害人是否也有點責任或者罪行,還沒到非殺不可的程度我肯定就不判了。發回去讓高院做做工作,改判死緩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些地區,老百姓鬧訪特別厲害的地區,被害人反映特彆強烈,或者當地的黨委政府也是要求必須要判處死刑的,不判處死刑這個工作做不下去,可能就核准死刑,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你像上海當年就有個案件,在別的地方聽起來可能覺得沒法理解。被告人殺死一個安徽的女孩,她們過去是認識的,殺死之後這個女孩的一個女朋友打來電話,她是在被害人的房間里殺死的,就是電話打來她就接了,她無意識當中就接了電話。那另外一個女孩跟她也認識,接了電話她馬上就反應過來。這個人我殺死了等於就知道是我殺人了,她馬上把另一個女孩騙來,騙來之後也殺了。 那麼按道理來說殺死兩個人這在一般的地方都要判處死刑,包括報到最高法院複核,最高法院肯定要核准的。後果太嚴重了。第一個有糾紛你殺死還可以,第二個完全是無辜被害被騙來殺死的。但是在上海被告方就拿出來幾十萬塊錢,每個女孩的家裡給賠償了幾十萬塊錢,兩個被害女孩的家裡都接受了賠償而且都表示諒解被告人,希望法院不要判處這個被告死刑,我們要錢。 因為幾十萬塊錢對一個安徽農民來說還是很有用的,而被告人恰恰是上海人,她又能拿出這筆錢來,那麼最後這個案子就沒有判死刑。沒有判死刑最後很平靜,被害人也不鬧,政府、黨委也都沒意見,那就這麼處理也就可以了。但是這個案子如果換一個地方時絕對不可能的,你就是到最高法院來複核的話,這種情況下殺死兩個被害人也可能核准死刑。就是說它有地區的差異,情況不一樣。 所以說當前各地對於毒品犯罪數量標準的差異是比較大的。針對這個實際情況對最高法院來說,一方面要承認這種客觀上的差別,實事求是地來對待這種差別;另一方面要逐步的改變各地死刑數量標準掌握的過高或者過低的現象。要加強協調,使毒品犯罪的數量標準逐漸的趨向統一,那麼肯定不會總考慮各個地方的不同情況,最後肯定要最高法院的標準應該是統一的。一個國家不能有兩個標準,但這不是一下子一步到位,不能一下子搞一刀切,他有個漸進的過程。 但在目前來說最高法院不能出台毒品犯罪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這個各地都要求最高法院給我們一個標準,你說多少。你給一個標準我們就按這個數量判,但是我們說目前的情況最高法院不能出台這個標準。只能通過具體案件,通過案例指導讓你上級法院來領會最高法院的意圖。按照最高法院的意圖來辦,時機成熟之後再出台這個標準。 但是通常來講,從最高法院來掌握,一般來說應該是販賣五六百克海洛因會核准死刑,運輸的五六百克目前還不可,但這只是我們自己內部的一個標準不會對下公布的。因為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最低我們有153克核准死刑的。在這裡面必須明確的是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但它不是唯一的標準,對被告人量刑應該堅持數量標準與其他情節並重,這樣一個原則。 要全面考慮毒品數量和它的危害後果,還有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不能唯數量論。特別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考慮數量的標準又要考慮其他的量刑情節。對一些雖然達到可能判處死刑的數量標額,但是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時可以不判處死刑的。那麼反之呢?對於一些毒品犯罪的數量接近了判處死刑的標準,但是具有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儘管你沒有達到,接近也可以判處死刑。根據上面我講的總的原則,我下面講下具體的標準。
二、目前掌握的死刑的具體的標準
目前掌握的死刑的具體的標準是這樣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一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這種案件只要數量不是特別巨大一般的是不會判處死刑的。那有的如果數量特別巨大,一下販賣海洛因幾十公斤,上百公斤,即使你有重大立功也可能核准死刑。 二是如果確系是初次犯罪就被抓獲,而他的毒品數量又剛剛達到我們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標準,這種情況下一般的不判處死刑。但是如何把握初次犯罪?這是在實踐中把握的一個難點。 第三個,現場查獲的毒品數量沒有達到我們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那麼被告人又坦白交待的他還有其他的毒品犯罪行為,那麼查實之後這個數量就超過了或者達到我們所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的,一般也不要判處死刑。因為什麼呢?他被抓獲的時候他的數量,比如正好販賣200克海洛因被現場抓獲,那麼販賣200克海洛因現在肯定是不會判處死刑的。 但他自己就交代了說我家裡還有1000克海洛因呢!公安機關到家裡正好查獲1000克海洛因,那麼他的數量就變成1200克海洛因,販賣海洛因1200克已經超出了我們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但是如果他不如實交待,不坦白你只能認定他200克,不能認定他1200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後來查出的數量超出了判處死刑的標準,也不能判處死刑。 第四,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是大量摻假的,摻假之後才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這是不能判處死刑的。這種案件應該說在西北是比較多的,西北的毒品摻假是比較嚴重的。我記得當年是在90年代,最高法院就辦過甘肅還是陝西報過來的案件,海洛因好像是1000多克,那時1000多克的數量是比較大的,但是從數量上看,這個毒品是膏狀的,而且顏色是褐色的、黃色的,那一看這裡面不對。海洛因是白色,塊狀的或者粉末狀的。形狀上、顏色上都不對就要求進行含量鑒定,結果鑒定之後海洛因含量0.02%,含量很低。 因為我們那時的折算標準是按照25%來折算的,25%算是純品,那你折算成25%你這1000克海洛因才是多少,沒有多少。所以從那以後海洛因就要求做含量鑒定。這說明什麼呢,就是大量海洛因摻假的案件,儘管數量夠了但是由於大量摻假,它的含量很低。如果不摻假達不到判處死刑的數量,摻假之後才達到的,對於這種案件是不能判處死刑的。 第五個就是涉案的毒品是刑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定罪量刑標準的新類型的毒品。一般情況下對於新類型的毒品判處死刑是比較慎重的,比如現在經常遇到的搖頭丸啊,k粉,美沙酮啊,對於這些案件應該說在前幾年沒有判處死刑的。最近這兩年我是核准了一個絡氨酮的,製造絡氨酮是幾百公斤。這種數量巨大的可以判處死刑,一般的是不能判處死刑的。我們有1萬克、2萬克k粉的都沒有核。 如果幾百公斤的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一般這種案件如果是正常的,數量不是特別巨大的一般不能判處死刑,包括搖頭丸。還有麻果,麻果也屬於新類型毒品,但是目前來掌握來說我們基本視為冰毒,因為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一般的麻古我們是按冰毒來處理的,但它的數量標準在實際掌握中要高於冰毒。 第六種情況是因為特情引誘毒品的數量才達到或者超過死刑數量標準的。這個主要是指的數量引誘,他本來是準備販賣200克海洛因,特情讓他販賣500克,結果他就按特情的要求販賣500克海洛因,這種情況下屬於數量引誘。他原來的數量沒有達到數量標準,被引誘以後的數量才達到數量標準的是不能判處死刑的。 第七種情況是共同進行毒品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數量標準,有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各被告人的罪責相當或者罪責不清的,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能夠區分出來主犯的,那麼可以考慮主犯適用死刑,但是判處死刑一般也非常慎重。如果罪責相當這兩個都不能判處。 第八種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罪行相對較輕的人不能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我們這幾年掌握了一個原則就是家庭成員共同犯罪的,不僅僅是毒品犯罪,包括其他案件,搶劫、殺人都包括在內。我們一般來講一個案件當中幾個家庭成員共同實施犯罪一般不要都判處死刑。因為現在我們還要構建和諧社會,你不能給自己樹立那麼大的對立面。 現在有些地方毒品犯罪,像雲南有些地方,好像西北也有些地方、甘肅也有些地方。一個村子裡面男人幾乎被抓光了,有的地方一個家庭被殺掉了幾個。應該說在這些地方老百姓對你政府的仇恨心理是很強的。一個家裡面兄弟幾個或者父子全被判處死刑,那麼他整個家族都會對你這個政府產生一種仇恨心理。那麼日積月累,如果幾十年下去,這個仇恨是越積越深,從長遠講不利於我們政權的穩固,不利於這個和諧社會的構建。 所以我們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一個案件中是一個家庭成員幾個人犯罪的,一般都不會幾個人都判處死刑,要留下一兩個。 當年那時候我是處理過一個案件,現在想起來也覺得那個案件處理的還是重了。一個家庭四個人,夫妻兩個加上兩個弟弟。共同販賣海洛因1萬克,應該是十年前的事情了,那個時候1萬克海洛因四個人都判處死刑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幾個人都是主犯,當時我就猶豫過對這個妻子,記得當時三十歲左右,有一對雙胞胎。當時我就想這個人要留下家裡四個人不要都判,把這個女的留下,後來由於這個女的在這裡面居於第二號,後來這個案件到最高院之後還是核准了。 那時候我在重慶掛職在刑庭當庭長,執行死刑的時候這個女的母親就抱著兩個小孩在刑場上給她送別,看的時候覺得很不舒服,而且在宣告最高法院判決的時候,她丈夫就講了你們共產黨把我們家裡一個人都不給留啊,四個人你全殺了。那現在我反思起來應該最起碼留下一個到兩個,所以現在我們掌握基本是這樣。 去年我們有一個是江蘇報過來的案件,兄弟兩個最後我們是把哥哥留下了,因為哥哥是按照弟弟的指派負責接毒品、然後再安排人運走毒品,數量也1萬多克,按道理說1萬多克,幾次運輸、販賣判處死刑是沒有問題的。儘管是居於第二號,第三號判處死刑也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由於是兄弟兩個,哥哥又是受弟弟指使就這兄弟倆,那麼最後就留下一個,不考慮兄弟倆最後是不可能留下的。 第九種情況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因為有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吸毒者他同時有販毒,用販賣毒品來養自己吸食。往往是買50克,賣40克留10克。賣40克就夠10克的價錢了。那麼對於這種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毒品的數量剛剛達到我們判處死刑的標準的,一般不判處死刑,因為以販養吸的被告人他往往購進毒品之後會留下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但是一旦查獲的時候按照我們的原則查獲多少算多少不考慮給你扣除你準備吸食的這一部分。我查獲500克我就給你定500克,這個我不能給你扣除的。但是這500克裡面他肯定有自己吸食的部分,這個時候留點餘地,如果剛剛達到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一般不要判處死刑。 第十種情況是證據不好的案件,就是說僅僅靠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靠他們之間的相互印證能夠定案的案件,這種情況下可以定案。被告人供述了、同案被告人也供述了,供述一致互相吻合。定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判處死刑上要留有餘地,因為它畢竟是靠言辭證據定案。那麼我們掌握的標準是說明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況下,靠主觀證據定案、靠言辭證據定案的案件在量刑上要留有餘地,因為言辭證據可變性非常大。 今天這麼說明天就可以那麼講,你看那些申訴上訪的案件他也是這樣。真正有很確鑿的客觀證據定死的案件他一般不喊冤不上訪。往往這種靠言辭證據的他就翻了,過兩天證人也翻了。那麼這種案件一旦判處死刑,過一年兩年有關人員出證的人改變證言了,再申訴上訪我們法院會很被動。所以這種情況下可以定案但是判處死刑必須很慎重,一般不判處死刑。前面我講的這十種情況是掌握當可以不判處死刑的情況。
三、實踐當中可以判處死刑的一些情況
下面我介紹一下在實踐當中可以判處死刑的一些情況。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一是毒品數量超過了我們所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又沒有法定的、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你比如說他販賣海洛因1000克、2000克或者八九百克,沒有任何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那這種情況下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種情況下,毒品數量大大超過了我們所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儘管他有酌定從輕情節或者一般的立功情節,但因為他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這種情況可以判處死刑。那麼實踐當中我們也有就是販賣毒品上萬克、幾萬克的,那麼儘管你有立功,甚至你有重大立功的我們也有可能核准死刑。 第三種情況是毒品數量達到或者是接近判處死刑的標準,具有再犯、累犯這些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死刑。我們去年核准一個案件,被告人販賣毒品是153克,是貴州省報核的案件,這是我們核准數量最低的一個死刑案件。就是因為這個被告人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多次販賣毒品,那麼最後這次被抓到是153克,這個人是一犯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最後是核准死刑了。 第四種情況是毒品數量達到了判處死刑的標準同時又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毒梟、職業毒販、慣犯等嚴重情節的,一般是判處死刑。只要達到五六百克以上,這個一般是沒有什麼疑慮。 第五種情況是毒品數量接近死刑標準可能還沒達到,但是他是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具有這些情節的儘管數量沒有達到我們通常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那麼也可以判處死刑。因為對於這幾種情況下,刑法347它就沒有規定數量標準。347規定是一般的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判處死刑。 但是對於這幾種情況,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等情節的,有這些情節的它是沒有規定數量標準的。在實踐當中我們也不能只要有這幾種情節,不論數量多少都判處死刑,最起碼的也應該有一個接近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 第六種情形就是毒品數量達到了判處死刑的標準具有多次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向多人販賣毒品,具有這些情節的也是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這些人是長期地、多次地向多人販賣毒品,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還有的人長期地、多次地在當地販毒,可能以前抓不到,抓到這一次可能數量儘管不是很大,那麼也可以判處死刑。 我們去年核准一個案件——四川省報核的案件。被告人是個女被告人,她在十年前就因為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抓獲之後發現她懷孕了,就對她是取保候審。當地公安機關不知道什麼原因沒有再收審,這個女人生了小孩之後就放在社會上了。但是據公安機關掌握她被放出去之後在當地長期地零包販賣毒品,十年一直在販賣,但是公安一直抓不到她。 十年後,在一次販毒當中被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13克,而後又到她家中去搜查,從家中搜出400克海洛因,這次認定是413克海洛因。按道理說四川省報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一般數量在500克以上我們才核准死刑。這個案件是400多克,但是最後研究要考慮這個人她是長期地販賣毒品,而且當年是因為販毒被抓之後取保候審還在繼續販毒,說明她主觀惡性深、長期販毒社會危害性還是比較大的,抓獲這一次是400多克。 但是在十年期間她那麼多次販毒這個數量應該是非常可觀的,無非是我們無法查實、無法認定。應該說她的實際販賣毒品的數量應該遠遠地超出了我們所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標準。無非我們在認定的時候只能認定413克。
四、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控制適用
(一)對運輸毒品犯罪死刑適用予以控制的理由
(二)對不同性質、情節的運輸毒品犯罪應予以區分
(三)受雇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參見《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了對確屬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並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的情形。
五、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
總體原則: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應當與該案的毒品數量、社會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一)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適用
總體原則:分清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責,準確適用死刑,具體規定了三種情形。
1、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屬罪行極其嚴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與否不影響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處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處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後從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慮,只宣判處該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適用死刑。
3、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響到對在案被告人的罪責認定,進而影響準確適用死刑的,不能對在案被告人判處死刑。
(二)販賣毒品上下家案件的死刑適用
六、新類型毒品的死刑適用問題(略)
(註:以上內容系張世金律師參加中國法學會第九屆刑辯論壇暨刑事辯護高峰會的聽課並結合高貴君庭長前幾次的講座而做的筆記,因時間倉促等因素,筆記內容可能不夠全面,僅供參考,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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