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一)

—10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

(GB 12719-9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本規範是固體礦產(金屬、非金屬、煤下同)礦區(或井田、礦段下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工作的基本準則,規定了勘探類型、勘探程度、工程量、勘探技術要求及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評價和報告編寫的基本要求。

1.2 本規範適用於固體礦產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是制訂勘探設計、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和報告編寫、審查批准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3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

GB 8537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615 地熱資源地質勘查規範

GB J 27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3 總則

3.1 勘探工作的基本任務

3.1.1 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及礦床充水因素,預測礦坑涌水量。對礦床水資源綜合利用進行評價,指出供水水源方向。

3.1.2 查明礦區的工程地質條件,評價露天採礦場岩體質量和邊坡的穩定性,或井巷圍岩的岩體質量和穩固性,預測可能發生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3.1.3 評述礦區的地質環境質量,預測礦床開發可能引起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並提出防治的建議。

3.2 勘查工作階段劃分及其工作程度要求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和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應與礦產地質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簡單的礦區,勘查階段可簡化或合併。但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作依據的地質勘查報告,均應達到勘探階段的要求。

普查階段:結合礦產普查進行,對於已進行過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普查的地區,其資料可直接利用或只進行有針對性的補充調查,大致查明工作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條件。

詳查階段:基本查明礦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條件,為礦床初步技術經濟評價、礦山總體建設規劃和礦區勘探設計提供依據。

勘探階段:詳細查明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評價地質環境,為礦床的技術經濟評價及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提供依據。

3.3 勘查範圍宜包括一個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當水文地質單元面積過大時,應包括疏干排水可能影響的範圍。

3.4 已確定具有工業利用價值的礦床,通過詳查工作滿足礦山總體建設規劃需要,但礦區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條件直接影響礦山建設開發總體設計時,應超前進行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勘探。

3.5 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條件極複雜的礦區,如確需立項建設的礦山,而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又難於滿足設計要求,應根據礦山建設設計的實際需要,針對主要問題進行專門性的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勘探。

3.6 礦區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是在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工作的基礎上,對礦區的地質環境做出評價。

3.7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應從社會的綜合效益出發,既要研究保障礦山安全,連續生產,又要研究礦山排水的綜合利用,以及對附近水源地和地質環境的可能影響。

3.8 擴大延深勘探的礦區,應充分利用已有勘探報告和礦山生產中的資料,對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進行評價。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勘探。

3.9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和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應與礦產地質勘探緊密結合,將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做為一個整體,運用先進和綜合手段進行。

3.10 各礦種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和環境地質調查評價的基本要求以本規範為準,各礦種可依其特點,在礦種規範中制訂相應要求,與本規範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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