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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vs習慣法

自然法: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關於正義基本和終極原則集合習慣法:依據某種社會權威確立、具有強制性和習慣性行為規範總和。既非純粹道德規範,也不是完全法律規範,而是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准法規範綜上所述,自然法是習慣法基礎,而習慣法則是自然法進一步發展結果

習慣法: 

習慣法作為一類社會規範,不僅中國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廣泛存在。它是獨立於國家制定法之外,依據某種社會權威確立的、具有強制性和習慣性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既非純粹的道德規範,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規範,而是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准法規範。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普通法」是譯自英文「Common Law」,即「普遍通用」之意,與歐陸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範圍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廣大的英語國家和地區及很多前英國殖民地,香港也包括在內。  與大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審判中採取當事人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通過做出判決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一項目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項目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比如說目在美國在目前為止其國內雖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間學術組織自行訂立,提供各州參考,只有各州立法機關通過法案決定這些模範法典在本州適用後,這些法典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在諾曼征服之後,英國國王為了統治的便利,在司法審判中大量適用各地的習慣法,加上源自法官要改變適用普通法而引起的不公平情況,另生成一套衡平法制度。衡平法的適用與普通法是兩套司法系統。經過法官(和以前的教士)長期的互相交流,形成了英國獨特的「普通法」,「普通法系」即由此得名。這種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看來顯得紛繁蕪雜、不成體系,從而難以為其它國家模仿或移植。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殖民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殖民地的版圖大致吻合。  英國與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但兩國間的法律也有相當大的差異。概括言之,英國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國法則更關注法律的實質

。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英美法在當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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