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究竟有什麼區別?
在實際操作實務中,很多朋友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區分不開,一個產品、一個方法,甚至一個圖形,是否應該申報發明還是申報實用新型?或者兩者都可以申請?本文對此將予以論述,並提供了相應的實務操作。
一般對實用新型和發明,很多人往往認識比較片面,一般的認識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所有的產品都可以申報專利,而申報專利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也就是說,只要是新創造的東西,都是可以申報專利保護的。
2、大的方面的改進,用來申報發明專利予以保護;細節的、小方面的東西,則是用來實用新型申報;
3、發明專利,往往就是專利,而實用新型,則不屬於專利,不值得申報。
4、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只要申報上去了,公開了,就應該受保護。
那麼,既然上述看法有些片面,甚至錯誤,究竟發明和實用新型有什麼區別?我們不妨看看專利法是如何來論述發明和實用新型的。
首先,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係也是技術特徵。另外,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再來看看實用新型。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主要針對的是產品的形狀、結構以及連接關係的方案,這種產品,一般是看得見的結構產品,也有看不見的,如模塊、電路之類。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做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聯接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係。複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複合層結構。
從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此外,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範圍窄;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
另外,所有的實用新型專利都可以申報發明,反之則不可以。那麼你會問那為什麼別人還申報實用新型不去申報發明呢?發明不是要比實用新型價值高嗎?因為,第一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法是需要公布的,就是讓所有人知道的這項技術是我發明的,通過這種方式來起到一個保護的效果。那麼有些企業它的方法不便公布,但是它又想保護起來,那麼只能選擇實用新型。第二,實用新型申請簡單,成本低,年費少。
我們來舉例子說明,兩者的區別可能更容易理解。比如滑鼠,開始是機械滑鼠,內部設置有個小球,移動時帶動橫向和縱向定位,後來出現了光學滑鼠,用光學定位,現在普遍用都是這種。光學滑鼠是在機械滑鼠的基礎上改進的,改變的是滑鼠這種裝置的總體功能的一部分如定位方式,其餘不變,那麼光學滑鼠是發明還是實用新型?或者說光學定位是發明/實用新型?
就此類而言,因為滑鼠是從機械滑鼠進步成光學滑鼠。就因為感測器的改變,導致了光學滑鼠可以定義為實用新型專利,但是同時它也可以申報發明專利。從定位方法的實現,是可以申報發明專利的。
在實務中,往往發明專利需要經歷初審、實質審查,一般授權時間在2-3年左右,同時審查檢索更加嚴格,因此,發明授權相對難。而實用新型因為只進行形式審查,目前而言,主要是針對新穎性、實用性問題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因而容易授權。但是,目前,實用新型有以下幾類情況,一般是不容易授權的,主要有:
1、採用材料組分定義實現產品功能的。比如將一些材料成分作為權利要求予以保護,這種專利,因為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範圍,一般不容易授權,如以下審查員審查意見截圖。這一類案子,大多數通過修改後,克服了相關問題,是可以授權的。
2、簡單堆積功能形成的產品結構。各個結構直接存在獨立性,沒有相互結合的功能體現,這類實用新型,屬於簡單結構堆積,顯然也不具備主要的進步,無法予以授權。
3、軟體模塊類。這一類案子,在當前比較流行,特別是隨著軟體、計算機的普及,這種實用新型越來越多。但是,這一類案子,很容易陷入公開不充分的境地,同時,在實際模塊描述中,很容易陷入需要採用軟體實現功能的缺陷,而軟體方法,則是屬於方法類,也就是發明的範疇,從而不屬於實用新型的授權客體。一般這類案子的克服,需要採用現有技術的模塊,必要時需要提供產品模塊型號。這類案子的審查意見截圖如下:
針對實用新型的範疇把握,是申報實用新型專利的重要一步,因為實用新型授權時間短,操作方便,也是很多人青睞的,但是,因為實用新型具有特殊的要求,也需要採用合適方式予以規避。而發明專利,因為其保護力度強,時間長,在必要的時候,需要採用合適的方式予以保護。而目前,計算機演算法類、操作流程類、新材料類、配方類,都屬於發明申請比較熱門領域,一旦具有相應的新穎性,其授權率,還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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