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衝突理論」看中國民族問題之根源和解決困境 | 中國人權雙周刊

今天,我想從社會學「衝突理論」(德語Konflikttheorien)和政治學「種族政治衝突理論」(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的視角,來談(或看待)中國的民族衝突與獨立問題。因為,中國的民族問題,主要表現在西藏、新疆、內蒙古(以及台灣和香港)等地的「獨立運動」上。而這些民族獨立或自決運動,又是中國境內相關民族與中國政府(即國家)及主要居民漢民族之間的衝突,也主要是,有獨立和自決訴求的民族或社會族群(包括漢族,如台灣和香港的獨立聲音)對(中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認同」危機的體現。

從(社會科學)「衝突論」的角度來看,中國的民族或族群衝突,首先是一種在中國大陸內部的「社會」和「政治」衝突。

講「理論」通常是一件令人頭疼的事。因此,我將儘力以通俗的(中文)敘事方式來闡述相關的論點。這裡,我主要是運用德國社會學和政治學界相關研究的資料與成果,來討論所觸及的課題。我在這個講話中,主要是「借花獻佛」,並無個人創見。

我之所以在這裡著重從理論的角度來(簡略地)討論中國的民族衝突及獨立等問題,是因為學術界和公共媒體在這方面的嘗試比較少,或者很罕見。所以,我想以此來彌補一下(這個理論上的)空缺,也給中國民族問題的討論增添一點新的調料和參佐。

一、 社會學「衝突理論」

社會學「衝突理論」將其研究對象(即社會衝突)分為Makro(國家之間的衝突), Meso(族群之間的衝突) 和Mikro(個體之間的衝突)三個層級。第一層級的衝突的產生,基於國際秩序或體系之結構。第二層級的衝突,基於族群之間及其內部之融合過程或狀況。第三個層級的衝突,則基於個體的侵犯性。

在社會學者眼裡,民族衝突(或獨立及分離運動)屬「社會衝突」的一種,即在同一個社會中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一個中級(Meso)層次的社會衝突。

社會學研究及經驗證明,社會衝突的對象(或誘因)一般與:物質(緊缺)、利益、權力、價值觀和(國家和民族)認同等相關。另外,諸如封閉體制、(族群間)缺乏或很少交流及互動等,亦可成為衝突的誘因。

從形式上來劃分,社會衝突可劃分為,「可解決」和「不可解決」的衝突,「公開」的和「潛在」的衝突,「暴力」的和「非暴力」的衝突。衝突的進程,決定於其擴大的動力(或趨勢)如何。

A、衝突理論代表性觀點有:

1、政治哲學觀:傳統代表霍布斯(Hobbes), 洛克(Locke)和康德(Kant)等人,把(任何社會及政治)秩序(或制度)當作「問題」來看待,認為社會、經濟、政治等制度是構成社會衝突的基礎。

2、社會科學理論:在齊美爾(Simmel )看來,衝突是促成(或使)「社會化」或「文明化」(Zivilisierung)的動力,衝突產生於族群間互動的進程或狀況。韋伯(Weber)認為,衝突是權力行為(Machthandeln,即為獲取或保持權力的行為)之表現,「統治」(Herrschaft)是造成衝突的本源。馬克思(Marx)則將階級鬥爭視為衝突的產物,認為經濟制度之結構(如商品經濟制度)是社會衝突(社會不公平,如階級形成及差距的加大)的主因。與之相對,達倫多夫(Dahrendorf)卻認為,社會衝突的起因並非財產結構(如階級),而是緣於(統治與被統治者之間,或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為掌握或奪取統治權力而採取的行動(與韋伯的觀點相近)。

B、衝突理論作為(解決或促成衝突的)工具:

1、後現代理論:身份(Identity,族群特徵)通過衝突來認定或確立。這裡,衝突作為一種社會變遷的動力來看待,說明某一社會治理和秩序的失敗或面臨嚴重問題。

2、文明化理論:和平條件與衝突原因。現代文明及其制度在傳統社會的推展,既可創造緩解衝突的條件,也可成為衝突的原因,如現代文明對非洲等地區原始部落和傳統文化及社會制度的摧毀和破環,從而導致幾個世紀之久的族群與文明衝突。

3、馬克思理論:社會(階級)結構因素。階級差別的加深,是社會主要衝突的根源。消除階級差異或消滅階級,則是解決社會衝突的有效途徑。

4、理性選擇理論:個體理性選擇或利益取向,即個體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訴求行事,如政治、經濟和知識精英為獲得統治權,而動員本民族和社會成員,朝著他們所希望的方向運動。

C、規範衝突的可能性或途徑,取決於:變革或改變現狀的能力和資源的多寡,(衝突雙方)怎樣界定相關概念或話語,是否有或達成背景共識,衝突各方力量對稱還是不均衡,以及其組織的程度如何,等等。

社會衝突的「功能」有:社會變遷(動蕩、重組等),民主化,社會族群間的融合,等等。(見Bonacker, Thorsten (2006): Sozialwissenschaftliche Konflikttheorien, Einführung in die Friedens- und Konfliktforschung, center for conflict studies, Philipps-Universit?t Marburg.)

二、民族(或種族)政治衝突論視角下的「民族衝突」

大多數一國之內的社會衝突,都是民族政治的衝突,或者含有種族(或民族)的因素。在這種衝突中,族群身份或特徵如語言、文化和血統被過度強調,成為鼓動反對非同族的工具,如在科索沃(阿爾巴利亞)、巴斯克地區(西班牙)、車臣、南泰國、蘇丹/達爾福爾、象牙海岸和伊拉克等國家所發生的衝突。

1、解釋民族衝突的三個理論:原生主義理論(die primordialistische Theorie)、構成主義理論(der konstruktivistische Ansatz)和工具主義論說(der instrumentalistische Ansatz)。

A、原生主義認為,民族特徵(如出身、血統、語言、風俗習慣、宗教和居住區域等),是鑄就社會族群和決定其集體自我形象與行為的主要因素。在原生主義者眼裡,(一切)非種姓(身份)特徵性的主導(如政治思想、經濟理性或族群聯合團結等)是人為的,所以受到時間的限制(即不持恆)。

B、構成主義論,視種族身份或特徵為某種社會結構。這種結構在占支配地位的精英的影響下,以及在族群共同的生活中,被形成、改變、提升或被邊緣化。構成論強調,個體和任何族群的身份或獨特性,絕不僅僅是由種族特徵來決定的。除此之外,其他影響因素還有:等級、朝代、宗教/信仰、世界觀、階級、性別、收入、教育等等。在「種族化」過程中,這些特徵則被邊緣化和消減,或者被種族內容浸染。種族特性,成為族群聯繫的核心。

C、工具主義者,則將政治目的和種族化進程的目標,作為其關注民族衝突的重點。由此,在政治、宗教和知識精英們的宣傳和引導下,種族特徵的意義,得以超越或大於社會、世界觀和政治等其他共性或特徵。其目標是,貶低敵對的族群和領導人,階段其獲取經濟資源的途徑,使其失去政治權力。其他的手段還有:詆毀和排擠其民族與文化的象徵、禮儀和信仰等。

這些方案的支持者認為:結合這三種理論,可以對富於暴力的種族化進程有一個較好的認識,並為此尋找出路。由於共同的血統與歷史存活於個體與集體的知覺或意識中,種族和國家的敘事(故事)則成為超過其他意識形態的動員潛力。通過對其他的身份特徵(如階級、性別,文明社會,歷史經驗和經濟利益等)的強調,則可以平衡和減退種族矛盾與問題。工具主義還認為,政治、知識和媒體精英,對民族(或種姓)衝突負有主要責任。

2、種族政治衝突解析

在種族政治衝突,所謂祖傳的、一成不變的群體和社區之間的區別,成為爭端的對象。比如,不同社區的人堅定地認為,他們必須戰鬥,不惜冒生命危險,因為他們的出身、語言、宗教遭到致命的威脅。在民族對立的身後,所有其他的原因、利益和目標都被消失。隨著衝突的升級,衝突本身則成為衝突各方的中心理由和政治身份的主要內核了。

這即是統治精英樂見其成的。注重民族性,可簡化敵友的識別,並且可以釋放出巨大的社會能量。為了激化態勢,過去或歷史上的戰爭(或衝突)勝利,被有針對性地「神話化」。同樣,曾遭受的屈辱、失敗和暴力經歷,也被當作鼓動的正負資產來使用。這樣的神話和故事,被領袖們(精英)在各方面利用,以使自身利益的訴求正當化,和實現自己的(統治)目標。

在自己族群里,共同的民族特徵,以及政治、宗教和道德的信念,則演變成控制和規範的族群成員的手段。在不信任、懷疑和因循守舊的氛圍下,有其他信仰、價值觀和其他血統的人,都會被蓋上潛在叛徒的圖章,並被從族群中驅逐出去。甚至是政治、軍事和知識精英的代表,也會開始相信由他們自己製造的衝突理由。這樣,社會緊張就會升級到頂點,因為各陣營的激進勢力驅使他們的政治領導人走更極端的路線。

前南斯拉夫的例子顯示,種族衝突,最終都是政治爭端。因此,更準確的說,種族衝突實際上是政治衝突。因為,它最終都形成政治(公共政策)的種族化(或血緣化)。政治和社會信仰、利益、目標和矛盾都呈現在民族的幌子之下。反之,則觀察到一個種族的政治化,其表現為一種相對獨立的、與政治無關聯的社會化形式。家庭關係、膚色、宗教信仰、語言和團體儀式,成為政治上高度爆炸性的歸屬感和分化特徵。政治和種族,似乎融為一體。

3、種族政治衝突的出路

對種族政治衝突的研究發現:通常,一種有針對性的種族政治動員將會在一個族群或社區獲得沃土,如果顯著的無奈感或不滿情緒,(長期和持續地)潛存在於一個族群或社裡區。

這方面的認知,為處理和克服種族政治衝突,提供了一個啟示。種族不是一個單純的「虛假意識」,而是貪權和不負責任的精英手中任意使用的統治工具。根深蒂固的社會和政治衝突,其中包括種族政治衝突,基本上都是因為,人對生存、福利、安全、身份、自由和參與等基本需求長時間都沒有或不能得到充分地滿足。政治精英經常採取種族政治動員運動,以分散人們對自己製造出來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的注意力。

在種族政治衝突論者看來,找到一條走出種族政治衝突的路徑是可能的,如果在種族差異和民族怨恨固化下,人們未被滿足的基本需求,得到清楚的認識,並為此被對症下藥。因此,解決衝突的策略之選項,必須既要克服社會和文化的挫折感和創傷,也要實施對社會經濟的改革。(見Schrader, Lutz (10.2.2012): 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http://www.bpb.de/internationales/weltweit/innerstaatliche-konflikte/54504/ethnopolitische-konflikte, Zugriff: 20.11.2015.)

三、民族獨立運動(或分離主義)三大原因

西方(如德國)民族獨立運動或分離主義的研究表明,各國及地區民族分裂或獨立運動的一般原因有三:

一是,對自身付出大於自己所用狀況(付出大於所得,或不願為其他地區買單)的不滿(德語Besitzstandswahrung);

二是,害怕被外族異質化(überfremdung);

三是,害怕被占統治地位的民族過分順化(Assimilation)。

在民族衝突問題解決上,歷史經驗和現實事件給人的總是一種悲觀的印象或結局。比如,世紀之久的北愛爾蘭衝突自60年代以來一直處於激烈的狀態,黎巴嫩內戰歷時15年之久,而前南斯拉夫境內各族群之間和巴爾幹半島的衝突則又是那麼的令人震驚。

在這種長期的衝突中,通常沒有勝利者,衝突各方最後多是打得精疲力盡,各敗俱傷。國際社會的干預雖然存在,但卻由於損失的風險與代價太高,其參與和作用多顯得微弱無力,無濟於衝突的根本或真正解決。往往,衝突各方因為對本民族的忠實而主張擴大衝突,政治被簡化為你死我活的敵我關係,理性和溫和的態度通常被視為是對本民族的背叛。其結果是,沒人敢或願意反對好戰的言行。這樣,衝突或戰事則必然無法避免與擴大。(見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http://universal_lexikon.deacademic.com/235384/ethnische_Konflikte, Zugriff am 20.11.2015)

西方(如德國)學界對這些衝突類型的解決之道(或方案)有三:

一、在找出爭執的問題或焦點的前提下,多民族國家採取民族分離或獨立的方式,或民族自治和聯邦制,如西班牙的卡塔路利亞、斯羅維尼亞和克羅埃西亞(Kroatien)等;

二、如衝突的癥結在少數民族害怕被外族同化,則可採用政治民主化的方式;

三、對害怕大民族強制順化的民族地區,可實行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的方式,以及實行文化自治,如增加在語言、教育和媒體等方面的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的政治參與權以及程序和法律保護,並將其寫入憲法,等等。(見Senghaas, Dieter (01.06.1993): Ethnische Konflikte - Ursachen und L?sungswege,http://www.spektrum.de/magazin/ethnische-konflikte-ursachen-und-loesungwege/820887,Zugriff am 20.11.2015)

四、中國民族衝突根源與解決困境

1、衝突的癥結與根源

按照社會學「衝突理論」和政治學種族衝突理論(以及民族獨立運動及分離主義研究)的代表性觀點,中國民族衝突的癥結或根源是多重的,既有制度性的結構問題,也有政治精英引導動員的因素。比如:專制政治制度、政府民族政策、內外結構因素導致的社會變遷(如思想和價值觀等)、族群和社區權力分配不均衡、階級的形成(貧富懸殊加大)、族群特徵受到威脅、文明化(對原住民社會和習俗等秩序的破壞)、精英個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理性選擇),等等。

從制度和結構層面來看,中國民族衝突及獨立運動或分離主義,首先根源於中共的一黨專制制度,和北京在民族衝突地區所推行的民族政策。占統治地位的民漢族或國家解決民族衝突的方式(或所採取的民族政策)有幾種:1、同化,2、吸納精英,3、經濟發展,4、民族地區自治等。目前北京在民族政策上依靠的主要是三個支柱:政治上的高壓維穩,經濟上的高速發展,對少數民族精英的吸納,和漢族幹部支援互補(見《裴敏欣:中國如何吸取他國經驗解決民族矛盾》,BBC中文網,2011年6月6日,http://www.bbc.com/zhongwen/simp/focus_on_china/2011/06/110606_cr_chinaethnics.shtml)。而迄今為止, 中國政府的這些民族政策,大多效果不佳,甚或加劇了民族問題凸顯地區的衝突與緊張,如新疆和西藏等地呈現的暴力和自焚事件。

缺乏民主和自由權利機制的政治制度,和以政治高壓為主要特徵的民族政策,讓非漢民族的族群如蒙、維、藏等對自身文化和所居住地區的資源的被破壞和掠取,感到恐懼、不滿和無法接受。而他們的這些憤懣又不能得到正常的表達和發泄,難以與占統治地位的漢民族及政府進行有效的交流,反而他們的聲音和政治權利則受到政府的壓制與剝奪。非自由、不民主、不公平和封閉式的社會政治環境,迫使這些民族對占統治地位的漢族及其國家的不認同,產生分離主義的意識,推動潛在的或公然的獨立運動。這也就為(衝突各方的)極端民族主義和暴力運動提供了溫床和沃土。

中國民族衝突及獨立運動具有上述研究中提到的所有三種因素,即:有分離意識的民族,對自身向國家做出的付出大於自身所用狀況的不滿(如本地區資源的被掠奪),和害怕被漢民族及其政府「異質化」(民族特徵的消失),以及恐懼被占統治地位的漢族(過分地)「順化」(被融合或社會化)(見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ebd., 同上)。另外,在內蒙、新疆和西藏等地區的民族衝突或分離運動,既有非暴力的,也有暴力的。

表面上,中國的這些民族衝突均體現在,有分離意識的民族強調自己民族在身份與特徵上與其他民族特別是漢族的區別,突出自身民族文化如語言、宗教和習俗等面臨滅絕的危機感,以及堅守自己對本民族歷史的敘事和解釋權和方式,等等。而在更深層的意義上,中國民族衝突的根源則更在於,較小民族及其精英對參與國家權力機會極少或幾乎不可能現狀的不滿,欲通過民族獨立或自決等方式來實現其掌握本民族地區和國家權力的統治訴求(如台灣和香港的獨立運動及聲音,那兒的分離主義者與大陸人同宗同族,但卻要求獨立出中國)。這正如上述韋伯、達倫多夫等人的觀點所表述的那樣,社會衝突往往(基本上)是各利集團爭奪政治和統治權力活動的產物。

其次,從種族政治衝突理論的角度來看,在專制制度與不對等政策的結構環境下,中國民族衝突和獨立運動產生、激化或難以緩解的動因還在於,衝突各方即占統治地位的漢族精英(包括中共和體制外反對派在內)和要求自決或獨立的民族(如蒙、維、藏等)之精英,對自身民族歷史和經歷的敘事與解釋,均存在上述「神話化」與「民族政治化」(以及一切問題的「民族化)的問題與傾向,並互相否認對方的說辭與論證。比如:中央和漢民族一直堅稱自古或長期以來對其他民族地區有治權,而其他民族則否認北京的說法,努力證明自己自古就是該地區的原住民,或從未真正受中原的漢族政權所統治等等。為了獲取自決與獨立的權力,其他民族的精英也有將解決自身民族及地區的問題完全寄托在獨立上,認為或相信,只要能獨立建國,本民族的一切社會、政治和經濟等問題則都會迎刃而解了。

而北京則一味宣稱或自我麻醉,「堅信」中共的民族政策是「公平、合理與有效」的,政府「有能力」控制和解決所有的民族問題,視不斷激化和加劇的民族衝突與緊張而不見。北京將一切民族問題政治化,認為只靠經濟、福利或其他手段(如優惠政策、移民和語言改變等),以及憑藉政治和暴力的高壓,就可杜絕民族自決與分離的訴求,無視其他民族對自身特徵與文化的保持及獲取各種權利的要求,並對其肆意扼殺與削減。

政治民族化現象同時出現在漢族與其他民族精英的態度上,比如:在對待民族獨立或完全自決問題上,漢族的精英們(包括海外民運中的精英)一般不會發自內心的表示贊同,相反會本能或下意識地表示反對。而其他非漢族的精英們,則很容易或輕鬆地表示其對民族獨立的同情與支持,而對大一統的意識則一般持否定和不歡迎的態度。在漢民族中,誰要是贊同其他民族獨立自決,誰就會成為眾矢之的,或過街老鼠。同樣,在要求獨立或分離的民族中,同情或支持繼續與大漢族共同生活,保持大一統現狀的人,多半站不住腳,或會被本族群邊緣化。

在衝突各族群(不管是漢族還是其他民族)內部,只要談到統一或獨立,幾乎所有不分階層、職業、教育程度和價值觀的人,都會站到同一條線或立場上發出同樣的聲音,都會自然而然地成為一個戰壕里的戰友。這種民族身份或特徵(自覺)的自我認同,和對非本民族的不信任甚或排斥,亦是中共專制與政策,以及各民族精英引導動員自身社群的後果之體現。

再則,國際社會和全球化了的信息時代等環境條件,也對中國的民族衝突及獨立運動有著促進的作用與直接影響。長期以來,各種國際力量和組織對中國民族自決和獨立運動的同情與支持,呈不斷增強的趨勢。通過日益成長的社交媒體,各民族獨立組織和人士,甚至中共的民族官員,更容易和便捷地與世界各地的同情和支持者取得聯繫,並得到精神與物質上的鼓勵與幫助。這使得中共政府對民族衝突地區民眾的控制變得更加不容易和困難。

2、民族衝突的解決困境

借鑒上述論點與研究成果,解決中國民族衝突可能的途徑有多種,比如:自由法治國家、憲法保障人權、政治民主化、改變國家權力佔有方式,權力分享,保障少數民族的政治參與權以及程序和法律保護,增進社會族群間的融合,實行民族獨立或分離、民族(文化)自治或聯邦制,消除弱小民族被同化或滅族的恐懼,國際社會及組織協調與監督,防止民族主義極端化,增加族群與社區間的溝通,發展經濟,減少貧困,普及教育,保護民族文化,等等。

但這些都是理論和抽象意義上的方案,大多或幾乎不適合中國民族衝突的現實,或中國的政治現實和所處的國際關係與環境,不能(充分)滿足實現上述方案所需要的必要條件。

例如,就拿「民主化」來說,在目前和今後相當長的時段里,中共自動推行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而國際社會亦無力或沒有強烈願望要強迫中國立即實行改制。另外,有自決與獨立訴求的民族與漢民族及其政府之間的信任日漸下降,其對中共的治權與國家的認同也越來越少,甚或為負值。

而且,對民主化和人權自由這些普世價值的共同追求,已經不能成為漢族自由派精英和其他民族政治領袖間保持「大一統」思想的堅強或唯一重要的紐帶了。在統與獨的問題和民族國家的認同上,海外的漢族與其他民族精英已經難以達到一致或基本的共識,更何況在大陸內部的漢族及其政府與各個要求獨立自決的民族之間的互相認同了。這就是說,即使中國未來實現了民主化,民族衝突或統一與獨立問題並不會迎刃而解,水到渠成。正如台灣的獨派人士曾表示過的:中國大陸不民主,兩岸不可能統一;大陸民主了,兩岸則沒有必要統一了,云云。

中國民族衝突或獨立問題難以解決,或難以通過正常途徑而消減的關鍵是,在非漢族地區的族群中,存在著對現狀顯著不滿的情緒和無奈的感覺(或稱挫折感和創傷),而他們的這種無奈與絕望又不能通過如制度和政策的改變以及各方精英實行對話而達成妥協等方式,來得到有效的表達和消減,從而推動或實現其獨立、自治或統一的願景等等。

相反,中國各民族現今面對的現實卻是:「統而不和、獨又無路」的困境,致使內亂不已,民族與政府以及民族與民族之間的衝突找不到消解和宣洩之路。民族之間缺乏共識和相互信任,以及各民族沒有對國家的一致認同,是目前中國民族問題和衝突無法消解一大癥結。而這一癥結,又無從找到有效的醫治方法或藥方。

五、後記

這裡,必須強調的是,在對待民族衝突與統獨問題上(即對統與獨、合與分),不應預設價值、立場或選邊站。統獨沒有好壞之分,只有可能與否,或如何實現統或獨的問題。不管是分還是合,都應在和平、對話、互信等基礎上來實現,務必防止暴力及種族或宗教仇殺悲劇的重演(如在巴爾幹半島、敘利亞和伊拉克等國家和地區發生的野蠻慘景)。

不僅那種無論如何都要保持大一統的思想不可取,而且那種不惜一切代價也要分離或獨立的意識也不值得推崇。任何固執和極端的思想與方式都是危險的,和有害於真正解決民族衝突的努力。

歷史和經驗顯示,民族衝突往往是一個複雜而長期的痛苦現象與歷程,通常長久地不能得到根本或完全的解決,甚至成為(幾個)世紀(潛在)的衝突。民族衝突不僅僅是一個民族和國家認同的問題,更是一個囊括政治(權力訴求)、經濟和歷史(恩怨情仇)等內容的社會問題,其中國際大國間的地緣政治博弈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民族衝突,不可能僅僅通過某一種途徑和方案,或簡單借鑒或照搬他國經驗,就能得到解決或根除的。

2015年12月6日修改補充於德國寓所

註:作者為德國政治學博士,時政評論家

(作者惠寄)

(《中國人權雙周刊》第172期 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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