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
06-21
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 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那麼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既然構成犯罪,就會受到刑事處罰,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一、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那麼,非法拘禁行為持續多長時間才能構成犯罪呢?對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認識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有的學者則認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旦實施,不論是瞬間性的還是持續性的,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不能不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並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於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二、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多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人罪,可以判處死刑。 以上就是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現實中,行為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很多時為了索要債務,而且並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時候被判刑實在很冤枉。如果您也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解決辦法。非法拘禁他人怎樣定罪,非法拘禁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非法拘禁他人怎樣定罪?非法拘禁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下文為您解答。一、非法拘禁他人怎樣定罪1、行為人對被害人直接實施了毆打、傷害等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此種情況,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結果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即積極追求嚴重後果或者是已經預見卻仍然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此時由於罪意的變化導致犯罪性質的變化,即由非法拘禁轉化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刑法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2、行為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捆綁、體罰、關禁閉等輕微的傷害行為,誘使被害人肌體病變發作導致死亡。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的輕微傷害行為並不足以導致正常人重傷或者死亡,但因被害人自身肌體存在的缺陷或者隱患,由於行為人的上述行為誘發病變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是唯一的、主要的、直接的關係,行為人在主觀上也無法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的性質未發生轉化,仍然是非法拘禁,但由於出現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3、非法拘禁行為人雖未實施傷害行為,但對被害人的人身或人格尊嚴進行了加害、侮辱等行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精神折磨,在非法拘禁期間-、自殘或者為逃脫而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此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在主觀上不能預見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也未直接實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行為,但是,行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並對其進行人格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卻是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重要起因,非法拘禁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應將重傷、死亡的結果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情節,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而不能適用該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否則便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違背了該條第二款的立法原意。二、非法拘禁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在非法拘禁期間被害人自殺身亡。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只能出於過失,不能出於故意。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本規定屬於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這裡的「暴力」應限於超出了非法拘禁範圍的暴力;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也可能表現為暴力,但作為非法拘禁行為內容的暴力導致他人傷殘、死亡的,不屬於「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只有當非法拘禁行為以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時,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以上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怎樣定罪,非法拘禁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非法拘禁罪的刑罰相對來說比較輕,很是很多時候非法拘禁他人又伴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這樣出發就比較嚴厲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解決辦法,爭取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字型大小】 法釋[2000]19號【頒布時間】 2000-07-13【實施時間】 2000-07-19【效力屬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2 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9號)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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