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六:宰輔與台諫的關係(終篇)

宋代宰輔制度研究系列到這裡就階段性結束了,以後如有新的研究成果會繼續補充,先做一個簡單的回顧:

第一篇:《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一:宰輔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講述了關於宋代宰輔的概念,以及從兩漢「三公制」,到唐宋「三省制」,最後到明清「內閣制」三個階段的中樞權力機構制度演變,粗略梳理了歷代宰輔制度的沿革歷程。

第二篇: 《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二:三省制與相權的強化》主要講述了宋代三省制(包括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的建構、職掌與職官制度和機構設置,闡述了宋代三省制再度趨同的演變過程,分析了宋代為什麼相權是強化了的原因。

第三篇:《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三:宰相、參知政事和樞密院》主要講述了宋代「二府」權力機構中的「東府(三省)」首腦宰相的職權,包括議政權、施政權、代行決策權和代行用人權的具體內容,副宰相參知政事的設立過程和政治角色,還有作為「西府(樞密院)」的機構設置與具體職掌,闡述了二府趨同演變的趨勢。

第四篇:《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四:宋代尊崇宰輔的措施》主要講述了宋代尊崇以宰相為代表的宰輔群體的措施,包括在拜相之前的郊迎之禮、入宮賞賜等;在拜相期間的序位和班位、俸祿、賞賜、蔭補、追封祖先等優厚待遇;以及在宰相去職之後的種種優待等,兼及敘述參知政事、樞密使副等待遇的異同。

第五篇:《宋代宰輔制度研究其五:宰輔與三司的關係》主要講述了專掌天下財政的三司的建立淵源、演變過程以及在神宗改制後的徹底消亡,並闡述了宋代三司與宰輔之間的關係。

本篇為第六篇,在介紹完宋代三省(主民)、樞密院(主兵)、三司(主財)之後,再專門敘述一下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主掌輿論的中央機構——台諫及其與宰輔之間的關係。先總體感受一下宋代中央官制機構的設置。

元豐三年(1080)改制以前的宋朝中央機構設置元豐五年(1082)改制完成以後的宋朝中央機構設置

宋代宰輔握有行政大權,而且權力比較集中。對相權的監控,除了君主在最後決策時加以調節、否決以外,更主要的是宋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台諫系統以行使檢察權,與宰輔的行政權形成制衡機制。樞密副使呂公弼對英宗曾說:「陛下當以政事責成大臣,而委視聽於台諫」(《長編》卷二五O),各委其責,發揮監督的作用,以保證權力機制的正常運轉。即使是皇權對相權實施調節和監控, 也要依賴台諫官提供的信息。所以,呂公弼說:「諫官、御史,耳目之官」。後人認為,宋代宰相的權力在被一再分割之後,還要受到台諫的嚴密監控,這也是相權削弱的一方面的因素。因此,要透徹理解宋代相權之全面強化,就必須對宋代宰輔與台諫的關係做一番審視。

一、台諫的淵源和建制

在專制制度的社會裡,監察類官員的設置是為了避免某種權力的失控,以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所以,這種制度可以一直追溯到先秦社會,橫亘於整個封建社會。此處只討論宋以前的制度淵源和宋代的台諫機制。

(一)隋唐以前的監察官吏

傳說遠古時代,已經有監察制度的萌芽。《史記·五帝本紀》卷一載皇帝時「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尚書·堯典》稱舜時設有諫官,令龍出納帝命。延續至周朝,「保氏掌諫王惡」,「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聽治亦如之」(《周禮·保氏》卷一四)。另外設有「小宰」,「小宰之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周禮·小宰》卷三)。這些都不是專職的監察官員,只是他們的職責中兼有監察的任務。西周時還設有「御史」之職,僅僅是許多官職的泛稱而已。春秋時期的諸侯國,開始設立比較專門的檢察官員,如齊國的「大諫」和「大行」,韓、趙、魏的御史和郎官等等,但他們依然是非專職的。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在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形成並建立的。秦朝設諫議大夫、給事中等,負有一定的監察職責。此時的給事中還屬於加官,由大夫、博士、議郎兼領。朝廷三公之一御史大夫,主要是輔助丞相治理國家,職掌副丞相,具體職責為「典正法度」、「舉劾非法」,有御史府機構。但是,他們分工負責的內容包括了補察政令之偏私闕失,「實後世司憲之職所由出」(《歷代職官表》卷八一)。漢承秦制,規模上有所擴大。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丞、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漢書》卷一九《百官六卿表》);御史丞則留御史大夫寺,內領御史三十人,司掌一般官吏之監察。漢朝還不時下詔,要求臣僚舉薦「直言極諫之士」(詳見《西漢會要·選舉上》)。漢武帝以後,「內朝」權勢浸重,御史大夫所屬的「外朝」權力逐漸被削弱。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監察之職權也漸漸劃歸「內朝」所有。後極度變更,御史大夫幾度複名,制度處於不穩定的變化期。

東漢時,不設御史大夫,而設御史中丞,始稱御史台,又稱蘭台寺,開始更多地負糾察之職。後代或復設大夫,或只設中丞,職責都是一樣的,他們是監察類官員的首長。

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內部機構設置有很大的隨意性,不穩定是這一時期監察機構的突出特徵。三國魏派二御史居殿中,糾察非法之事,即後世殿中侍御史的起始。魏晉以來,御史台脫離太府卿系統,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朝廷監察機構,御史中丞逐漸成專制的監察官,「掌奏劾不法」(《宋書》卷四O《百官志》),「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通典》卷二四《職官六》。朝廷也特意推尊御史中丞,「其出入,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遜避,其餘百僚,下馬弛車止路旁,其違緩者,以棒棒之」(同前)。所屬有治書侍御史、分掌侍御史、二丞侍御史等。同時,漢魏以來由侍中寺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門下省,逐漸成為掌規諫的言諫機構,設侍中、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等職官。

至隋朝以前,中央監察類官員的設置情況並沒有形成一定之規,職責範圍也有伸縮變化。這是台諫官體系的生成期。

(二)隋唐台諫官體系

隋唐時期,中央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台諫體系,御史台成為中央最高行政監察機關。此時,門下省已經納入三省範圍,成為宰相行政機構之一。但他們行使封駁權,並且仍然負有言諫的責任。其餘監察百官的職責,主要落實到台官的頭上。

隋代置御史台,使這一行政監察機關脫離了宰相的領導而獨立行使檢察權。御史台的職官設置也較完備,有御史大夫一人,為御史台長官;治書侍御史二人,為台長副貳,掌台內薄領;屬員則有侍御史八人、殿內侍御史和監察侍御史各十二人。隋室避諱中,故省中丞,增治書御史之品以代之。

唐代承隋制。唐高宗李治即位,為避帝諱,而復改治書御史為御史中丞。御史台設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御史大夫掌「刑法典章,糾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下屬三院:台院,設侍御史六人,「掌糾舉百僚」之事,負責中央官員的糾彈及要案推鞠;殿院,設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庭供奉之儀」,即糾察朝廷禮儀;察院,設監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以上所引均見《新唐書》卷八《百官志》)。門下和中書二省以下又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掌「諫喻得失」、「供奉諷諫」之事,合稱諫院。

唐高宗時,改御史台為憲台,與東台門下、西台中書、文昌台尚書對應,御史台又稱南台,御史大夫為大司憲,御史中丞為司憲大夫。武則天時又改為肅政台,分左、右,故稱左台、右台。中宗神龍初,廢左右肅政台,復社左右御史台。其後,又將左右合併為一台。

隋唐以御史台和諫院相互補充,加強了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在議政、決策過程中的作用,唐代帝王即以「納諫」著稱。這是台諫體系的完善期。

(三)宋代的御史台和諫院的設置

宋代台諫系統有一個重建和完善的過程,在兩宋政治生活曾發揮過十分重要的作用。

1.御史台

宋代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構之一,「掌糾繩內外百官奸慝,肅清朝廷紀綱,大事則廷辯,小事則糾彈」(《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御史大夫官高不授,以御史中丞為台長,編製一員。以侍御史為副長官,侍御史必兼知雜事,稱侍御史知雜事(簡稱知雜御史、知雜、知雜事),下屬台院、殿院和察院。宋初,三院御史多差出外任或者在京領他局,沒有定員。真宗以後,三院御史定為六員。天禧元年(1017)二月詔月:「御史台除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員,並不兼領職務,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內不得差出。」(《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五)仁宗時,御史缺員,資歷合格者少,御史台開始設殿中侍御史里行和監察御史里行。真宗以後,還對御史的職任何賞罰有了明確規定,大中祥符九年(1016)二月詔曰:三院御史「自今在台供職並二年。若曾糾彈公事,顯是修職,候滿日特升陟;如全無振舉者,當議比類,對換別官,外任差遣」(《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五。

2.諫院

諫院是宋代的另一個最高監察機構。宋初,諫院尚未成為獨立的機構,常以門下和中書二省官員二人判院事,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分隸門下和中書二省。太宗端拱元年(988)二月,太宗「以補闕、拾遺,任當獻納,時多循默,失建官本意,欲立新名,使各修其職業」。於是,「改左右補闕為左右司諫,改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長編》卷二九)。然北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俸入爾,而不親職事。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皆須別降敕,許赴諫院供職者,乃曰諫官」(《長編》卷一一O)。即由諫官職名者還必須由朝廷下令赴諫院供職,才算真正的諫官,而更多的僅僅是官稱,與諫院無關。真宗天禧元年(1017)二月,正式設置諫院,專鑄了諫院的官印,在門下和中書設諫官六員,不在兼領他職,這是宋代設專職諫官的開始。仁宗明道元年(1032)七月,朝廷遷門下省,而將門下省的舊址改建成諫院,諫院從此有了獨立的辦公場所。神宗改制,諫院定為八員。高宗建炎三年(1129),詔諫院於中書、門下後省之側獨立設局,不再隸屬中書、門下兩省,「以登聞檢、鼓院專隸」(《宋會要·職官》三之五O)。紹興二年(1132)後,恢復元豐舊制。

3.台諫合一

御史台和諫院最初各有分工,「諫官掌獻替,以正入主;御史掌糾察,以繩百僚」(《山堂考索續集》卷三六《官制門》)。其實這兩者之間並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臣僚所為,可以秉承帝王旨意;帝王言行,可以受身邊大臣的影響。所以,御史台和諫院既然負有著相同的檢查職責,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職能想通。到了宋代,台諫的區分已經不十分明顯,元符二年(1099)八月,「都省勘會」分定台諫職責云:「諫官職在拾遺補缺,凡朝政闕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課正。台官職在繩愆糾繆,凡官司稽違,悉許彈糾。則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六)二者職責事實上有交叉之處,故台、諫漸漸合一。

最初,御史台和諫院之間也相互負有監察之責,二者不通往來,以免黨同伐異。為了保證台諫系統的獨立性,朝廷有時也採取一些過分措施,如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朝廷下令「隔截門下、中書兩省諫官,別開門出入,不得與給事中、中書舍人相通」。這種隔離的方法反而不利台諫監察職能的發揮,所以,遭到台諫的一致反對,於是再詔稱「諫官直舍且令依舊,所有前降擗截指揮,更不施行」(《長編》卷三九二)

4.台諫作用的恢復和完善

經過唐代末五代的戰亂,台諫系統也遭到徹底地破壞。趙宋建國,台諫系統首先面臨著一個重建和完善的問題,其監察職能的發揮,同樣經歷了一個重建和完善的過程。

宋代初期,內外戰爭頻仍,無暇從容「坐而論道」,「諫官廢職,制詔有所未當,給事中不敢封還駁正,拾遺、補闕亦不敢直言其失,「御史不能彈奏」(《長編》卷二二),監察系統十分不健全。從太宗開始,逐漸注意台諫的作用。《玉壺清話》卷八載,「太宗推敦台憲,動畏彈奏。雍熙九年,春宴,上歡甚,時滕中正權中丞」,太宗欲群臣多飲幾杯酒,徵得滕同意後方實行。真宗則著手整頓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和諫院,使台諫進入正常的監察運轉體系。

宋代台諫系統的完善期在仁宗朝,這也是宋代台諫發揮作用的黃金時期。仁宗比較尊重台諫的諫諍,曾因宮內做道場,賜群僧紫羅各一匹,特別囑咐群僧說:「來日出東華門,以羅置懷中,勿令入見,恐台諫有文字論列。」宋人因此評價說:「仁宗以微物賜僧,尚畏言者,此所以致太平也。」(《邵氏聞見錄》卷二)。宋人自言:「台諫之職,在國初則輕,在仁宗之時則重;在國初則為具員,在仁宗之時則為振職。」(《宋史全文》捲起引呂中《大事記》)。林駉評價仁宗之時台諫的作用說:「叩鐶大呼,不曰忤旨;叩榻論事,不曰沽名,台諫之風采可想也。」(《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三《慶曆人材》)。

此後,在理論上,台諫都受到極高的重視。但是,北宋末年以來,台諫漸漸失職,南宋時台諫很少正常行使檢察權。南宋孝宗以後,台諫幾乎名存實亡。到了南宋末年,元兵入侵,急迫的形勢又要求台諫停止討論朝政,張世傑云:「此如何時,動以台諫論人。」這也形成一條規律,兵荒馬亂之時,台諫的作用自然減弱。

宋代御史中丞有極高的品望,是二府宰輔的主要候補任選,與三司使、知開封府、翰林學士合稱「四人頭」(見《容齋續筆》卷三)。有時,朝廷為了推重台諫,特意讓現任或前任執政出任御史中丞,《石林燕語》卷七載:「太宗時張宏自樞密副使、真宗時李惟清自同知樞密院為御史中丞,蓋重言責也。仁宗時,亦多命前執政,如晏元獻公(晏殊)、王安簡公(王舉正)皆是。」

二、台諫對宰輔的制衡關係

宋代相權強化的結果,使得朝野多種矛盾都集中到宰輔的身上。如何有效地保持相權與皇權之間的平衡,就成為朝廷關注的一大問題。台諫作為皇帝的耳目,其主要目的是擴大皇帝的視聽、遏制相權的膨脹,行使對宰相的監督權,神宗元豐五年(1082)八月,詔曰:「三省、樞密院、秘書、殿中、內侍、入內內侍省,聽御史長官及言事御史彈糾。」(《長編》卷三二九)台諫監察的對象,二府首當其衝。台諫在朝廷運轉正常的年月里,也曾經合理地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一)宰輔不可插手台諫的任免

宋代特別重視台諫官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必要的資歷以外,在遴選過程中要保證兩點:其一,舉薦時排除宰輔的干擾;其二,皇帝絕對控制任用台諫的決策權。

元祐五年(1090)九月,蘇轍奏曰:「臣伏見唐制,御史屬官皆大夫、中丞自舉。及本朝舊法,亦皆丞、雜及兩制舉人,蓋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執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長編》卷四四八)這是確定台諫官舉主的最主要原則,皇帝根據此原則來指定台諫官的舉薦者。《長編》卷二O五稱:「近制,御史有闕,則命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知雜事迭舉二人,而自上擇取一人為之。」這種舉薦制度是承襲唐朝而來。除了御史台中丞和知雜及翰林學士兩類舉主之外,皇帝還經常指定中書與門下二省的中書舍人和給事中為台諫舉主。元祐六年(1091)閏八月,詔曰:「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舉監察御史二員以聞。」(《長編》卷四六五)。詔書中所提及的這三類官員,他們地位都較高,而且與監察工作都有或多或少的聯繫,舉薦台諫可以與他們的本職工作聯繫起來。

許多宰輔自避嫌疑。元豐二年(1079)十月,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應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長編》卷三OO)。反過來,因台諫的進言而獲得執政的位置,同樣是需要避嫌的。慶曆三年(1043)七月,諫官歐陽修、余靖、蔡襄言「樞密副使范仲淹有宰輔才,不宜局在兵府」,朝廷因此改命范仲淹為參知政事,范說:「執政可由諫官而得乎?」堅決加以推辭(《長編》卷一四二)范仲淹不接受中書職務,不是因為自己的資歷或能力不夠,僅僅是因為避嫌。

這種避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具體的說,就是二府宰輔的子弟、親戚、門生,以及宰輔進入二府之前所舉薦的朝臣等等,都必須迴避,不得任台諫官。章惇對太皇太后高氏敘述這個迴避制度說:「台諫所以糾繩執政之不法,故事,執政初除,親戚及所舉之人見為台諫官,皆徙他官。」(《長編》卷三六O)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宰輔不可操縱台諫。

(二)台諫對宰輔勢力的遏制

皇帝有意識地扶持台諫勢力,用以監察宰輔議政、施政、決策過程中的缺失。哲宗時御史中丞刑恕闡述御史的作用說:

執政大臣欲擅權者,必先催阻台諫官,台諫氣奪,則無敢議己者,然後得以專輒用事,封殖朋黨。明聖有為之主欲收攬權綱者,必先擇台諫,非其人則或廢黜,或他遷之。如得其人,則須聽用其言,然後執政大臣不得專權用事,威福不出於己,則朋黨自然破散,群下莫不一意以事君,忘私而詢公,則主勢隆於上,治道成於下,非小補也。(《長編》卷四九三)

在朝廷各個職能部門運轉正常的情況,台諫確實發揮了較好的監察作用。史稱台諫「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山堂考索續集》卷三六《官制門》)。宋代眾多的宰輔去職,都與台諫的彈劾有關:皇佑三年(1051)十月,宰相文彥博出知許州,起因於殿中侍御史里行唐介的彈劾;慶曆七年(1047)三月,宰相賈昌朝與樞密副使吳育爭執,御史中丞高若納言「陰陽不和,責在宰相」,賈昌朝因此罷相;至和二年(1055)六月,宰相陳執中因殿中侍御史趙抃等的「交章論列」而罷免……宋代這一類實例是不勝枚舉的。但是,多數集中在北宋中期以前。北宋後期以來,朝綱紊亂,台諫漸漸為宰相所用,局面就顛倒過來了。

三、宰輔對台諫的控制

台諫如果一直能夠很好的發揮監察作用,當然就不可能出現權相獨掌中樞大柄的局面。宋代宰相在受到台諫監督的時候,自然地具有反制衡的離心力。無論在哪一段時期,宰相與台諫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北宋哲宗以前,皇帝基本上有效地控制且調節了兩者之間的矛盾。在皇帝的監控之下,或宰相退讓,或台諫顧全大局,或皇帝有意識地偏袒與自己意見相同的一方,將另一方調離中央,矛盾得以比較妥善地解決。當繼位的皇帝越來越不具備治國才能,權力越來越多的落入宰相之手以後,台諫與宰相的關係也隨之變化。權相當然不允許台諫作梗,與權相意見相左的台諫官也難以在中央政府立足。台諫一步步落入宰相的控制之中,逐漸演變為權相的附庸,甚至墮落為宰相的打手。御史、台諫的檢察權成為一句空話,台諫對權相也完全失去了約束力,反而成了為虎作倀的幫助相權惡性膨脹的急先鋒。這其中有台諫天然處於不利地位的因素,也有深層次的原因。

台諫官負有監察之職責,其使命就是彌補缺失、向朝廷提出批評意見,肅正朝廷綱紀法規,監察的對象包括皇帝和宰相。有大事則在朝廷辯論抗爭,小事則上章彈劾。所以,從履行職責的角度,台諫在許多時候很自然地將自己擺在與皇帝和宰相對立面的不利位置至上。在皇帝的作為不合規矩時,常常發生宰輔秉承皇帝旨意而台諫極力諫諍反對的局面。

北宋曾發生兩規模較大的台諫與皇帝、宰輔的對立事件。第一次是明道二年(1033),仁宗與宰相呂夷簡等商議廢黜皇后郭氏,右司諫范仲淹與「權御史中丞孔道輔率知諫院孫祖德,侍御史蔣堂、郭勸、楊偕、馬絳,殿中侍御史是段少連,左正言宋郊、右正言劉渙,詣垂拱殿門,伏奏皇后不當廢」。後又「悉詣中書」,「眾嘩然,爭致其說」。其結果是皇帝哄騙他們到中書,中書哄騙他們明日再議。台諫官散去後,宰相呂夷簡「既為熟狀,廢黜道輔等」,「道輔等始還家,敕尋至,遣人押出城」(詳見《長編》卷一一三,《涑水記聞》卷五)。第二次是治平三年(1066),英宗與昭文相韓琦、集賢相曾公亮、參知政事歐陽修、趙槃商議欲追崇生父濮安懿王,侍御史知雜事呂誨、侍御史范純仁、監察御史里行呂大防等合奏,堅決反對,與中書相互奏章辯爭。最後也是中書意見得以貫徹實施,台諫紛紛被解官(詳見《長編》卷二O七)。

在類似的鬥爭中,皇帝當然站在中書一邊。皇帝與宰輔一樣,對台諫的制衡天然地具有反作用的離心力。中書權力本來就在台諫至上,台諫完全是依賴皇帝的支持菜得以行使監察權。一旦失去皇帝支持,台諫就無法與中書抗衡,自然而然地淪為附庸,被宰相所操縱控制。《容齋三筆》卷一四敘述宰輔不許舉薦台諫、迴避制度後,說:「此制亦不能常常恪守也。」 這是台諫易受宰相操縱的表層原因。

台諫在一定層度上控制朝廷的輿論,並可以用來作為打擊政敵的最佳武器。權相把持中央大權,台諫是他們首先需要越過的一道屏障。他們或者是先引其黨為台諫,將政敵一一排擠出中央政府;或者是事後更換台諫班子,使之成為手中操縱自如、隨心所欲的一根棍子,用來打擊政敵。北宋中期,「言事官多觀望宰相意「(《宋史》卷三《龐籍傳》)。這種現象,在王安石主持變法之後,就比較多的發生了。

王安石與神宗達成共識,認為大臣對變法議論紛紛的主要原因是「朕置台諫非其人」(《長編》卷二一O),於是大批更換政見不同的台諫官。台諫風氣漸漸敗壞,「不達人主之聰明,而為宰相之鷹犬」(《長編》卷三七六),南宋章如愚譴責說:「安石作俑,始於鉗天下之口。」(《山堂考索續集》卷三六《官制門·台諫》)。

王安石大批更換台諫,雖然已經不合祖訓,但是,還不是純粹從個人喜惡出發,而是以變法大局為重,出發點是為公。元祐更化,重新執政的舊黨則不分青紅皂白、從小團體的私利出發,全部更換台諫班子。他們坐穩位子後,又分裂成朔黨、洛黨、蜀黨,利用台諫攻擊對方。紹聖初,言官攻擊元祐年間「力援黨與,以為台諫」(《宋宰輔編年錄》卷一O)確是事實。此後,一朝天子一朝宰相,一朝宰相一朝台諫的現象,就屢屢出現。

至南宋愈演愈烈。秦檜擅權,就依賴台諫起家。秦檜死後,「樞密湯鵬舉效檜所為,植其黨周方崇、李庚,置籍台諫,鋤異己者」(《宋史》卷三八四卷《葉義問傳》)。以後的權臣擅權,都紛紛效其所為。

宰相對台諫的控制,方法多種多樣,如引用親故,舉薦軟懦,台諫虛位,闕員不補,罷黜異己,言官升職等。中書這種對台諫的控制,北宋人就深有感觸,歐陽修說:「諫人主則易,言大臣則難。」(《長編》卷一九三)正直敢言的台諫總是少數的,多數封建專註社會裡的官僚都精通看風使舵、八面玲瓏之術,台諫官當然不會例外。宋祁曾總結台諫的這種毛病說:「有勢者其奸如山,結舌不問;無援者索疵吹毛,飛文歷詆。未及滿歲,已干宰司,希兼職而求進軼秩矣。」(《長編》卷一二一)這種封建官吏的共同弊病,又是宰相操縱台諫的深層原因。

與宋代相權的膨脹同步,宋代台諫體系經歷了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到漸漸墮落為宰相的鷹犬的過程。呂中大致概括說:「治平以前為大臣者,皆以台諫之言而去;治平之後為台諫者,皆以大臣之怒而去;而熙寧四年之後為台諫者,皆大臣之私人也。」(《宋大事記講義》卷17)南宋以後,台諫多數時間內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反而為權相所用。職官制度設置的以台諫與宰輔議政、施政、決策相制衡的目的,也完全變為一句空話。

(全篇完)

(按:此文參考資料以諸葛憶兵《宋代宰輔制度研究》為主,該書史料夯實詳盡,敘述精彩絕倫,但鑒於篇幅難以一時掌握消化,故本人閱讀後取其精華之精華,整理成文,保存分享。宰輔制度研究一直是史學界研究的重點。歷代宰輔制度研究著述還有如:祝總斌的《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袁剛的《隋代中樞體制的發展演變》、張帆的《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譚天星的《明代內閣政治》等等。如需轉載此文,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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