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愧郯錄.官年實年》的史料價值考

 《愧郯錄》為南宋岳珂所撰,結集於宋寧宗嘉定七年(公元1214年),現存的主要版本有日本靜嘉堂文庫藏宋刊本,明岳元聲刻本,清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知不足齋叢書》刻本,以及《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愧郯錄》考證內容十分廣博,涉及禮制、職官、科舉、政令等,可作為相關史籍考訂之旁證,故《四庫全書》卷121《子部·雜家類五》稱其「多記宋代制度,參政舊典……大致考據典贍,於史家、禮家均為有裨焉」。  《愧郯錄·官年實年》記載了宋代官場中盛行的一種陋習——官年與實年不符。為便於討論,現抄錄原文如下:  今世出仕者,年至二十,始許蒞官,才登七旬,即盍致仕。或不得謝,則亦隔去磨勘,弗許遷陟;又有舉人年及該恩,則或得封敘選調,滿六秩礙格,則不得注,令宰丞掾之屬,利害互出。故世俗多便文自營,年事稍尊者,率損之以遠垂年,襁褓奏官者,又增之以覬速仕,士夫相承,遂有官年實年之別。間有位通顯者,或陳情於奏牘間,亦不以為非。珂考之祖宗時,此事亦有明禁。國朝會要,治平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詔劾內殿崇班部勛增加歲數情罪以聞。以其陳乞楚州監當,自言出職日實嘗增十歲也。祖宗之懲欺偽,亦嚴矣。繼勛雖終以不欺,意其職之名或皆胥吏而進楚州之監當,必緣其年之高而不得授,所以復自言而匈損焉。此則增損惟己,尤不可以不懲者。若今陳情,率是告老引年而後及之,大非求進之比,固不可以為據。要之官年實年,差別為二,形之表章,其語亦不雅馴也。  判斷史料的價值,主要從材料的真實可信程度、材料的具體豐富程度及它所反映的歷史現象的重要程度、材料的獨到性及其稀見程度入手。[1]  一、《愧郯錄·官年實年》的記載是真實可信的  首先,從作者本人的經歷及其治學態度分析,這則史料具有可信度。岳珂一生大部分時間為官,曾任職中朝,有機會接觸典章制度的典籍,對南宋的官場風氣也比較了解。岳珂在《愧郯錄》的序言中說:「凡其廷紳之所緒聞,諜記之所膚受,隱而不合,必求其當,博取精核,使皆有據依而後牘之。」也就是說,對《愧郯錄》之所載,岳珂先進行查證,有依據後才記錄在案。  其次,材料所記載的歷史現象是真實的。官年,是指舉子們或官員們填寫在官方檔案上的年齡;實年,是指實際的生理年齡。官年、實年現象,早在漢魏間即已存在。《三國志·司馬朗傳》記載:「(朗)十二,試經為童子朗,監試者以其身體壯大,疑朗匿年,劾問,朗曰:『朗之內外,累世長大,朗雖稚弱,無仰高之風,損年以求早成,非志所為也。』」[2]司馬朗不以減歲求成,從反面說明虛報年齡以求仕在漢魏時已經出現。這種現象在宋代更為普遍,「宋時有真年、官年之說,至形於制書」,[3]皇帝的詔書和臣僚的奏章里頻頻出現官年、實年,如楊萬里在致仕奏狀中提及:「臣犬馬之齒在官簿,今年雖六十有六,而實年七十。」[4]徐鹿卿在致仕奏章中說:「緣某官年雖只有四十有九,實年乃五十有九。」[5]針對官年、實年不符的現象,宋朝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杜絕此類事件,如:「因事酬獎者,當書其實年於付身文字,本路直補轉者准此。」[6]即官員在受到獎勵及補官、升遷時,要在付身文字(由上級官府書寫官員基本信息、官員隨身攜帶的文書)上書寫真實年齡。朱熹在《答孫敬甫》中說:「然官年實年之說,朝廷亦明知之。故今年有引年乞休致者,而朝廷以官年未滿卻之。」[7]從這裡可以看出,朝廷依據官年決定是否批准官員致仕;對官員虛報年齡的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朝廷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或充耳不聞。  二、《愧郯錄·官年實年》的記載是豐富具體的  《愧郯錄·官年實年》不僅點明了宋代官場普遍存在的官年、實年不符的現象,而且指出了官年、實年不符的原因。關於是否強調七十致仕的問題在宋代屢有爭議,朝廷出台的政策也前後抵觸,但宋代士大夫心中默認的致仕年齡是七十。或者說,宋朝沿襲唐七十致仕之制,在制度設計上是七十致仕,但在制度執行上沒有嚴格貫徹。關於致仕的年齡,宋朝有明文規定,可見於諸多史料,如「在法:命官七十致仕;在《禮經》:大夫七十而致仕。」[8]「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為斷,而武臣年七十者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9]有些官員年逾七十而未致仕,朝廷或強迫其致仕,或取消致仕恩澤,如宋神宗時規定:「外任大使臣年七十以上,令監司體量,直除致仕者,更不與子孫推恩。」[10]「應年及而不退者,自知州以下,皆降為監當。」[11]出於對官位的迷戀及由官位所帶來的利益考量,「年事稍尊者,率損之以遠垂年」,[12]以推遲致仕。就宋代官員群體的入仕數量而言,蔭補入仕者多於科舉入仕者,在各種入仕途徑中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官員為使後代早入仕籍,便增加其歲數,形成「襁褓奏官者,又增之以覬速仕」的局面。[13]簡單地說,官年、實年不符,是朝廷的制度設計與官員個人利益博弈的結果,或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岳珂在指明官年、實年不符的原因後,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宋朝對增減官年的官吏給予了懲治。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殿崇班郭繼勛申請做楚州監當,其官年超過監當任職年齡的限制,郭繼勛不得不說出自己做官時虛增了年齡,結果被治罪。  《愧郯錄·官年實年》記載了宋朝官場官年實年不符的現象,分析了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也記錄了朝廷懲治此類行為的事例。也就是說,這則史料不僅簡單地敘述現象,而且透析了現象背後的前因後果,因此是豐富具體的。此外,這則史料透過官年實年不符,反射出宋代官僚體制的弊端及一些官員的心態。通過這則史料,可以對宋代的入仕制度和致仕制度有一個全面了解。  三、《愧郯錄·官年實年》具有獨特的史料價值  《愧郯錄》如前述,有幾個版本,並不罕見,但《愧郯錄·官年實年》記載了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五月二十八日的一個具體事件,而這個事件來自國朝會要,就比較珍貴了。宋朝前期由崇文院三館官員編纂本朝史事,後期於秘書省設立會要所,專修會要,原書大部散佚,明修《永樂大典》所收錄的已不是原書。《宋史·英宗本紀》中未見郭繼勛因虛增年齡而受到懲罰的記載。  與同類史料相比,《愧郯錄·官年實年》顯示出獨特的史料價值。《容齋四筆·實年官年》對宋朝官年、實年不符也有過記載,原文如下:  士大夫敘官閥,有所謂實年、官年兩說,前此未嘗見於官文書。大抵布衣應舉,必減歲數,蓋少壯者欲藉此為求昏地;不幸潦倒場屋,勉從特恩,則年未六十始許致仕,不得不豫為之圖。至公卿任子,欲其早列仕籍,或正在童孺,故率增抬庚甲有至歲數者。然守義之士,猶曰兒草甫策名委質,而父祖先導之以挾詐欺君,不可也。比者以朝臣屢言,年及七十者不許任監司,郡守、縉紳多不自安,爭引年以決去就。江東提刑李信甫,雖春秋過七十,而官年損其無,堅乞致仕,有旨官年未及,與之外祠。知房州章騆六十八歲,而官年增其三,亦求罷去。諸司以其精力未衰,援實未請,有旨聽終任。知嚴州秦焴乞祠之疏曰:「實年六十五,而官年已逾七十。」遂得去。齊慶胄寧國乞歸,亦曰實年七十而官年六十七,於是官年、實年之字,形於制書,播告中外,是君臣上下公相為欺也。掌故之野甚矣,此豈可紀於史錄哉!  《容齋四筆·實年官年》記載了宋朝官場官年、實年不符的現象,並且分析了背後的原因,但沒有記錄宋朝對此類行為所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愧郯錄·官年實年》通過一個具體事例指出了政府對虛報官年的官員採取了懲治措施。此外,《容齋四筆·實年官年》沒有點明七十致仕對官年、實年不符產生的影響,僅從官員們千方百計地延長為官時間這一個方面敘述現象背後的原因。而《愧郯錄·官年實年》從制度設置與官員尋找制度漏洞這兩個方面分析官年、實年不符的原因,正是在二者的博弈中,官年、實年不符風行於宋代官場。  清代士人王士禛所撰《池北偶談》中也有關於官年、實年不符的記載,原文如下:  三十年來士大夫履歷,例減年歲,甚或減至十餘年;即同人宴會,亦無以真年告人者,可謂薄俗。按洪容齋《四筆》,宋時有真年、官年之說,至形於制書。乃知此風由來久矣。獨寇萊公不肯減年應舉,又《司馬朗傳》:「伯達志不減年以求成。」則漢、魏已有之。  《池北偶談·實年》的記載回溯了官年、實年不符的歷史,將其追溯到漢、魏間,未涉及官年、實年不符產生的原因。  從《愧郯錄·官年實年》與《容齋四筆·實年官年》、《池北偶談·實年》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到,《愧郯錄·官年實年》的記載豐富詳細,不僅從制度設計與官員鑽制度漏洞這兩個方面解釋宋朝官年、實年不符產生的原因,而且通過國朝會要所記錄的一個具體案例指出,朝廷對官員虛報年齡並非無動於衷,而是採取了一定的懲罰措施的。因此,可以說《愧郯錄·官年實年》具有獨特的史料價值。  四、結語  如上所述,《愧郯錄·官年實年》記錄了宋朝官僚體系中盛行的官員官年與實年不相符的現象,具備真實可信性、豐富具體性、獨特性,是研究宋代致仕制度和官場痼疾的不可或缺的史料。    參考文獻:  [1]皮明勇.談談如何分析史料價值.歷史教學,1986,(11):45.  [2][晉]陳壽撰.[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卷15《司馬朗傳》.中華書局,1959:465.  [3][清]王士禛撰.文益人校.《池北偶談》卷2《官年》.齊魯書社,2007:37.  [4][8][宋]楊萬里.《誠齋集》卷70《陳乞引年致仕奏狀》.宋集珍本叢刊,線狀書局,2004:783.  [5][宋]徐鹿卿.《清正存稿》卷2《七年丁未春正月乞歸田裡狀》.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892.  [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47宋神宗元豐七年七月戊午條.中華書局,2004:8334.  [7][宋]朱熹.《晦庵集》卷63《答孫敬甫》.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566.  [9][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77之57.中華書局,1957:4461.  [10][宋]脫脫.《宋史》卷11《神宗本紀》.中華書局,1977:270.  [11][宋]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74《上神宗乞致仕給四分俸錢》:806.  [12][13][宋]岳珂.《愧郯錄》卷6《官年實年》.中華書局,1985:52.
推薦閱讀:

獸用抗菌葯的價值、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抗菌葯有哪些
無訟閱讀|律界心得:庭前辯護的獨立價值
烏爪參好還是刺參好藥用價值方面哪個好
豆腐配點海帶 營養價值高
基督徒的價值

TAG:價值 | 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