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北京晚報「 一枚鑽戒換10年徒刑」,案件詳情

[原創]北京晚報「一枚鑽戒換10年徒刑」,案件詳情文章提交者:楊學林 加帖在 貓眼看人 【凱迪網路】 http://www.kdnet.net2008年7月21日的北京晚報發了一則消息:「送貨工忽生貪念 一枚鑽戒換10年徒刑。」具體內容為:美克美家裝飾(北京)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在給客戶送傢具時,偷拿了客戶放在桌子上的一枚戒指。記者今天獲悉,該戒指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偷戒指的員工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這名員工叫韓寶強,山東省安丘市人,今年只有22歲。根據檢方的指控,今年3月15日10時許,韓寶強在給居住在陶然亭路的秦某家送傢具時,趁秦某不備,盜竊卧室寫字檯上的鉑鑲鑽石戒指1枚(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10500元),韓寶強當天就被查獲歸案。   秦某介紹說,美克美家共來了5個工人送傢具,有3個人進了她的主卧室,其中兩個人組裝傢具。工人走後,她發現主卧室寫字檯上少了一枚鉑金鑲鑽石戒指。被盜戒指為卡地亞牌,是2005年在台灣花80多萬元台幣購買的。   在法庭審理中,韓寶強承認偷了東西,他的辯護人則認為不應該認定韓寶強盜竊數額特別巨大。辯護人說:「韓寶強誤認為所竊戒指的價值為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不能完全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對其量刑,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而且韓寶強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物質損失,被害人也予以原諒,因此請求法庭對韓寶強免於刑事處罰。」   宣武法院認為,韓寶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至於戒指的具體價值,不能僅憑韓寶強的供述或辯解來認定,應以鑒定結論為依據;否則,偷了東西後都說誤以為這東西不值啥錢,就有規避法律責任之嫌,因此,辯護人的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根據《刑法》,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韓寶強的辯護人所提出的按千元認定戒指價值,就是數額較大,而按鑒定的11萬元,則是數額特別巨大,10年徒刑是最低的了。以上就是北京晚報所發消息的全文,文中提到的辯護人就是本人。我的辯護意見當然不只那麼幾句話,我還說了許多話。此案還有一個特點,受害人夫婦倆也為被告人韓寶強求情,這使我十分感動。為了使大家全面了解此案,我將《辯護詞》附上,供各位指正。另外,我還看到人民網的強國論壇上有位網友對此案發表了評論,他的評論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我覺得很有深度,比我水平高,在此一併附上。附1:韓寶強盜竊案一審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韓寶強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依法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件材料,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已經清楚。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盜竊罪,我不持異議。但是將被告人盜竊數額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我有不同看法,我認為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仔細分析本案案情,我們就會發現,被告人在主觀方面與一般的盜竊犯罪有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使我們不能完全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而應該考慮被告人作案時的主觀認識。雖然經過鑒定,涉案的鉑金鑲鑽石戒指價值十一萬零五百元,但由於被告人在作案時其主觀上對所盜戒指的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即對象認識錯誤,故以「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來認定被告人的行為,讓其對所不能認識的價值承擔刑事責任,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一、被告人主觀上誤以為所盜戒指的價值為一千元左右1、本案證據材料顯示,被告人自拿走戒指時至歸案後,一直誤認為涉案戒指只是一枚價值一千元左右的普通戒指。在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時,以及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始終不能說出該戒指的品牌、型號等表現其價值的重要特徵。在案發第二天的2008年3月16日的《訊問筆錄》中,被告人甚至誤認為戒指「上面鑲著玻璃」。把鉑金鑽石當成玻璃,這說明被告人主觀所認識的行為對象與其行為所實際侵害的對象不相一致。2、從被告人的自身綜合素質、工作性質、人生閱歷來看,他不可能認識到其所盜戒指會如此值錢。被告人出生於農村,只讀過初中,年齡也不大,從老家農村來到北京的時間也不長,在一家普通傢具公司工作,沒有機會了解此類名貴戒指。他所接觸的人,都是普通的農民、職工,即便有戴戒指的,給他的印象也就是一千塊錢左右。結合這些情況來看,被告人關於對所盜戒指價值認識的陳述是可信的。3、受害人將該枚戒指與另三枚戒指、以及手機、手錶等物品放在一起,而且是隨意放置,並沒有防備陌生人。這容易使人對這些戒指的價值產生錯誤認識。受害人在2008年3月15日的《詢問筆錄》中說:「2008年3月14日20時,我將4枚戒指及一塊手錶放在我家主卧室寫字檯上的一個牛皮紙信封上」。 被告人在2008年3月16日的《訊問筆錄》中說:「寫字檯上放著電腦、手機、手錶、還有大約三個戒指」。被告人對於手機價值一、兩千元應當是有認識的,對於手錶價值幾百元也應當是有認識的,但是他絕對認識不到與手機、手錶放在一起的戒指會價值十多萬元!依常人的判斷和認識能力,被盜戒指的擺放環境會讓人誤以為,主人對這些戒指和手機的重視程度不相上下,因而它們的價值差不多。4、被告人拿走戒指後,由於害怕而將其扔掉,這與一般的盜竊行為不同。一般來說,盜竊行為人如果知道其盜取的這枚戒指非常貴重,達到十萬多元(或者超過幾萬元),是不會隨便扔掉的,他會先將戒指藏匿,如被發現就交回,不被發現則據為己有;或者攜戒指逃跑,尋機銷贓,獲取巨額現金。但是被告人既沒有藏匿,也沒有逃跑,而是扔掉,這一舉動的性質暫不論,但起碼說明他沒有認識到這枚戒指的貴重。綜上所述,被告人在拿走受害人的戒指時,其所能認識到的戒指價值僅為千元左右,而非十多萬元。也就是說,被告人主觀上追求的是「數額較大」,並不追求「數額特別巨大」這一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因此,我們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的盜竊數額為「較大」而不是「特別巨大」,不應讓被告人對其所不能認識的財物數額承擔刑事責任,而應按其盜竊時所能認識到的價值數額作為量刑標準。否則,就會導致客觀歸罪。在司法實踐中對同類案件的處理上,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和對象認識錯誤這一情節,已有類似的判例。曾經發生過的山東的「天價蘭花案」、廣東佛山的「天價手錶案」、北京的「天價葡萄案」,與本案都極為相似。「天價葡萄案」的第一次鑒定數額和「天價蘭花案」的涉案財物數額均達到了「數額較大」的程度,結果被認定無罪;「天價手錶案」的涉案財物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的程度,結果被免予刑事處罰(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2004年第五輯》)。這些案件的最終處理均充分考慮了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和對象認識錯誤這一情節,堅持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這樣處理,能夠最大限度地挽救不慎失足的青年人,符合治病救人的政策,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社會效果也是良好的。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1、被告人屬初犯。經了解,被告人出身於一個老實、樸實的農民家庭,自幼遵紀守法,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記錄。其工作的單位也對其表現給予正面的評價。本次犯罪動機極為簡單,純屬於貪小便宜,一時糊塗。這與那些以盜竊為生活來源或者發財渠道的貫竊、扒竊、入室盜竊、撬鎖盜竊、團伙犯罪等是完全不同的。2、被告人屬偶犯。被告人以前也去客戶家裡送過傢具,從沒有盜竊過客戶的財物。本次被告人來到受害人家,是工作需要,進入卧室是為了送傢具而不是為了盜竊,進入後不是主動搜尋戒指而是無意中看到。因此,本案的發生至少有四個偶然因素:一是被告人被單位指派到受害人家裡送傢具;二是受害人沒有防備陌生人,將四枚貴重的戒指和手機、手錶等物品放在寫字檯上,使人一目了然;三是被告人對所盜戒指的價值認識錯誤;四是被告人好奇、貪小便宜的心理。這四個因素,導致了被告人順手牽羊,拿走了其中一枚戒指,從而引發了本案。假設上述四個因素有一個不具備,本案就不會發生。因此,被告人屬於偶犯。3、本案未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被告人雖然由於害怕將戒指扔在馬路上,但在最短的時間內帶領民警將戒指找到,沒有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4、被告人歸案後至今天庭審,一直如實供述其盜竊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三、受害人表示了原諒本案受害人某某夫婦,對被告人表示了原諒,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免刑處罰。受害人某先生是全國政協委員。他於2008年6月10日親筆給法庭寫了《建議書》,委託辯護人提交法庭。其內容為:「尊敬的法官:我們是「韓寶強盜竊案」的受害人。得知韓寶強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我們為這個年輕人感到很惋惜。雖然他觸犯了法律,但終究是因為其年少無知,一時糊塗,應當給予他改過從新的機會。我們作為本案的受害人,當然十分痛恨盜竊行為。但我們覺得韓寶強與其他的盜竊犯還是有所不同,他不是專門來偷東西的,而是在幹活的時候貪小便宜,順手牽羊。同時,在尋找失物的關鍵時候,他積極配合刑警人員找回失物。因此,如果他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罪,則我們可以對韓寶強表示原諒,並希望法庭對他從寬處理或免除刑罰。」受害人某女士是位台灣同胞。就在今天我們來法院的路上,她給辯護人發來一條很長的簡訊,要求我們向法庭轉達。簡訊內容為:「法官大人,您好!當初我找這個戒指是因為這個戒指是我家姐送的結婚戒指,這對我有非常的意義!我並不知中國的法律是以價值論刑責。東西的價值在於它的真正意義。的確,這戒指不便宜,我雖然不是有錢人,但我若知道要判一年以上的刑期或許就不會要找了。我寧願換取此年輕人的前程!人生無價也無法重來,他已知錯,所以真切的請法官給於改過自新的機會,他的人生價值遠遠大過戒指的價值!法律不外乎人情,我們都為人子女,也為人父母,懇求法官以一種父母親對子女的心情來衡量此案,給他自新機會賜予免刑吧!當事人敬上。」看了受害人夫婦為被告人的求情,誰不為之動容?辯護人在此對他們表示敬意!綜上,被告人雖然構成盜竊罪,但由於其對所盜戒指的價值的認識在1000元左右,根據北京市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僅僅達到構成犯罪的起點。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物質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原諒,辯護人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可以不判處被告人刑罰。因此,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謝謝審判長! 辯護人: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學林2008年6月11日(註:該辯護詞隱去受害人的真實姓名,以保護其個人隱私。)附2:偷一枚鑽戒換10年徒刑,誰在播撒仇恨的種子[ 昭耘 ] 於2008-07-24 01:06:06 上帖 請看下面的兩則報道,一個送貨工心生貪念,偷拿了客戶家的一枚戒指,被判入獄10年;另一則報道,保姆試圖偷拿顧主的一枚戒指,被判入獄5年。姑且不說判決是否正確,有一點是肯定的,送貨工保姆偷拿的一定是某個有錢人家的東西,而送貨工和保姆一定沒有什麼後台,也不懂得如何去賄賂法官和檢察官。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披著合法外衣的不合情理、濫用律條的判決結果。一枚戒指,可以值十元錢,也可以價值連城。今後如果要對小偷加以重判的化,只要找一個中介機構忽悠一下,所有的裝飾品都可以標出天價,於是所有的小偷都可以重判。合法與合情合理髮生了衝突,個人利益恐怕在某些法官頭腦里作怪了。沒有得到好處的某些官員,就利用法律條文中的彈性,把兩個罪行很輕或者說算不上犯罪的人送進監牢受煎熬去了。沒有人替他們呼籲,沒有人替他們鳴不平,一切都是在法律的名義之下完成的,因為這些事件的情節沒有典型到足以引起社會的轟動,所以,雖然非常不公平,但是不公平的惡果只有他們自己承擔了。似乎一切就這樣過去了,其實,仇恨的種子已經種下了,或許今天沒有發芽,明天也沒有發芽,這樣的事情積累多了,遲早會有一天,他們中間的某一個人,或某一個群體,會突然爆發出巨大的復仇的能量,和諧的社會景象就會被撕裂,就像楊佳突襲上海閘北公安局、6.28事件那樣,發生駭人聽聞的事件,最終受害的將可能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所有成員。見微知著,慎終如始,還是讓我們關心一下這些弱勢群體的訴求吧,不要輕易送他們進監獄,否則,受害的將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所有人,就像天上掉了一塊石頭,只有天知道,誰是不幸的受害者。但是,始作俑者卻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我們自己,是我們中間的某些人散播了仇恨的種子,這些仇恨的種子,最終禍害的還是我們中間的某些人。[此貼子已經被作者於2008-7-25 15:58:27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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