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被單位強制送往精神病院 住院13年後猝死
06-21
工程師被單位強制送往精神病院 住院13年後猝死
陳淼盛曾經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稱中石化化工院)的工程師。因被認定在工作期間精神狀態不正常,他被單位送進精神病醫院。在病情好轉後,陳淼盛曾多次要求出院,但沒能如願。13年後,陳淼盛在醫院猝死,他的妻子認為單位強行送治行為侵權,因此向對方索賠140餘萬元。 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行為異常被單位送治 陳淼盛生於1943年,廣東人。大學畢業後,他被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工作。同年,陳淼盛被派至安徽農場勞動,回京後,開始有些「疑神疑鬼」。此後,陳淼盛娶妻育女,並從中科院調至中石化化工院下屬的儀錶車間任工程師。幾年後,陳淼盛與妻子離婚,女兒由前妻撫養。 陳淼盛的二哥說,離婚後的陳淼盛變得孤僻,不愛理人。1984年4月,陳淼盛再婚,不幸的是,妻子在幾年後出現精神病徵兆。因患精神分裂症,她於1993年10月16日至1994年5月19日、1995年2月3日至11月30日,分別住院治療。 陳妻的妹妹稱,那段時間,陳淼盛非常焦慮,且很少與人交流,但仍堅持上班。 1995年10月11日,陳淼盛被單位送治於北京回龍觀醫院。當時,陳淼盛的妻子正在醫院治療,不知曉這一變故。在送陳淼盛進醫院時,單位這樣描述:那段時間,陳不喝單位的水,每天背著一個包,裡面裝著生活的必需品,用自備的鍋做飯燒水等,以防止別人下毒。有時候會產生幻聽,懷疑別人說他壞話。1990年左右的某次會議上,陳突然送給領導10元錢,稱給其買營養品補養,因為他「聽到」有人說領導生活困難。 病情緩解卻沒法出院 1995年11月底,陳妻出院後,在近一年的時間內多方尋找丈夫,她覺得陳淼盛與單位的關係不好,所以沒去找單位。1996年10月左右,她還是求助單位,才知道陳淼盛被送進精神病院。 陳妻的妹妹說,她們去探視過陳淼盛,陳淼盛意識清楚,要求出院。然而,單位拒絕配合。 陳淼盛入院一個多月後的病歷顯示,他不洗澡、不洗臉,存在幻聽、迫害妄想、無自制力,社會功能受損,符合CCMD-2-R的精神分裂症偏執型。「在不涉及妄想的情況下,無明顯的精神異常,估計近期治療後可緩解」。診斷中的「近期治療」最後持續了13年。病歷顯示,13年間,陳淼盛反覆要求出院。 病歷記載,1996年3月:「病情明顯緩解,要求出院,幻聽完全消失,被害妄想仍然存在,生活能自理,未見任何怪異行為」;同年4月:「妄想消失,有出院要求,但是家屬在廣東,無人照顧,家屬要求,繼續住院」;同年5月:「近期接觸改變,常主動打招呼,要求返回社會」;同年12月:「爭取社會、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間歇期內有重返社會的可能」。 陳妻在院外想辦法。但醫院當時稱,入院登記表上寫著「有事找單位」,醫院是執行「誰送來,誰接走」的制度,陳妻接不出來丈夫。 1996年12月12日,陳妻外出時被火車撞成重傷,從此卧床不起,精神狀況也每況愈下,經常入住精神病醫院治療。陳妻的妹妹說,之後,他們繼續為陳淼盛出院的事情努力,但都是徒勞。 1998年12月,陳淼盛的護理記錄顯示「精神癥狀基本消失」,但他仍然沒能出院。 摔傷後猝死精神病院 從1999年開始,陳淼盛的「腦電圖廣泛,輕度不正常」,並且被記錄開始藏葯。2000年,陳淼盛「開始安於住院生活,主動要求少了,不參加集體活動」。2004年,醫生診斷,上述變化「考慮與長期服用精神病科葯有關」。 2006年9月30日,陳淼盛出院的要求特彆強烈,病歷顯示他「要求妻子來接他回家,或者一個人回家,未見衝動、怪異行為。反覆糾纏醫生,要給家人打電話,無論如何解釋和勸說都沒用。」不過,陳妻的妹妹告訴記者,這麼多年,陳淼盛沒給妻子打上一個電話。 對於單位為什麼不接陳淼盛出院,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師稱,單位從來沒有接到醫院通知,說陳淼盛可以出院。但陳妻律師李仁兵則認為,單位的這種辯解,本身就是瀆職,他認為單位應該主動去醫院詢問陳的病情。 2008年6月3日,陳淼盛在上廁所時摔倒,股骨頸骨折。醫生會診後建議卧床進行骨折牽引治療。同年9月15日,65歲的陳淼盛死在醫院。死亡證明顯示原因為「猝死,肺炎,左股骨頸骨折」,可以聯繫的家屬顯示為陳淼盛的大哥。蹊蹺的是,死亡證明上其婚姻狀況顯示為「喪偶」。 司法材料顯示,陳淼盛入院後的所有費用都是從其工資等賬戶劃轉的,治療費用約47萬元,操作劃轉費用的是陳淼盛的單位。 在關於陳淼盛死亡討論的記錄中,多名醫生認為,猝死與心源性因素有關,長期服用精神類藥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臟方面的副作用。 2009年,陳妻由姐姐作為法定代理人,委託律師,將陳淼盛生前單位中石化化工院告上朝陽法院。他們原本也把北京回龍觀醫院列為被告,但未獲法院確認。陳妻認為,中石化化工院強行將陳淼盛送到精神病醫院,且在陳淼盛被強行收治期間,拒絕她和她的家屬探訪,也未履行自稱的「法定監護」職責。在死亡證明書上公然標註「喪偶」,擅自處置陳淼盛的遺產。她要求確認中石化化工院的行為構成違法;為陳淼盛恢複名譽,消除影響,向她賠禮道歉;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0萬餘元。 一審 死者哥哥表示認可單位送治 一審時,單位方表示,送陳淼盛入院時聯繫不上陳妻。1995年7月,單位與陳淼盛在廣東的大哥取得聯繫,陳淼盛的大哥說他們家族有精神病史,委託單位將弟弟送到醫院治療。單位說管理陳淼盛的賬戶是對陳負責。單位認為沒有侵權。 開庭時,單位還將陳淼盛大哥的一份委託書作為證據遞交法庭。對此,其真實性被陳妻的代理律師李仁兵否認。李仁兵認為,陳淼盛當時沒有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需要監護人,且其大哥也沒有合法取得監護人的資格。 陳淼盛的二哥當時也出庭作證稱,中石化化工院的送治得到了兄弟們的同意。他在接受採訪時則稱,陳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陳妻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老家,兄弟也無暇照顧,畢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他稱,自己沒有看過病歷。 今年6月5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中石化化工院將陳淼盛送醫治療,並無不妥,沒有違法性。而且,陳妻在此期間因精神疾病連續治療,亦沒有能力對陳淼盛進行有力看護。陳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該死亡結果與單位的送醫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陳妻的民事索賠和恢復陳淼盛的名譽等訴求,沒有依據。至於死亡證明上婚姻狀況的填寫錯誤,陳妻沒有證據證明是單位要求醫院填寫,她要求單位向她賠禮道歉,法院也不支持。 二審 原告堅持認為醫院應為被告 宣判後,陳妻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在昨天的二審庭審中,陳妻的律師李仁兵堅持認為應當追加北京回龍觀醫院作為被告,以查清醫院到底有沒有通知單位接陳淼盛出院等問題。 李仁兵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陳淼盛「工作期間精神狀況不正常」,沒有證據支持。單位也沒有證據證明有必要將陳強行送至精神病院。 李仁兵指出,在實行「誰送誰接」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制度之下,如果送治人只送不接,將導致被送治人無法從醫院出來,他認為,在被強制送治13年中,中石化化工院履行著從陳淼盛的工資等賬戶匯劃醫療費用的事宜,致使被治療的狀態持續下去,這表明了單位繼續送治的意圖。單位怠於履行其因「強行送治」而生的照管、接出院等義務,導致陳淼盛困守北京回龍觀醫院,最後病死。 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並強調單位不是主動從陳淼盛的賬戶匯劃醫療費,是醫院開出醫療單據,單位被動支付陳的費用。 案件未當庭宣判。 專家說法精神病人權利被漠視 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衛生法學專家卓小勤稱,對於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立法予以規範。對於強行送醫,對於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病人,多數是監護人的行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實行入院治療。 如果病人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不願意住院,醫生可根據病人的狀況作出判斷,應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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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華時報 2010年10月12日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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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淼盛曾在北京回龍觀醫院住院13年。本報記者潘之望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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