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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一個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一個筐
王傳濤

9月5日上午,「陝西省安監局原局長楊達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內容如下:被告人楊達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受賄贓款25萬元和504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9月5日人民網)

「表哥」被判刑了,這是「網路反腐」的重要成果,許多網友感覺大快人心。然而,筆者注意到這樣一個細節:楊達才受賄25萬元,被判10年;有504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卻只判了6年。25萬對10年和504萬對6年,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通過楊達才這樣一個事件,我們不妨再次審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存廢這一重要司法課題。原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對貪污受賄罪的一個補充,沒承想在運用過程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逐漸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罪名。成為獨立罪名之後,難免會出現量刑、裁定方面的種種問題。

就「表哥」楊達才一案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像一個筐,這個筐里裝了504萬巨額財產。而對於量刑更為嚴重的貪污和受賄兩罪,卻只裝進去了25萬,這顯然是不對稱的。《刑法》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較之於貪污、受賄等罪名,輕了不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和「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和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有著太大的差別。除了量刑與貪污受賄不一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門檻也是相當高——30萬。而《刑法》對於貪污受賄的起線規定為5000元。可以這樣說,本來作為補充的一項罪名,卻在事實上與貪污和受賄罪形成了衝突和矛盾。

除了有「保護貪官」之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存在,還可能導致「司法惰性」。因此,筆者建議,要麼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量刑標準,將其提高到與貪污、受賄一樣的層級;要麼直接廢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讓其還原到原來的貪污受賄罪名上去。

王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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