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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事件中,物業管理方往往採取的是遇事就躲,特別是涉及到出錢的事,更是避之不及。這無形之中,加大了物業管理方與業主之間的對立。

業主被盜以後的處理

宋建軍

住在廣州某花園的紅女士像往常一樣吃過早餐後,準備外出上班,可就是找不著手機,當時還以為忘記放在了哪個角落,再準備帶上手袋時,發現手袋也找不著了。這才明白過來:家裡被入室大盜光顧過了。再仔細清點被偷盜的物品和現金,價值達5000餘元。

紅女士真是不明白,他們全家是夜裡2點後開始睡覺的,2個房間里都住有人,而且所有窗戶、陽台的門都是關好了的,再說住宅樓一共7樓,他們家住在比較高的5樓,竊賊又是怎麼進來的呢?特別讓紅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家裡還有一個3歲的小孩,萬一半夜醒來與入室大盜對峙,後果將不堪設想。

於是,紅女士也顧不得上班了,首先找到了小區物業管理處。管理處負責人了解情況後,未採取任何應急措施,也沒有對業主作最基本的安撫,只是簡單地說了一句「真是防不勝防」。紅女士原本想在管理處尋求一些幫助,但管理處表現出的冷漠態度太讓人接受不了,沒辦法,她只好選擇了報警,等待警方對這一事件的處理。

應該說,在目前的社會治安情況下,徹底根治居民家裡被偷被盜是不可能的。但當居民家裡特別是物業管理小區的業主家裡發生了被偷盜以後,業主和物業管理方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作為業主,紅女士的做法基本上是正確的,那就是在保護好現場的同時,第一時間與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處取得聯繫。畢竟物業管理方對處理小區內發生的偷盜事件更多一些經驗,而且一般來說他們也會在緊急處理的同時,將情況報告相關機關或部門。但如果物業管理方沒有採取上述措施,業主應該立即報警,請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其次,作為發生了偷盜事件的所在小區物業管理方,在聞訊後,保安主管或管理處負責人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對業主進行安撫和慰問,登記失竊的物品和現金。同時,在不破壞現場的情況下對事件作一個基本的調查和判斷,再根據事件的具體情形,立即報警或者報告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然後,在他們的調查、協調處理下,根據物業管理方有無責任以及所擔負責任的大小,對業主作出交代或者進行相應賠償。之後,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把這一事件向全體業主公告,號召大家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不要讓這一事件在小區內重演,使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在小區業主家裡發生偷盜事件後,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方真能這樣去做的話,我想,當事的業主不會有什麼意見,其他業主也能感受到物業管理方認真負責的處理態度。但在實際事件中,物業管理方往往採取的是遇事就躲,特別是涉及到出錢的事,更是避之不及。這無形之中,加大了物業管理方與業主之間的對立。

查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小區業主家裡被盜,物業管理方是否要擔負責任基本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或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或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說,物業管理方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過錯責任。如何界定物業管理方存在過錯,關鍵看物業管理方是否嚴格履行物業管理義務。如承諾提供24小時安全巡邏、全封閉管理,但因保安不依時巡邏造成所保管車輛被盜或業主其他財產失竊的,物業管理方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業主家中失竊,物業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物業管理方已採取了有效措施,盡到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義務的,則可以免受賠償責任。

業主與物業管理方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則要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分析。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方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服務關係是通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物業管理方根據合同約定,為小區房屋及相關場所、設施提供維修、養護、管理、保安等方面的服務,業主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般情況下,業主與物業管理方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不會就業主家裡被偷盜和財產失竊的賠償責任做出明確約定。因此,只要物業管理方的管理人員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範義務,不存在失職情形,業主家裡財產被偷被盜,並不能要求物業管理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管理方有明顯的失職情形,並且這種失職與業主家中被盜存在因果關係,則物業管理方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除了約定一般的管理服務事項外,又特別明確約定一旦出現盜竊等事件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由物業管理方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業主則可以依據具體的約定進行處理。

所以,不管怎麼說,作為自己管理的住宅小區發生業主家裡被偷盜事件,作為物業管理方應在第一時間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小區負責人和保安主管應第一時間趕到,保護現場,了解事實真相,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如不能現場解決,並且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來解決,同時儘可能做好對業主的解釋工作,避免造成更多的負面影響。

為減少風險及物業公司損失,物業管理方最好購買公眾責任險,這樣萬一因疏忽過失而導致業主或客人利益受到損害,也可將風險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從業主自身利益出發,筆者也建議業主自己購買人身安全意外保險、室內財產保險、汽車保險等。

原載於《現代物業·新業主》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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