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證明責任特點透析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介紹我國刑事證明責任分配,並對被告人承擔刑事證明責任的必要性和特點進行分析,系統總結了構建我國被告人刑事證明責任制度。
關鍵詞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 法律推定
一、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
狹義上的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證據,運用證據闡述事實論證訴訟主張成立的活動。證明責任是指人民檢察院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提供證據證明應與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即在案件訴訟程序用盡、事實真偽不明時,也就是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控辯雙方提出的事實主張無法查明,所有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都已用盡仍無法查明,由控訴方或被告方承擔證明不能的風險。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古老法則,證明責任的承擔主體首先是控訴機關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公訴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根據「否認者不負證明責任」的古老法則和現代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主要屬於控訴方,由控訴方證明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要求免除刑事處罰是其權利而非證明責任。
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負有證明責任。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典型,由控訴方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並差額巨大事實的存在,由被告方說明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的來源。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的還有一些持有型犯罪如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案件,持有、使用假幣罪案件,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案件,非法持有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被告人以正當防衛、犯罪中止、從犯、未成年、自首、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為理由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辯護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被告人以自己精神失常、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基於合法的根據、合法的授權、不在犯罪現場為理由進行辯護,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被告人刑事證明責任的原因和特點
被告人之所以在刑事訴訟中承擔部分證明責任的原因有:首先,對犯罪的一些要素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只能用間接證據來證明,被告人需承擔這些要素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其次,被告具有證據上的信息優勢,由被告承擔證明這些要素不存在的證明責任比由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更公平。第三,對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事實和一些程序事實,如果對被告人有利,可以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
被告人提供證據責任的特點有:其一,在時間上,只有控訴方對其控訴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或法定責任之後才產生被告人的舉證責任。被告人的證明責任一般在時間上居後於控訴方。其二,在證明標準上,控訴方所承擔的證明責任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而被告人所提供的證據只需達到存在合理疑點即可。其三,在一般情況下被告的抗辯只需達到存在合理疑點,但對一些特殊事項要求被告必須清楚的證明。
三、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證明責任的情形
1.存在一個可反駁的推定時,被告人應承擔證明責任。推定是指以已經被證實的事實直接認定另一事實的存在,除非被追訴者提出反正加以推翻。可反駁的推定在存在其他證據與被推定的事實相矛盾時可以被推翻。推定有利於減輕了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被告人無法證明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和支出的合法來源,則推定為有罪。公務員之家
2.對於獨知的事實,被告人應承擔證明責任。被告具有獨知的事實的證據信息優勢,由被告承擔證明這些事實的證明責任比由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更公平。
3.主張精神不正常的事實,被告人應承擔證明責任。每個人都被推定為神智健全且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都有足夠的推理能力,如果要以精神不正常為由辯護必須用證據清楚地證明。
4.被告人對某些積極抗辯事由應當承當證明責任。被告人以犯罪中止、從犯、自首、積極退贓等為理由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辯護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控訴方的證明責任不能是無限的。控訴方完成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其證明責任基本完成,後續的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
5.被告人主張其不在犯罪現場、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6.對某些程序性問題,被告人應承擔證明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提出程序性問題,如法官檢察官的迴避、申請法庭延期審理、法院管轄權異議、證據保全爭議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人需提供一定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會面臨不利的裁判。證明只需達到疑點形成即可,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後由控訴方舉證否定被告人的主張,否則控訴方承擔證明不能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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