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從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證據排除的實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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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訴法明確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以來,各地法院對於如何啟動排非程序、什麼性質的違法取證能夠導致證據被排除等問題,還處於中國特色的摸索適應階段。筆者雖不贊同將非法證據排除視為刑事辯護必殺技的做法,但有效提出排非程序、綜合運用證據影響法官對有罪證據證明能力的自由心證,也是有效辯護的重要途徑。筆者綜合各地公開裁判文書中較為典型的排非案例,希望能夠對刑訴實務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們有所裨益。

1、 不能提供或部分提供同步錄音錄像及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的記載不符予以排除的。

案名:王書斌受賄案

案號:(2015)遵刑初字第00128號。

裁判觀點:公訴機關未能提交2014年10月22日(不含本日)以前對被告人王書斌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依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故對2014年10月22日以前被告人王書斌被訊問時所作的供述本院不予採信;

案名:王某某販賣毒品案

案號:(2015)安法刑初字第178號

裁判觀點:當庭播放了被告人王某某有罪供述的審訊錄像片段,提供了犯罪嫌疑身體健康檢查診斷證明書,被告人王某某同監犯劉弘的證言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合議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王某某的有罪供述依法應予排除。

案名:任校昆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鄭雲飛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案號:(2015)宿豫刑初字第00236號

裁判觀點:任某某9次有罪供述中,偵查機關僅能提供2次錄音錄像視頻,該視頻無自帶時間顯示且不能補正。鄭某某3次有罪供述中均記載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但公訴機關不能提供該同步錄音錄像,故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某貪污罪案

案號:(2015)穗從法刑初字第66號

裁判觀點:本院要求公訴機關播放同步錄音錄像,公訴機關未向本院舉證播放,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在接受詢問時受到欺騙及筆錄受到指事問供形成可能性,故予以排除。

案名:裴亞鵬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田龍、宋國峰等犯聚眾鬥毆罪陳某乙犯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5)宿中刑終字第00065號

裁判觀點:連續訊問超過24小時,未保障被告必須休息時間。筆錄雖經被告簽字,但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中顯示的偵訊內容在訊問的方式方法、回答問題的表述方式及內容、訊問時間的長短與筆錄內容的多少等方面均無法對應,訊問筆錄與訊問視頻反映的情況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訊問筆錄不能反映真實的訊問過程,故予以排除。

案名:平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案號:(2014)費刑初字第377號

裁判觀點:被告要求公訴機關出具訊問過程的同步錄音或錄像予以證明時,公訴機關僅以設備故障等為由不予提供,故予以排除。

2、 疲勞審訊被排除的

案名:朱某某、魯某某盜竊案

案號:(2015)豐法刑初字第00144號

裁判觀點:被告連續6天被提訊,公訴機關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偵查機關在對被告人朱某某連續提訊期間保障了其休息時間,未實施疲勞審訊。故本院依法予以排除,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3、 被告人身體有傷而予以排除的

案名:高尚、黃路等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庄某、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朱某、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號:(2015)宿中刑終字第00116號

裁判觀點:被告身上有傷,且其供述的被毆打地點與其他被告供述的地點、方式等部分吻合,並且視頻顯示,有公安人員手持棍狀物進入上訴人黃路所在的訊問室內,均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故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甲、賈某盜竊罪

案號:(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4號

裁判觀點:被告供述遭受刑訊逼供,且其在進入看守所時的體檢表上證實,其身體局部青紫,故予以排除。

案名:楊廣友等盜竊罪

案號:(2015)泰刑初字第142號

裁判觀點:同監舍犯人證實,被告被送入看守所當天下半身是濕的,被告供述,公安人員曾用帶冰的水瓶子放在褲子里,再結合楊廣友向駐所檢察室舉報的相關情況,尚無法排除公安人員未對楊廣友刑訊逼供,故本院對楊廣友在偵查階段的第一次供述予以非法證據排除。

案名:施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案號:(2015)融刑初字第489號

裁判觀點:被告人進入看守所後即向駐所檢察科反映遭受電擊,駐所檢察官也證實被告身體有多處點狀電擊傷,且偵查人員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故予以排除。

4、 訊問地點不合法予以排除的。

案名:王某甲盜竊案

案號:(2015)平刑重字第9號

裁判觀點:被告在被刑拘後未及時送入看守所羈押,偵查機關繼續在公安局進行訊問,取證程序不合法,同意對該次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案名:裴亞鵬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田龍、宋國峰等犯聚眾鬥毆罪陳某乙犯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5)宿中刑終字第00065號

裁判觀點:偵查機關因訊問的地點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出庭的偵查人員對訊問筆錄形成的具體時間不能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釋,因此,訊問筆錄合法性均無法得到確認,故予以排除。

5、 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言的收集違反刑訴法程序規定予以排除的

案名:葉某聰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號:(2016)粵1322刑初17號

裁判觀點:證人證言收集不符合程序規定,且證言相互矛盾,故對該證言不予採信。

案名:黃鑫犯盜竊罪

案號:(2015)鼓刑初字第646號

裁判觀點:涉案的電子數據的收集及提取均違反法定程序,且與客觀事實部分不符,故對該電子數據予以排除。

案名:楊振來、鄭曉琦販毒案

案號:〔2015〕訥刑再初字第1號

裁判觀點:被告的第一次訊問筆錄與同案被告的訊問筆錄證實,同一時間同一訊問人員出現在多處,故該訊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案

案號:(2015)雲郁法刑初字第134號

裁判觀點:第一次搜查時只搜出部分毒品,此後在進入看守所時又搜出部分毒品,且見證人的證言與搜查筆錄記載不符,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合理可能性,對該部分毒品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6、 其他情形被排除的

案名:吳晴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裁判觀點: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意,有證據證明是偵查人員主動引誘被告出售,偵查機關以引誘的方式收集證據,有悖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收集的證據具有非法性,其證據不予採納。

案名:那某某、彭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錦江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觀點:公訴機關以成錦檢公訴刑訴(2015)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那某某、彭某某犯盜竊罪,於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5年5月11日、7月15日,被告人那某某、彭某某分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本院於2015年6月2日、9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公訴機關決定對被告人那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全部供述,和被告人彭某某在派出所的全部供述,以及達成的供述均不作為指控證據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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