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 搶劫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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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搶劫罪量刑標準
【網友】
朋友因四人團伙搶劫致人死亡,其中策劃人和一行兇人在逃,行兇人2和幫凶人被抓,我朋友就是幫凶,他負責把人引到某地方,其餘人實施搶劫,致使一人死亡!請幫忙看我的朋友的罪能判幾年,會不會死型或無期?
【中顧網律師解答】
搶劫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於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繫,這些聯繫表現在:①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係。②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③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A.先殺人後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後又基於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係。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財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綜上,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繫,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繫,應定故意殺人罪。
【相關法律知識】
搶劫罪量刑標準
一、 量刑基準的確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戶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 分格原則
基準刑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為6個月。
三、 量刑情節的適用
[從重情節]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在遭受災害時實施搶劫的;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
2、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若擇一重罪以搶劫罪論處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3、以違禁品為目標實施搶劫,劫得的違禁品達到非法持有該違禁品應予追訴的數量標準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4、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輕傷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傷殘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麻醉搶劫對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以上若有重疊,則選擇一個較重的幅度,不重複計算。)
5、持械搶劫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對實施強姦等其他暴力犯罪後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的;
(2)對受害人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等法律、法規予以特殊保護的群體實施搶劫犯罪的;
(3)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論處的;
(4)三人以上結夥搶劫的;
(5)有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7、累犯,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從輕、減輕情節]
1、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2、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4、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如自願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如供述的是同種較重餘罪,一般應當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1)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積極預繳財產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
(2)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追回贓款、贓物的。
7、被告人有2個以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雖只有2個情節,其中之一為應當減輕情節的;沒有其他妨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跨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或者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該情形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基層法院並需向市法院彙報,由市法院統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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