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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6大常見誤區,最後一個情況好複雜!

從古至今,房屋繼承始終是個熱門話題。由房屋繼承所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畢竟房子越來越值錢了!不過,有許多人對房屋繼承存在以下6大誤區,尤其是最後一個!

誤區一:同居多年就享有了配偶繼承權

對於同居多年而沒有登記結婚的,除認定為事實婚姻外,並沒有另一方的房產繼承權,不過可適當分得遺產。

誤區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若無特殊約定,遺留的房產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無論夫妻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誤區三: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有一人名字,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定另有規定及當事人能證明為個人財產。

誤區四: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一樣的房產繼承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另外,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遺產外,還可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誤區五: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就歸生存者一人所有

對於夫妻共有房產,當一方死亡時,生存者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後才能登記為一人!

誤區六:父親去世,未出生胎兒無繼承權

未出生胎兒在父親去世後仍享有繼承權,所以在分割遺產時要為孩子保留份額,分為3種情況:

1.胎兒為死體,原預留份失去意義,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2.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沒多久就死了,原預留份已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依照法定繼承歸其母親一人;

3.胎兒為活體,原預留份屬於該嬰兒,在滿18周歲前,由其母親代為監護保管。

不得不說,有關房子的一切都是那麼複雜,就連房屋繼承都這麼麻煩!對於房屋繼承這6大常見誤區,大家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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