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析2014年《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析2014年《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作者 蔡守秋摘要本文在闡明環境法的立法目的這一基本概念的內涵和意義的基礎上,從歷史發展和比較的角度具體分析了四項立法目的。"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環境立法的直接目的、前提性目的,只有確認和實現這一目的,才能保障後面規定的各項"間接目的"的實現。取消了上述目的,就失去了環境法律與其他法律的根本區別與界限。"保障公眾健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反映了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與保障公眾健康的密切關係,是環境法既區別於重在GDP增長的經濟立法、又區別於作為保護人體健康權的民事立法的一個價值目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反映生態文明理念的價值目的,也是環境立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色目的、新型目的。通過確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一目的,表明我國環境法正在逐步實現從以防治污染為標誌的環境保護法向以建設生態文明為標誌的生態法的歷史性轉變。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目的,說明可持續發展觀已經成為我國環境資源法的指導思想,標誌著我國環境資源法已經發展到可持續發展法的新階段。出版源 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 , 2014 :31-44
推薦閱讀:

保護眼睛常犯的七個錯誤
黃薇教授談:卵巢巧克力囊腫手術中的卵巢保護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白銀姦殺案告破,但這些最變態的罪案劇,還是要看一看(學習自我保護)
15 預防性保護

TAG:環境保護 | 環境 | 立法 | 保護 | 2014年 | 目的 |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