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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暴,以法之名

《 農民日報 》( 2015年08月28日 08 版)彭瑤歷經多年醞釀,8月24日,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這對保障家庭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免遭暴力侵害、提升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能力、守護億萬家庭的和睦幸福無疑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全國婦聯調查顯示,我國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不僅給受害人帶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創傷,而且由於其極易升級演變為惡性案件而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和諧安定。法律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後底線。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卻明顯滯後,零星規定散見於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之中,多為宣示性、倡導性條款,缺乏操作性,救濟手段大多也是事後制裁,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欠缺有效的事先干預。因此,制定一部系統化的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十分迫切和必要。正如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說明時所說,家是每個中國人的「根」,家安國可安,要不斷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努力讓每個家庭和睦幸福,促進整個國家興旺發達。為了守護這幸福之「根」,草案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報案、處置、法律責任等關鍵性問題作出全面規定,力求權責明確,可操作性強,對個人、單位、有關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都賦予明確的權利義務,讓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從此有法可依。制止家庭暴力的前提是要知悉家庭暴力的發生。但受害者們卻未必有站出來的意願、勇氣和能力。很多婦女要麼擔心被報復,要麼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面對丈夫的拳頭一再選擇忍受和沉默。而年幼的孩子更加沒有自我保護和尋求幫助的能力,當暴力來自父母就只能在法律缺漏的陰影里恐懼哭泣,由此引發的兒童致傷致殘致死的悲劇屢見報端。對此,草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定國家機關、工青婦組織、中小學、用人單位等應當廣泛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旨在釐清公眾的錯誤認知,讓人們明白受害並不可恥,只有施暴者才可恥,鼓勵受害者勇敢站出來對家庭暴力說「不」。同時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受到處分。也就是說,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賦予強制報案的義務,不能再當一個沉默的看客,這對於及時發現並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護老人和孩子等弱勢群體,並在全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人人有責」的意識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實踐中,家暴行為往往具有重複性,有了第一次就極易反覆持續甚至變本加厲地發生,受害人躲無可躲,要麼繼續承受,要麼以暴制暴,釀成惡性案件。對此,草案以專章的形式詳盡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避免自己遭受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傷害。可以說,這既是保護受害人不受侵犯的「護身符」,也是讓施暴者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它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有效避免了衝突升級,開闢了一條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當然,草案畢竟是第一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仍有一些規定尚存爭議。比如草案將家庭暴力界定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也就是說,僅限於身體傷害,那麼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是否應當排除在外呢?同時,在「家庭成員」之外的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是不是就可以遊走於法律之外?畢竟,現在未婚同居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只舉辦婚禮未登記的情況很普遍,這些境況中的受害人是否都不能受到這部法律的保護呢?此外,草案規定監護人暴力侵害被監護人的,法院可以依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那麼,哪些單位或者人員可以提出申請?又應當另行指定誰為新的監護人?草案卻並沒有明確。那麼,這條對於保障兒童免遭持續暴力侵害極為重要的條款是否會淪為又一個「沉睡法條」呢?目前,草案仍在審議當中。或許並不完美,但仍無法抹煞其在我國立法進程中的標杆意義。歷史經驗表明,社會的思想觀念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糾正和強化,法律又會逐漸內化為人們的價值取向從而影響人們的行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正是通過規範和指導人們的家庭行為,在全社會塑造男女平等、夫妻恩愛、尊老愛幼的價值理念,這對構建和諧社會意義深遠。由於每個人都身處家庭之中,因此這一法律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和每一個家庭的和睦幸福,它的立法更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充分論證,使之真正成為捍衛人的幸福與尊嚴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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