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歷者講述《憲法》制定背後的故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十九大報告中再次強調了《憲法》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

今天是第四個國家憲法日,我們通過幾位親歷者、專家學者的憶述和思考,一起來了解《憲法》、學習《憲法》、信仰《憲法》。

我國《憲法》為什麼有序言?

講述人:吳光祥

1953年12月24日,毛澤東帶領《憲法》起草小組的成員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乘專列離開北京,於12月27日夜來到風景如畫的杭州。……毛澤東開列了10種中外各類憲法的書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在京的中央委員抽時間閱讀:(一)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二)1918年蘇俄憲法;(三)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四)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五)1946年法國憲法。這也是中央最高層領導人第一次系統地學習法律。……

毛澤東在廣泛閱讀和研究世界各類憲法的基礎上,還著重學習和鑽研了1918年頒布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根本法)》,以及1936年頒布的蘇聯憲法和斯大林《關於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此外,毛澤東還注意借鑒各國憲法好的方面。1918年蘇俄憲法,把列寧寫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放在前面作為第一篇。毛澤東從中受到啟發,決定在《憲法》總綱的前面寫一段序言。「序言」這個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一個特點,一直保持到現在。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毛澤東拒絕把憲法命名為「毛澤東憲法」》,作者:吳光祥)

1982年《憲法》為什麼要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

講述人:楊景宇,曾任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幹了大半輩子的立法工作,參與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數以百計,然而,讓他印象最為深刻的還是1982年《憲法》的制定。

「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形式上看,這部《憲法》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改,實則不然,它並不是以1978年《憲法》為基礎的,而是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為什麼要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

「1975年《憲法》是在「文革」那段特殊歷史時期制定的,它以錯誤理論指導下的錯誤實踐為依據,受那段特殊歷史時期「左」的錯誤影響,存在嚴重問題,可以說是1954年《憲法》的倒退。1978年《憲法》雖然恢復了1954年《憲法》一些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並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但當時黨還來不及領導全黨全國人民對「文革」錯誤進行全面清理,不可能完全擺脫「文革」的影響,是存在嚴重缺陷的。「因此,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1980年9月舉行的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建議,決定全面修改1978年《憲法》,是完全必要的。」

1982年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合影


(內容來源:中國人大網《憲法的故事——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

是「決定戰爭和和平」,還是「決定戰爭與和平」?

講述人:董成美(1928年12月—2008年4月4日)

「我是在1954年初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借調到國務院政法委辦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將我借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當時,我的直接領導是彭真和毛澤東秘書田家英,田家英當時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書。」

我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過程是由1953年1月到1954年9月,共一年零九個月,是搞的很仔細的,是在充分民主基礎上進行的。全民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都是很重視的,並認真考慮的。……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對《憲法》內容和文字都是仔細推敲的,例如全國人大職權中有「決定戰爭與和平」一項,毛澤東主張把其中的「與」字改成「和」字。毛澤東說「與」字是文言文,魯迅就很少用這個字,還是改為「和」字好,後來就改為「決定戰爭和和平」。

在1982年《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中,也有人提出兩個「和」字在一起不好,應把其中的頭一個「和」改為「與」字,但考慮到當時毛澤東的意見是正確的,因此沒有改。1954年時,請文字專家呂淑湘推敲,他也認為「與」字改為「和」字好。


(摘自董成美《制定我國1954年憲法若干歷史情況的回憶》,載《法學》2000年第5期)

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起草1982年《憲法》

講述人:王漢斌,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

修憲中有人提出,政協為上院,人大為下院。還有位領導同志提出,我們是不是可以參照蘇聯設聯盟院和民族院的做法,按地區產生的代表組成一院,按行業界別產生的代表組成另一院。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還在研究這個問題時,一位憲法修改委員會副秘書長到政協去作了關於兩院制的報告。新華社有位記者對此很有意見,寫了一個書面材料向我反映,我報告了彭真同志,彭真同志批給喬木同志,喬木同志批評了這件事。

對這個問題,起草五四憲法時就專門研究過,那時黨中央就決定不搞兩院制。這次重新提出來後,彭真同志認為還是按五四憲法的規定辦比較合適,請示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認為,還是不要搞兩院制,如果兩家意見不一致,協調起來非常麻煩,運作很困難。他還說,我們還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樣國家機構的運作就比較順當。葉劍英同志對修改《憲法》提的意見不多,這次他特地講了,一定不要搞兩院制,不要把政協搞成上院。

小平同志還明確指出了政協監督與人大監督的不同性質。1980年9月27日,他在為全國政協章程修改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準備的一個文件中批示:「不要把政協搞成一個權力機構。政協可以討論,提出批評和建議,但無權對政府進行質詢和監督。它不同於人大,此點請注意。」同年11月12日,又在烏蘭夫、劉瀾濤同志的信上批示:「原來講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是指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關係而言,對政府實施監督權,有其固定含義,政協不應擁有這種許可權,以不寫為好。」這就闡明了人大監督與政協監督的不同的性質,前者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後者不具有這種約束力。並且還明確指出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構,不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這對於我們正確認識我們的國家制度有重要意義。


(摘自王漢斌:《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起草1982年憲法》,法制日報2004年8月19日)

1982年《憲法》為何取消了1978年《憲法》規定的「罷工自由」?

講述人:王漢斌,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

1954年《憲法》沒有規定「罷工自由」。1975年和1978年《憲法》規定了「罷工自由」。在徵求修改意見時,多數人包括一些老工人主張不寫「罷工自由」。也有些人則主張保留「罷工自由」,理由是前兩部《憲法》都有規定,取消了影響不好,同時,為了反對官僚主義,也有必要寫上。

《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研究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營企業屬於全民所有,工人是主人,一部分工人罷工,就等於自己罷自己的工,而且會影響全民的利益。因此,罷工自由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是有矛盾的。而且,工廠、企業是相互有牽連的,電廠罷工,許多工人就不能生產;鐵路工人罷工,貨物就不能運輸。這與憲法關於「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等規定也有抵觸。

至於反對官僚主義,有各種途徑,有黨的領導,有黨的紀委,有政府監察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等,《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這次修改憲法沒有寫上「罷工自由」。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憲法》沒有規定「罷工自由」,但也沒有規定禁止罷工。


(內容來源:法制網,《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王漢斌訪談錄》)

為什麼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

講述人:廉希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顧問、1982年《憲法》起草的參與者之一

「《憲法》應當是穩定的,但同時又必須根據現實需要適時進行修改。」

「1987年黨的十三大後,黨中央領導同志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研究對現行憲法作第一次修改時,就確定了兩條原則: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為改革服務;二是,修改憲法,只限於不修改就會妨礙改革的條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問題採取《憲法》解釋的辦法去解決。」

「這樣做,有利於《憲法》的穩定,有利於國家的穩定。至於修改《憲法》的方式,經過慎重研究,確定採取修正案的方式。」

「對《憲法》所作的這些重要修改,都是關係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個根本問題認識的深化,從而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成為體現時代特徵、符合國情、與時俱進的《憲法》,並沒有因此而影響《憲法》的穩定,也沒有因此而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


(來源:中國人大網《憲法的故事——以修正案形式與時俱進修改憲法》)

《憲法》與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連

講述人:韓大元,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1982年現行《憲法》通過之時,我正在吉林大學法律繫念本科二年級。 「學校宣傳欄幾乎貼滿了宣傳《憲法》的文本和圖片。課堂上,老師一條一條地給我們講解《憲法》文本,點燃了我們學習的激情。」

「《憲法》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承載著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社會的價值共識。《憲法》來源於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設立國家憲法日,這本身就是提高公民憲法意識尤其是領導幹部憲法意識的一個具體舉措。」

「《憲法》的實施不只是一套技術,更是一種價值和理念。通過《憲法》的實施,要構建一種公共生活,讓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憲法》的實際意義,能夠在《憲法》的陽光下獲得尊嚴的、體面的生活。」


(來源:中國人大網《憲法的故事——憲法與公民日常生活緊密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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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個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1988年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1)第11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2)將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內容為:

(1)確認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了「堅持改革開放」,使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表述更加完整;將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使國家的奮鬥目標更為科學和實事求是;

(2)確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有利於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

(3)否定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確定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有利於健康地發展經濟;

(4)取消了「農村人民公社」,確認「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5)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以利於發揮縣級政權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職能作用。

1999年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內容為:

(1)將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列寫入憲法,確認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

(2)確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

(3)確認了我國現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4)取消了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規定,確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5)刪去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利於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的穩定;

(6)將憲法第28條中的「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使憲法的表述更為科學,並使部門法的有關表述與之相—致。

2004年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憲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對第十八條至三十一條的內容都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1) 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3)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地改為第四款。

(4)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總之,憲法四次局部修改和補充,及時把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來,有利於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有利於建立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為各項立法提供憲法依據。

(內容來源:《檢察日報》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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