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常見行為 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這些常見行為 能否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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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五個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在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對不法侵害行為人造成了損害。

不少人對正當防衛的理解有誤。實踐中,一些常見的情形不能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依然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十種常見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生活中,一些常見的行為容易被誤以為是正當防衛。事實上,以下這些行為,都無法認定正當防衛:

打架鬥毆中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不屬於正當防衛。

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行為人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防衛」行為。

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實施的「防衛」。

不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針對無關的第三者進行的「防衛」。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防衛」。

防衛挑撥。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防衛」。例如,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時,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他人緊急避險的行為也不能實行「防衛」。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

互相鬥毆,特殊情況下一方可構成正當防衛

雙方或多方互相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了加害行為,另一方成為加害方時,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兩種: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施侵害的,停止鬥毆的一方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如何認定防衛挑撥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防衛挑釁,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表面上,防衛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卻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挑撥具有三個主要特徵: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行為人反擊的侵害是由行為人自己有意識地挑起的,沒有行為人的挑逗,就不會有不法侵害;行為人有預謀,由於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行動的。

(鄭州高新區法院zzgx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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