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與收入脫鉤:有限進步|收入水平|爭議|社會撫養費
原標題:社會撫養費與收入脫鉤是有限進步
作者:顥鈞
三孩以上的超生將統一按照計征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再像過去那樣按孩次加倍徵收。高收入的超生人群也將不再被額外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正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做了上述規定。
2014年,導演張藝謀曾因超生被徵收748萬元社會撫養費。如此天價徵收額度,一方面是他生育了三個子女,另一方面是他的高收入。至今仍有一些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掛鉤,並根據孩子數量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近年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備受爭議,「社會撫養費撫養了誰」的追問至今沒有權威解答,巨額社會撫養費的去向也沒有用之於社會——至少其中的大多數沒有反哺社會。還有學者認為,深圳的修訂仍顯太過保守。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說明還是沒有擺脫傳統的控制數量的人口治理思路和模式。「根據中國目前的生育率水平,已經到了該停止懲罰生育,轉變為鼓勵生育的時候了。」
當然,作為經濟特區的深圳,其地方立法也無法繞過國家法。社會撫養費的存與廢, 決定權並不在深圳。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不過,法律並沒有規定社會撫養費的繳納 標準。國務院制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則籠統地規定了一個標準,即「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 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也正是這個頗具開放性的標準,讓各地有了各自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 標準的自由空間。
計生工作的根本目標,是為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 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條所明確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對義務人來說,是「繳納」,而不是「處罰」。「社會撫養費」 的法律性質也不是「罰款」,而是「行政收費」。「富人超生就應該多罰點」,這類思想在民間不無市場,但它恰恰是民粹的映照,是尤其值得警惕的對象。
從 法理上看,深圳此番地方立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修訂,不過是回歸憲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在現行立法上,社會撫養費是補償性條款,而非懲罰性條款。那 些仍在堅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家庭收入水平掛鉤的省份,即便看不到社會撫養費的存廢之爭,至少也學學深圳的這次修訂。
責任編輯:劉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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