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和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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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和社會契約
正義和社會之善 (三之二)
徐 賁
正義觀最初是與報復和懲罰聯繫在一起的,懲罰的問題至今仍困擾著人類社會,仍然牽動人們對正義的思考,這是因為人類社會至今仍不完美。儘管如此,正義關心的更多的卻是較為理想的人類社會。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正義指的是社會的和諧。正義的理想是理想群體的基礎。在基督教倫理中,正義是寬恕和仁愛。同樣,自從正義在古代從報復轉變為非報復,它就一直與人們日常生活的日常瑣事聯繫在一起。從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公平對待,賞罰分明,到公平交易,正義涉及各種各樣「公平」和「公正」的人際關係。到了現代,正義的重心越來越放在社會財富和社會利益的分配和交換問題上,其中所涉最深的便是個人財產和個人自由權利。
個人財產和自由權利是現代社會契約思想的核心內容。「社會契約」並不代表社會現實,它往往只是某種想像的喻說。社會契約指這樣一種基本的人際關係和模式,那就是,理性、獨立的人們了解自己的不同利益所在,並願意互相協商,形成一種公平的秩序,使自己和別人都能最大程度地增進各自的利益。最徹底的社會契約觀是在與無契約關係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對比中得到表達的。在自然狀態中,人們之間相互敵視或者相互漠不關心,他們不相互合作,因此無法享受唯有文明契約社會所能提供的福利和安全。在自然狀態的生存中是沒有正義可言的。正義無法在自然狀態中自動發生,因為正義是一種「人為」之善,一種社會性的慣例和發明。社會契約觀在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那裡得到了充分的闡述,也體現在象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憲法這樣的政治文獻之中。契約社會和自然狀態的對比至今仍深刻地影響著當代思想家對正義的思考。
對於什麼是現代社會契約,什麼是它的作用和意義,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說法。社會契約說於十八世紀充分形成。霍布斯對比自然狀態和契約社會的生活,他的結論是,前者受制於殘酷的暴力爭鬥,毫無幸福可言,後者崇尚協商妥協,既安全又美好。霍布斯寫道,在社會形成之前,處於戰爭狀態中的人生孤獨、貧困、悲慘、殘酷而且短暫。〔注8〕在洛克那裡,自然狀態不象霍布斯所說的那麼恐怖。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自顧自拚命勞作,獨自經營自己的安樂窩。他們後來締結的社會契約完全是為保護個人勤勞所得。〔注9〕盧梭則把自然狀態描繪為一種美好的境界,與後來的文明社會相比,自然狀態中的人們要生活得遠為自由和幸福。盧梭認為,社會對人類生活所起的是腐蝕作用,使得人人相互牽制依賴、苦不堪言。人類的自由和理性使得他們放棄了自然的幸福,落入了自己設置的社會枷鎖之中。面對著人類社會的腐敗和不公正,盧梭設想另一種不同的社會,一種他所說的社會契約。按照這個契約,社會不再是由少數當權者和多數愚昧者所構成,社會由一切公民所構成,公民們服從他們自己定立的法律,一起培育道德的公眾生活。〔注10〕
在以某種社會契約觀討論正義觀時往往會涉及兩個具體的問題,那就是「權利」和「平等」。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為基本經濟制度的社會中,權利和平等的矛盾性成為在正義問題上多有分歧的主要原因。例如,擁護自由市場者強調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在他們那裡,私有財產的權利是自由市場經濟正義性的主要支柱。但是,從盧梭到馬克思,許多思想家都把私有財產權利視為現代社會嚴重貧富不平等和非正義的主要原因。他們批評道,市場經濟雖然看上去是建立在私有財產和自由競爭的普遍公正原則上,但市場經濟並不能為不同家庭出身、社會背景、政治關係、教育程度的人們提供相等的競爭機會,這使得許多人從一開始就輸在起跑線上。針對這種批評,擁護市場經濟者反駁道,出身、背景、教育等等的差別是社會不平等,不是市場不平等,如果不強調人人平等地進入市場,那麼連自由市場也會變得象社會一樣不平等。一旦社會或政治外力以「正義」的名義介入市場,那麼市場便會就此失去自由。儘管自由市場並不完全平等,但它最終還是能給所有的人都帶來好處,包括那些自由市場中呈現為弱勢群體的人們。
權利和平等之間的矛盾性在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社會契約論和諾齊克的自由意志論的爭論中充分表現出來。羅爾斯以一種假想的社會契約觀來說明什麼是正義。正義是社會組織必須服從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以這樣一種假想的「原始位置」來確定的,即人人同等地自由、理性和對自己的私利一無所知。羅爾斯再三強調,這種社會契約說只是用類比的方式來作假想,並不是真的在歷史上發生過。「原始位置」說指的是這樣幾點:第一,處於這種契約關係的人們都不知道他們在其中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地位或制度因素。第二,他們不知道自己自然的分配差別,如愚智、男女、強弱,等等。第三,他們也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麼,什麼道德觀有利於自己的利益,等等。總之,他們處在「無知的屏障」之後,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長處或克服自己的短處去爭取自己的利益。但他們確實知道一些現實世界的基本情況,那就是,「大自然對人類的饋贈既不特別豐富,也不特別吝嗇,所以他們的相互合作既不多餘,又有可能。而且,他們的利他行為是有限的。一般來說,他們並不把別人的利益當作自己的利益。」在「原始位置」中的人們會相互定立一些原則來幫助自己各自實現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這些原則就是正義原則。在這種典型的自由主義認識中,正義本身並沒有實質的價值內容,價值內容是由個人確立的,正義只不過是為自由、理性的個人確定自己生活目標提供基本的生活世界條件。〔注11〕
羅爾斯認為,只有當人們不知道各自能從正義契約中得到什麼私利時,他們才能訂立出真正公正的契約來,「一個符合正義原則的社會是最接近於一個自願結合體的,因為這個社會的原則就是自由、平等的人們在公正的情況下制定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它的成員是獨立的,他們所承認的義務是他們自己所設置的。」〔注12〕羅爾斯提出社會正義有兩個具體的基本原則。第一是基本權利平等原則。每個人在基本權利和義務上都是平等的,如果剝奪了一個人的「政治自由、……言論和集會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那就是非正義。〔注13〕第二是差別原則。它強調平等機會,不只是形式平等(說人人可以平等地參與競爭),而且是盡量的實質平等(為社會弱勢者提供增強競爭能力的實際幫助,如優先考慮入學、就業,等等)。但它也允許保留一些盡量有利於所有人的盡量小的差別。〔注14〕有論者指出,羅爾斯正義論的自由主義強調的並不是個人私利,因為這個自由主義的五特徵的順序是基本權利平等、自由、機會平等、個人自定好生活理想、尊重個人獨立選擇。〔注15〕
諾齊克從自由意志論的角度反對羅爾斯的自由主義正義論,提出了他自己的「歷史理論」,即「分配是否公正,全看(財產的)來路如何。」〔注16〕他把羅爾斯自由主義的最後順序價值提到第一位,並確立為唯一的原則,因而形成一種完全不同的分配正義觀。譬如,一個老人決定如何把遺產分給他的三個兒子,大兒子有病,最有需要;二兒子一直在家照顧父親,最份內應得;三兒子遊手好閒,又不缺吃喝。老人把錢全給了三兒子,這樣是否公正?無論我們是講「平等」,講「賞罰」,還是講「需要」,這樣的分配都不正義。但諾齊克認為,只要老人的財路來源正當,怎麼給兒子都是正義的(都具有正當性)。諾齊克認為,從「平等」、「賞罰」或「需要」來評斷正義都是從「接受者」(諾齊克稱之為「結果狀態」,end-state)而不是「給予者」的角度來看正義,都只是看到接受者拿到分配物的那一刻(諾齊克稱之為「即刻時間」,time slice),都是要不得的模式分配原則(patterned principles of justice)。諾齊克提出的問題是,如果我們今天按某種「結果狀態」原則重新分配社會財富,達到了一種「即刻時間」的正義,過了一段時間又有了新的財富差別,那又怎麼辦?是不是無休無止地進行一輪又一輪的重新分配?他的結論是,「一切結果狀態原則或正義的模式分配原則,都只能在人們生活不斷受到國家干擾的情況下才能不斷實現。」〔注17〕諾齊克認為,一個人的財產只要來路清白,他就有資格擁有這財產,如果他能對窮人行慈善,那固然很好,如果他不行慈善,那也不等於非正義。就象政府不應強迫雙腎健全者為缺腎人捐獻一腎一樣,政府不應運用納稅制度將富人的錢轉讓給窮人。這兩種政府行為都侵犯了個人的權利。如果說羅爾斯力圖同時兼顧平等和權利,那麼諾齊克則專門強調權利,尤其是個人對國家強迫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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