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谁的就是谁的——▲362《深度中国》中国新闻周刊2011
总第362期2011-08-16婚姻法新解:谁的就是谁的
导语: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次明确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在中国以男方买房结婚为主的世俗社会现象下,此规定被广泛形容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乐了公婆,愁了丈母娘!” [详细]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次明确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中国以男方买房结婚为主的世俗社会现象下,此规定被广泛形容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乐了公婆,愁了丈母娘!”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引起社会舆论尤其是网民的热议。
无论哪种议论背后都透漏着这样一种悲哀:国人被房子“绑架”了!正是房子扮演了太重要的角色,涵盖了太多的悲欢离合,也具有一言难尽的世俗想象,无论是爱情还是婚姻都因此变得不那么纯粹。
都说男女平等了,那么平等的双方在婚姻地位中,本不该有“强者”与“弱者”之分,男人中也有弱者,女人中也有强者,只怪我们传统的婚姻习俗和观念人为地前置了这个强弱。《婚姻法解释(三)》表明的是“个人私有财产受到保护”,“谁投资谁收益”,而婚姻靠的是用心经营,这点又恰恰是婚姻法无非表明和给出解释的。
婚姻法新解算清经济账产权证上加名字是王道
对婚姻法新解释,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 孩“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但从社会现实来说,婚前按揭、婚后赠房归属的最新解释,确实对女性更为不利,为此,网友以戏谑的口气为丈母娘们支招:让准女婿和女婿们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 详细 ]
13日起刚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一场激烈的口水战,男人女人几乎分为了两个阵营,靶子是《解释(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条,分别被舆论概括为“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 孩“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而不少女性却认为,新解释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是不负责任男性的“福音”,会主张离婚率的上升。
实际上,人们的口水中,对法律法规有不少的误读。通过请教相关专家,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及其系列解释中关于房产的规定。这些解读或许有助于大家对新司法解释能否转变婚姻价值观的判断。
解码一
婚前按揭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婚前个人财产在长期共同生活后转为共有的规定早已作废
不少人认为,新解释实施前,老公或老婆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在共同生活一定年限后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实际 上,最高法1993年的司法解释确实有过相关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修订的《婚 法》姻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最高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释(一)》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首付人名下作为确定婚前个人财产的依据,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 部分则规定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网友将其简练概括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多位法官和律师告诉记者,对婚前个人按揭房的产权归属,实践中,法院大多早已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进行判决。
解码二
丈母娘的焦虑如何化解?
在房子面前,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才是“王道”
同样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解释,解释(三)第七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解释(三)第七条却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社会现实来说,婚前按揭、婚后赠房归属的最新解释,确实对女性更为不利,为此,网友以戏谑的口气为丈母娘们支招:让准女婿和女婿们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实际是一种赠与。但是,仅仅一个约定并不足以保障非产权房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权 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赠与约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所以,在房子面前,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才是“王道”。没有加上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共同房产,也容易被登记一方单方处置。
解码三
无产权方一定会被扫地出门吗?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前夫(妻)的产权房有居住权
不少人担心,身为家庭主妇的弱势女子,一旦老公出轨并坚决离婚,会面临流浪街头的命运,事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中弱者有保障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一方生活困难”进行了解释——“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解码四
房子为何成为婚姻枷锁
新解释的出台是反省婚姻价值观和思考高房价恶果的一个契机
在租房保障不足、房价高企不下、户口就业等与房子挂钩的情况下,房子是多数国人的选择,是绝大多数家庭最大的一笔财富。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婚姻的稳定性变得越来越差。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 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 计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婚姻不稳定由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堕落等多重因素造成,在这些现实境遇下,那些认为多数女孩会因此改变择偶观的 想法恐怕就太天真了。新解释出台,大家热烈讨论新规定便宜了谁,以房子的归属来判断婚姻当中究竟谁是主人,这本身是一种浮躁喧嚣的表现。当然,不管人们以 前如何误读婚姻、误读法律,这次新解释的出台都是一个契机,让全社会思考婚姻价值和再次思考高房价恶果的一次契机。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 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东南新闻网)
专家:防止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观业内人士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 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 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 详细 ]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归一方;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母亲不配合鉴定将败诉……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包括上述内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引起社会舆论尤其是网民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业内人士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本刊实习生 邓宇 综合羊城晚报、新华网、东方早报报道)
婚姻法新解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 [ 详细 ]
中国是一个等级之间没有僵硬壁垒的社会,因为生活中存在个人进入较高等级的机会,除科举制或高考制度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还是通过婚姻途径,找 到一个好婆家或“倒插门”插对了门,“从此过上幸福生活”。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类婚姻中从来不缺少并不幸福的案例,在此不做展开。
社会允许个人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这说明,婚姻是微观层面的一项平等机制,原来地位较低的个人,进入较高等级之后,可分享配偶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富。这是今天为舆论所不齿但又现实存在的“拜金主义”婚姻的实质。
拜金主义并非单纯的价值观问题,首先是社会不平等问题。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资源,却让占有资源不多的人,不仅自己难以改变地位,还连累子女“世 袭”弱势地位,这才是拜金主义最深厚的土壤。婚姻拜金主义严重,反映的是某个社会既存在严重贫富分化,又没有能力让底层人士认命、放弃通过婚姻改变命运的 努力。所以,婚姻拜金主义盛行不能归罪于个人,而应咎责于那个既不太公平又不太聪明的社会。
现在好了,我们有了一项可让更多人认命的制度性安排。经过“听取民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 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
正是这条原则,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尽可照样沉醉在爱情的罗曼蒂克中,尽可让对方提供美轮美奂的婚房,但爱情梦醒时,请自觉净身出户,不得纠缠不休,更不用诉讼,因为最高法已预告了结果。
人类学研究表明,婚姻是人类最早的交换形式。古代人通过交换女人,可以建立或加强盟约关系。现代人则试图通过婚姻,改变个人地位。如此这般功利性目的,是婚姻的原始基因,人类绝大多数文化事项都具有实用功能,没必要摆出一副假道学面孔,加以否认甚至批判。
需要质疑的是:在人与人还不平等的社会里,当内含在婚姻中的功利性交换下降到“新低”时,谁是得利者?毫无疑问,是有婚房的那一方: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站在你这边。
其实,《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例外”,如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而绝大多数情况,不存在这类约定或合同,最 高法的解释是应用范围最广的“默认状态”,可这样的“默认”合适吗?
设想一下,因目前住房在个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住房在婚姻家庭财富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最高法会出台解释,让住房物权不因婚姻而转 移,甚至婚后获得的赠予,都不能夫妻共享,那么当家庭其他财富形式占据重要地位,最高法是否还会再度出台“司法解释(N)”,来确保其同样不会因为“人的 交换”而发生转移?
哪天一方工资收入大大高过另一方,难道也宣布作为工资和储蓄存款,同样“离婚归各自独有”吗?真到了那天,人们不但可发现社会上贫富分化,而且可看到婚姻家庭内潜在的贫富鸿沟——如果离婚,地位较低的一方会发现,自己再“攀龙附凤”,仍是一无所有。
法律虽贵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以其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一直是更有利于弱势阶层的:没有法律,强势阶层可以无所约束地欺凌弱势阶层。但在转 型的中国,人们不难发现,强势的有产者既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也在法律上,完全凌驾于弱势的无产者之上,“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只是提供了一个新例子。 (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 顾骏)
婚房AA制 无谓平等之争男人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 详细 ]
从本月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 “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坊间热议“婚姻不是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 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坊间热议“婚姻不是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根据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 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婚姻法的修改,是社会的进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男人更爱女人,女人更爱男人,只想爱了,不想物了,内在与外在统一了,婚姻就稳定了些。”
司法解释改变婚恋观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婚姻法新 司法解释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
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 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 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说不定会导致——如果 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 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 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 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婚房AA制和分手无关都说男女平等了,那么平等的双方在婚姻地位中,本不该有“强势”与“弱势”之分,只怪传统的婚姻习俗和观念人为地前置了这个强弱。... [ 详细 ]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13日开始实施。“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 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可以大胆猜想,婚姻法新解释将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将会有更多的夫妻在房产贷款上AA制,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 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谈婚论嫁,首先需有新房。按传统习惯,新房都由娶媳妇讨老婆的男方购置,因为生儿子是“建设银行”,生女儿是“招商银行”。这让许多城市父母不 堪重负,全部积蓄都花在了儿子的婚事上,而且还要担心一旦小夫妻闹离婚,这房产要被儿媳“分”走一半。现实生活中,结婚为买房纠结,离婚为房产争斗,实在 是婚姻的悲哀。因此我倒认同报道中的律师观点,婚姻法新解释更加明确了房产所有权归属,“预计今后为了房子而对簿公堂的离婚夫妻将减少,好聚好散的将增 多”。
当然,但凡沉浸在“百年好合,白头偕老”祝福中的新婚夫妻,谁都不会有离婚之念。然而,传统婚姻观随着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嬗变,姻缘被掺杂了许多 不确定成分,离婚率走高也就成必然趋势。既然离婚双方为分割房产成仇人成诉讼难点,那为什么不可以将此“后患”止于婚前?从这点出发,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 将倒逼并改变现代人的择偶观,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前购置房产时就实行AA制,共同拥有产权。报道中的大学毕业女生李家沱坚持“裸婚”就是个好例子,“不嫁有 钱男,自己奋斗才是王道”,她信老公是只“潜力股”,两人婚后自力更生买房,“我们的家是一起奋斗来的,一个碗、一口锅、一双筷子,都是两个人一起挣的, 特别珍惜”。这样的婚姻,才会是长久和幸福的。
都说男女平等了,那么平等的双方在婚姻地位中,本不该有“强势”与“弱势”之分,只怪传统的婚姻习俗和观念人为地前置了这个强弱。所以对婚姻法新解释在离婚析产上持“保强损弱”的观点,不免存在某种偏见或者误读。
新浪网友“名动江湖 ”跟帖认为,司法解释一出台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是由于一些女性已经习惯了过去对自己过于偏袒的离婚财产分割办法,对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心理不平衡所导 致的,这个可以理解。但法律是公平的,保护的是双方的利益。如果是女方婚前买的房子,那结果不是一样吗?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将使婚姻以感情而不是以财产为基 础,而且离婚率和房价都将可能有所下降。
婚姻靠夫妻共同经营,经营得好也就无房产之争。当然,如果新解释能促进夫妻在购房或房贷上AA制,即便日后分手也不存在“公婆买房,儿媳没份 儿”的“不平”事,也就无房产之争。法律总是在不断完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可以让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归属变得简单,谁的就是谁的。 (王国荣 钱江晚报)
婚姻法或改变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 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 详细 ]
网友称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五年来离婚人数
年平均增幅为7%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今后女方父母或宁愿
婚前为女儿出资买房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广东2000万农民工八成未婚渴望另一半
3000农民工来广州相亲
昨日,广东首届新生代农民工玫瑰节正式在广州市萝岗区启动,3000多名青年农民工现场相亲,100对两地分居的优秀农民工夫妻获资助一周“鹊桥会”。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朱明国发来贺信,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团省委书记陈东等到出席仪式。
今年初的广东省两会上,团省委提出《新生代产业工人婚恋问题与解决对策》提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提案指出,广东近2000万新生代农民工存在迫切的婚恋需求,适婚年龄的未婚青年人数占总人数的80%,单调的业余生活直接导致他们缺乏婚恋交往的平台和渠道。
“每天在广州的节奏很快,上班、下班、回宿舍,身边的朋友很少,更别说和异性交往了。”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的普通工人唐景儒说,尽快从茫茫人海中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另一半,是他目前最期待的。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郝丽佳,因为工作环境封闭,羞涩而渴望着爱情和缘分。
现场可见,这些处于美好年华的青年们,除了没有身怀一张广州身份证,与广州青年差别不大三成人戴着眼镜、七成女孩染着发、三成女孩穿着高跟鞋……就连职业,也不再是靖一色的普工,财务、工程师、行政主管等白领职业已算多见。昨日近20家广州青工多的企业组团参加相亲会,其中约有一两成来自东、西部、北部的本省员工。
昨天,活动举办了首场以健康交友婚恋观教育为主题的玫瑰学堂,主办方为首批13个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健康交友婚恋培训教育基地授牌,聘请首批16名专家作为新生代农民工健康交友婚恋辅导讲师团的讲师。据悉,玫瑰节期间,全省各地将举办数百场玫瑰学堂,预计培训数十万新生代农民工。
适龄未婚青年数量庞大
已婚工人长期两地分居
今年初,为了向广东省两会提交《关于新生代产业工人婚恋问题的建议》,团省曾在全省调查并分析广东新生代产业工人婚恋现状,发现适龄未婚青年数量庞大、畸形婚恋有所蔓延等问题。昨日,团省委正式公布了这一调查与分析结果。
当前,广东新生代产业工人数量近2000万,其平均年龄已进入适婚阶段,但未婚比率居高不下。据2009年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已婚新生产业工人中,夫妻分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种情况是一方远离家乡,与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进城打工,但务工地分属不同城市,或不同工厂,受各自务工时间和场所的限制难以团聚,造成事实分居状况。
此外,调查还发现畸形婚恋有所蔓延:一是一些已婚的新生代产业工人在务工地发生婚外恋。二是一些新生代产业工人中出现“脚踩多只船”的现象。三是未婚同居行为较为普遍。四是存在着“一夜情”、“短暂情”行为。五是同性恋一定程度存在。六是一些新生代产业工人有交易性性行为。微博支招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对丈母娘来说
加上女方名字这个很伤脑筋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按不少城市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但昨天,记者听到不止一个人说:出装修的钱,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子呢,这也是婚前财产啊!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而记者了解到,持这种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数。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好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等。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因为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分”走了。
不过,这种观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有所变化。在南京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顾女士告诉记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
明明白白结婚:各国婚姻法演变中国婚姻法:从感情认定到财产分割
61年中,这部法律总共经历了五次调整、修改。一代人经历了结婚、生子,当他们对婚姻的态度还停留在过去时,下一代孩子已经长大,从组织安排的婚恋方式,到自由恋爱;从单位分房到蚁族、裸婚;从妇女解放引发的离婚风潮到闪婚闪离,《婚姻法》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改变着。... [ 详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起实施,至今已有61个年头。61年中,这部法律总共经历了五次调整、修改。一代人经历了结婚、生子,当他们对婚姻的态度还停留在过去时,下一代孩子已经长大,从组织安排的婚恋方式,到自由恋爱;从单位分房到蚁族、裸婚;从妇女解放引发的离婚风潮到闪婚闪离,《婚姻法》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改变着。
《婚姻法》的诞生
《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童养媳、包办婚姻、一夫多妻这些封建产物不再生存的空间,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时代开始了…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来自各个解放区的妇委、妇联同志、妇女代表以及党中央有关单位列席代表总计100余人于此通过了起草《婚姻法》的提议。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小组驻扎在东柏坡-一个群山环抱的小山村里,借用来的两个小院有几间土屋,小屋里一铺土炕、几张桌子,这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就在此诞生。
起草小组中的成员并不都是真正学过法律的,但她们多是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对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有强烈愿望和革命斗争经验。起草小组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提供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条例旨在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于是这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要求的婚姻条例就成了《婚姻法》的起草基础。
起草过程伴随着争论但始终顺利进行着,组员深知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字字斟酌,认真整理。经过大半年的努力,婚姻法的初稿完成了。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乘坐100辆卡车和20辆吉普车离开西柏坡进京。
1950年1月21日,又经过一番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被呈送到党中央面前,随即分别送往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首先经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又经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修正通过,还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再经由毛泽东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讨论两次。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感情破裂成为离婚的条件
1980年,婚姻法颁布30年后进行了首次修改。
经过30年的实践经验总结,这部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这部婚姻法在修改后有了新的实质性的改变。
1980年新《婚姻法》在原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结婚条件做了若干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原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草案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比原婚姻法规定男女各提高两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绝大多数表示赞成,认为这样规定兼顾了城乡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村感到婚龄定得高了,执行有困难。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至于对农村早婚习惯的改革,需要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继续做工作,逐步在群众自愿基础上解决。另外,城市有些人认为婚龄定低了,与提倡晚婚、计划生育有矛盾。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1980年《婚姻法》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有一个新的突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国家倡导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反对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法律不能被用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考虑到废除封建婚姻时间短,经济、文化水平较低,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以至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情况复杂,草案将原有规定修改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
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制定了新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980年《婚姻法》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把经过‘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引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0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起了很重要的历史作用。”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评价说。
通过《婚姻法》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人们的婚姻观念还呈现着一种单纯的态度,对于财产的分配,遵循着协商共有的原则,其中第十三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指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家暴受法律管制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婚恋观念又有了新的变化,同时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于是全国人大通过提案,针对新时期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家庭暴力、婚外同居、权利观念强化等问题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有些专家主张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起草了一个140多条的草案,不料引起了很多争论,同时与法工委的想法有出入,于是最终决定先就现实生活中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补充。
2001年,婚姻法在第二次修改中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为第五章, 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受害人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等。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
婚姻法的第二次修正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实践证明,这次修正是成功的。
财产分配公平细化
在离婚财产的分配上,与1980年的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修正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被限定、被细化了,新婚姻法中对于共有的财产的范围限定是: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以下情形也重新认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新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释接连出台突显财产纷争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共34条,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近两年后,即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紧随《解释一》出台,共29条,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与《解释一》相比,《解释二》中明显出现了许多与财产分配有关的条款,其中针对彩礼习俗的解释说明十分特别,条款中规定双方离异后,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还对房屋的分配做出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然而,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变化巨大,人们的价值观、适应社会竞争压力、支付生活开销的水平都逐渐发生了变化,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频频出现。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失落的丈母娘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解释三》出台随即引发热议,其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归一方所有的新条款无疑击碎了“女儿就是招商银行”这一说法。
近几年,是否买得起房成为结婚前考验准女婿们的最后一道关卡。当两人已经站在婚姻殿堂的门口,面对女方高喊“有车有房”的口号,男方迫于种种压力只能砸锅卖铁满足这一刚性需求,也就导致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这种观念将最本真的爱情丢弃在一旁,推高了本就充溢泡沫的房价,一旦在房屋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绝大多数婚姻关系将迅速走向危机。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版《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扭转当前社会这种扭曲的婚恋观念,让一切回归爱情本身,这也有利于更长久地维持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方面的平等幸福。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二是可能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本刊实习生:王祎萌 邓宇
谁为离婚买单:各国离婚财产分配交换戒指的那一刻,或许没有人会幻想离婚的场面,就连参加婚礼的各方亲朋也都沉浸在天荒地老的浪漫誓言中。然而,曾经无价的爱情在变质腐败后,便无法逃避复杂的财产分配,一桌一椅、一花一草,都不能再被分享,它们没有被明码标价,却在法律中拥有了各自的价值。... [ 详细 ]
交换戒指的那一刻,或许没有人会幻想离婚的场面,就连参加婚礼的各方亲朋也都沉浸在天荒地老的浪漫誓言中。然而,曾经无价的爱情在变质腐败后,便无法逃避复杂的财产分配,一桌一椅、一花一草,都不能再被分享,它们没有被明码标价,却在法律中拥有了各自的价值。 出生不同国度的人对爱情、婚姻有着不同的价值标准,那么在法律这个理性的世界中,不同国家对于财产的分配又有什么异同呢? 美国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法国 法国的离婚形式分两大类,协议离婚和过错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 并对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过错离婚,即一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对方在履行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如通奸、姘居、重婚、暴力、虐待、遗弃、侮辱、离家出走等。 有过错的丈夫或妻子要对其过错行为付出代价,法院不批准他们的离婚请求。而受害一方则不但可以离婚,而且还将从财产分割、抚养费的给付等含有经济内容的离婚裁判中得到较多的利益。离婚判决被视为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救济手段。《法国民法典》第 265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 对于住房的分配,《法国民法典》第251-1条规定:如果作为家庭住房的场所属于一方配偶的自有财产或者归其个人所有,在下列情形下,法官得将其租让给另一方配偶: 第一,在由另一方配偶对一子女或数子女行使亲权时;或者在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一子女或数子女经常在此住房内居住时。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应确定租让契约的时间可以延长,直到最小的子女成年。 第二,在宣告离婚是因作为住房所有人的一方配偶以共同生活破裂为理由提出请求时。在这种情况下,租让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9年,但是可以通过做出新的决定延长。在承租人再婚或者公开与他人姘居时,租让契约均自然终止。 上述情形,如新的情况证明解除住房租让契约合理,法官有权解除之。 瑞士 瑞士的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根据《瑞士民法典》中第154条的相关准则执行的,其中提到,夫妻财产制度分为三种:所得参与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实行所得参与财产制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自己的财产,并可相互获得对方的所的财产盈余的1/2。婚姻财产的亏随不予考虑。若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增值和维持作出了贡献,可要求给与相应的补偿;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将平均分享共享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通常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某项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夫妻一方证明对其享有优先权,夫妻关系终止时,该方可要求将此财产完全分配给自己,并且不承担补偿义务。 日本 《日本民典法》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选择协议的方式,协议不能达成时可请求家庭法院裁判。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对于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突显出共享、平均的原则。规定中称,如果夫妻双方间没有约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均等,但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获得收入或者损害家庭里一直陪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有权不执行均等的原则判处。同时,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以该方的财产偿还。 中国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此之外,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对于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十分细化的,但纵观各国婚姻法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均秉着平均分配或是优待子女抚养方的原则,法中有情,公平合理。
当房子不再绑架婚姻,婚姻走向务实,夫妻之间更加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时,婚姻反而会更加坚固。不是什么“乐了公婆,愁了丈母娘”,更不是什么“男人笑 女人愁”,而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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