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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民主

二、選舉民主

(一)選舉民主的意涵

現代政治意義上的選舉民主是人民通過選舉的方式參與國家權力行使過程的一種基本民主形式,其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是選舉民主的前提條件。公民如果沒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也就沒有真正的選舉民主。現代社會選舉民主的一個最典型特點就是選舉權的普遍性,選舉活動不再是特定階級或某個集團的選舉民主,而成為廣大人民的選舉民主。因而,現代選舉民主的前提是公民享有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包括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表達自由等等。公民享有平等權,意味著公民在政治權利上是平等的,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正是基於公民的平等權,所以公民不因性別、財產、種族、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平等的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公民既可以選舉他人,也可以被選舉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公民還應享有法律保障的表達自由,可以就政治問題自由發表意見。只有當選民們能夠對於國家事務以選擇的方式表達的時候,選民的的意志才能充分反映出來。可見,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是選舉民主的先決條件。

(2)選舉是選舉民主的基本特徵。民主是一種價值追求,也是一種政治方法,民主本身意味著多數人意志對國家事務的公共決策。當人類社會的民主進程從直接民主走向間接民主,從古典民主走向現代民主之後,選舉與民主的關係就變得密不可分了。民主是選舉的目的,選舉是民主的形式,選舉與民主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選舉成為選舉民主的最基本特徵。現代選舉民主為選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選舉應當是自由的、公正的。公民依法所享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受任何限制,每一張選票應該有同等的分量;選舉組織機構必須是保持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在影響;選舉的規則應當保證選舉活動能夠自由、真實、公正的實現。選舉還應當是定期的、競爭的。選舉的定期舉行是為了保障人民對國家事務的最終控制,選舉的競爭是為了確保公民充分享有選擇的權利。

(3)「少數服從多數」是選舉民主運作的基本原則。既然人民通過選舉的形式,平等的行使自己的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對國家事務進行公共決策,那麼選舉過程中的每一票都有著同等神聖的價值。選舉民主要求投票的結果應當具有唯一性,但事實上無法保證每一次投票都會得到所有公民無一例外地做出同樣的選擇,此時就需要用「少數服從多數」這種多數裁決原則來達成一致。多數裁決原則是選舉民主運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保障在意見發生分歧時候,有效作出公共決策,同時能夠符合社會整體的統一行動方向,即多少人的意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多數裁決原則並不能和選舉民主的本質劃等號。多數裁決只是選舉民主的運行原則,多數人的意見也有可能帶來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因此,協商民主、自治民主與選舉民主相互作用,互為補充,共同組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

(4)票決制是選舉民主運作的基本方式。現代選舉民主也稱票決式民主,意為選民在進行選舉的方式上,採取票決或者投票方式來選擇自己的利益代表。選舉民主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比如舉手表決、鼓掌通過、抽籤與輪流等等。但是,投票是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的選舉民主基本方式。這是由於相對於其他運作方式來說,投票的方式具有優越性。舉手表決和鼓掌通過雖然簡單易行、便於操作,但其弊端顯而易見,很可能抱有不同看法公民礙於情面也舉手表示同意,導致選舉流於形式。而抽籤與輪流的方式雖然可以防止賄賂、威嚇影響選舉,但是很難保證民主的平等性。相較而言,「一人一票」的投票選舉的方式,更能保障民主的平等性。

(二)選舉民主的憲法規定

1、憲法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選舉民主提供製度載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把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同中國實際相結合,在長期的政權建設實踐中不懈探索而創立的,是我國選舉民主的主要制度形式。我國憲法序言中就強調「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明確了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憲法第2條的規定,指出了我國政權的權力來源和組織形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相適應的。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政權本質,決定了需要建立一套能夠使人民形成統一意志,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我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等內容。這些都表明,在我國政權組織形式、政權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處於基礎和中心的地位,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而這正是選舉民主對於人民共同決策國家公共事務,行使國家權力本質要求的制度保障。

2、憲法明確公民當家作主之選舉權利,規定選舉民主之本質

公民享有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是選舉民主實現的前提條件,我國憲法賦予公民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確立了平等原則,同時賦予了公民平等權這一基本政治權利。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裡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賦予我國公民廣泛的、真實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利,為選舉民主的實現奠定基礎。

選舉民主所要求的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不僅局限於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包括表達自由。憲法第33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都屬於表達自由的範疇。憲法賦予的表達自由越廣泛,越利於選民的的意志的充分反映。

另外,憲法第34條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第37條明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賦予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條規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第41條賦予「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都為選舉民主的實現提供了前提保障。

3、憲法規定國家機構的組成方式,明確選舉民主實現形式

儘管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我國國家政權的本質,但是我國地緣廣闊、人口眾多等基本國情決定了應當採取選舉民主,而非直接民主的民主形式。也就是說,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經常地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力,而是實行間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作為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這就明確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方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由選民直接選舉和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所選出的人民代表都是根據人民的意志選舉出來的,這是選舉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是全權性的國家機關,享有廣泛的職權。但是,國家職能的全部實現僅僅依靠人民代表大會遠遠不夠,其還有賴於除了人民代表大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我國憲法對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系統進行了明確規定,即縱向上分為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橫向上,主要分為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憲法同時明確了這些國家機關的產生方式和相互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據此,可以看出我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實現選舉民主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一是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廣泛職權,實現人民對社會事務的管理。二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這些國家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並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我國憲法對我國國家機構組織系統進行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意味著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地工作;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

總體而言,無論是國家機構的建立還是其運行過程中,人民代表大會始終處於主導地位。憲法建構了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的我國政權體系。也正因為此,才能夠真正體現和保證國家機構始終以實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為宗旨,始終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目標。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的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三)選舉民主的制度及實踐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民主的基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發展而建立、發展。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由於不具備制定憲法的必要條件,所以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新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由毛澤東同志親自主持起草,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1954年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至此,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

1954年憲法頒布後的最初三年,實施的情況是好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認真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審查批准了「一五」計劃和年度經濟計劃、預算,決定了綜合治理黃河的方案等,在國家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1957年開始由於反右鬥爭中,受「左」,的思想干擾,憲法的實施受到影響,人大工作也難以開展,處於一種「徒有虛名,而無其實」的狀態。到1966年「文革」開始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被停止活動,地方人大則被所謂的臨時權力機構「革命委員會」所取代。1975年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二部憲法,但是1975年憲法是在國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況下制定的,所以很不完善,比1954年憲法是個倒退。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1978年憲法,並經過1979年、1980年兩次局部修改,但總體上仍帶有明顯的局限性,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並通過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再次明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82年憲法繼承了1954年憲法的優良傳統,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對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規定,包括改革和完善選舉制度;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等。所有這些規定,對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選舉民主,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作為國家的權力機關;再由各級權力機關產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是選舉民主的直接制度體現。

2、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優越性:選舉民主的價值體現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實現社會主義選舉民主的基本形式,產生於我國的革命鬥爭中,是其他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與我國革命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具有巨大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適合中國國情。選舉民主最主要的功能價值就在於通過選舉,有利於產生合民意的最佳政權,這種政權應當是符合多數人的意願選擇,也應當符合主權國家的基本國情。

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表明,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適用的民主政治模式。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民主政治制度,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我們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我們國家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一樣,都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中國的文化傳統、生產力發展水平、國內外政治環境相適應,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具有很強的生命力。歷史證明,照搬西方多黨制、三權分立、兩院制的政治模式不符合中國國情,中國只能走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道路。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只能採取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長期的政權建設實踐中創立的。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最適合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且是最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促進全國各族人民大團結,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與時俱進的優秀品格,能夠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各個時期的發展需要,不斷地進行改革和自我完善,不斷地汲取和借鑒全人類共同創造的政治文明成果。也正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很強的生命力,是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民主政治制度。這樣的民主政治制度不僅能很好的實現選舉民主的內在要求,更有益於選舉民主本事的發展。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能保證人民通過選舉實現當家作主。選舉民主的真正實現,不僅在於參與選舉的選民具有廣泛、普遍、自由、平等的選舉權利,還應當體現在通過選舉的形式實現最為廣泛的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最符合我國國情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是最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其優越性還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便於人民管理國家,便於統一行使國家權力,能在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任何一個國家的國家政權,都是國體和政體的統一。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國家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的政體必須是最能保障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體,最能反映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政體,最便於人民群眾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體,歸根到底一句話,必須是最能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政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於人民參加國家管理。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都由選民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除被剝奪政治權力者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擇權和被選舉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除具有與會權、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等基本權利之外,還具有提名權、建議批評權、詢問權、質詢權、視察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要求,認真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依法認真行使職權,必須與選民或選舉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繫,並自覺接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由此可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最具實質性、廣泛性、代表性、合理性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最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完善:選舉民主的發展趨勢

黨的十八大報告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經驗,肯定了我國「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基層民主不斷發展。」對於選舉民主的完善和發展作出了明確指示,需要「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強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提高基層人大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比例,降低黨政領導幹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設立代表聯絡機構,完善代表聯繫群眾制度。健全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制度,優化常委會、專委會組成人員知識和年齡結構,提高專職委員比例,增強依法履職能力。」可見,我國選舉民主的發展完善,在制度層面主要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上。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早已擺脫「橡皮圖章」的稱謂。作為選舉民主的主要承擔者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著越來越好的效果,在絕大多數場合都能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然而,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歷史和現實、國際和國內、理論和實踐、經濟和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其所體現的選舉民主距離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不斷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運作機制、工作程序等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在充分發揮自身作用、改進選舉制度、提升代表素質、提高立法質量、加強民主監督、完善工作和組織制度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健全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本著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有利於調動最廣大人民的積極性,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原則來進行;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始終以不斷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不搞指導思想的「多元化」;始終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既要積極借鑒人類共同創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又要堅持獨立自主的原則,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制度模式;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力,嚴格依法依程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權力;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統一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實踐,統一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使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健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全國各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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