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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事奉問答(下)

男女事奉問答(下)

(續上篇)

21.教會中的牧師長老,可否授權姊妹在其監督之下,於公開聚會中講道或教導?

教會中所有的教導與領導,都應該在牧師長老的監督之下進行,因為這些領袖要負聖工的主要責任。如果教會領袖運用其權柄,授權姊妹從事教導會眾的聖工,則這等於是要姊妹從事「牧師或教導長老」的實質工作,只是沒有按立她為長老而已。這實際上是要女人教導男人,明顯違背聖經,誤導會眾。

凡是違背律法(聖經的準則)就是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教會領袖若不信從聖經真理,則必須悔改歸正。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4:17)。教會領袖若知道這是聖經真理,卻拖延不改,不歸回正道,則必會遺害教會,招致審判刑罰。

22.哥林多前書14:34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中」,這是否表示姊妹在教會中必須完全靜默?

根據林前11:5說「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作先知說主的話),若不蒙頭就羞辱自己的頭」,這表示:姊妹在教會中可以禱告與傳講聖經,並非絕對不可發言。至於林前14:34所說的「女人在會中要閉口不言」的原因,在35節說明在於「原是可恥的」;而林前11:5-6說「若不蒙頭,就羞辱….羞愧」。可見保羅所關切的是:姊妹在會中說話,是否是羞愧可恥的(「可恥」與「羞愧」在原文為同一字)。這顯示「羞愧可恥」關鍵所在,不是「姊妹有無說話的智慧與能力」,而是「姊妹在教會中說話,是否遵守聖經的領導次序」。

保羅在林前14:34說到姊妹「總要順服」;而在林前11:3說「男人是女人的頭」。所以,「羞愧可恥」問題,根本來說,是指:姊妹出頭,不尊重弟兄在教會中的領導職分(這是神所設立的),是姊妹自取其辱。如果姊妹在會中的禱告或傳講聖經的方式作法,有意無意遮蔽了神呼召弟兄的領導職分,則這是羞愧可恥的。在這種情況下,保羅就禁止姊妹在會中說話。

如果姊妹在教會中的說話,尊重神所定規的領導次序,以蒙頭或其他方式表明順服弟兄的教導與領導職分,則姊妹可以在教會中禱告或說話。這正是林前11:5-6所表明的。

23.有人引用加拉太書3:28所說「並不分….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辯說教會中的教導與領導職分不應該區分男女性別。這種講法對不對?

如此的講法是不對的。假如可以這樣「背離上下文,望文生義」錯解經文,則同性戀不分男女的說法,就成立了。根據「以經解經」的原則,我們從其他眾多經文得知,如此解法是大錯特錯。保羅在「羅馬書1:24-32」明說:神創造男女兩性,是「順著性別」的配搭幫補,而非「悖逆性別」。主基督的救贖,並非違反創造,乃是除去墮落對創造帶來的敗壞咒詛,恢復成全創造的目的。男女性別是奇妙的創造,不可能在救贖里失去性別區分。

仔細看加3:28的上下文,清楚顯示:「或男或女」在基督耶穌里是合一的:一樣因信稱義(24節);一樣不在師傅(律法)的手下(25節);一樣是神的兒女(26節);一樣披戴基督(27節);一樣屬乎基督;一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照應許承受產業(29節)。

彼得前書3:1-7也說到丈夫與妻子「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印證加3:28所說的,男與女在主基督里,生命地位完全平等。然而,這並沒有抹殺男與女的角色職分之區別。彼得勸勉妻子「要順服自己的丈夫」,丈夫「要敬重妻子是軟弱的同伴」。可見「弟兄與姊妹生命地位完全平等,然而角色職分是有區別」。所以,保羅在林前11:11說:「照主的安排(原文作「在主里」),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男女必須互相幫補,因為角色職分有別。

24.在舊約與新約中,似乎有姊妹作先知或領袖的角色,這如何解釋?

首先,我們要記住:在舊約與新約中,神向祂的兒女(包括弟兄與姊妹)顯明祂的心意。神也向姊妹傳達祂的旨意。姊妹並非二等公民,在領受真理方面是軟弱低能,不可靠的弱者。角色職分的區別,是根據神的創造定規,彰顯秩序,榮神益人。

在舊約的領袖職分,主要是先知、君王、祭司三職分。祭司都是男性,無一例外;君王也都是男性,只有一位太后亞他利雅,剿滅王室篡位,聖經從未記載她登基,表示不予承認(王下11:1-16);先知都是男性,只有極少數例外(如米利暗)。此外,士師也是領袖,都是男性,只有一位例外(底波拉)。

可見,舊約時期的領袖,除了極少數例外,都是弟兄;這顯示神的確是賜給弟兄「領導與教導職分」。極少數的例外是姊妹作先知說話或領頭,其中內情表明她們都尊重弟兄的領導與教導職分,同時也見證了弟兄們的軟弱失職。

首先,米利暗作女先知,她的工作是在姊妹當中,帶領婦女(出15:20)。底波拉是女先知,士師,以色列的母(士4:4;5:7),和雅億(士5:24-27)的興起,都是因為以色列的官長如巴拉等人的停職,膽小失職(士4:9)。士師秉政時期,是各人任意而行,所以不應當用來做教會建造的藍圖;如果有人以底波拉興起,作為可以興起女牧師女長老的證據,則是張冠李戴引喻失意,錯誤的解經示範。

列王紀下22:14-22記載:當約西亞王年間,大祭司希勒家在聖殿中發現了「律法書」,王就吩咐希勒家等人,去見女先知戶勒大,私下詢問。她傳達神的話,並非在公開場合。她的先知性事奉,正是在猶大國領袖們失職時,「沒有聽從律法書,沒有遵著書上的所吩咐的去行」。根據申命記17:18-20記載:國王登基之後,要從祭司那裡抄錄「律法書」一本,平生誦讀謹守遵行;祭司和眾長老,要定期將律法書念給以色列眾人聽,使他們學習遵行(申31:9-13)。

但是祭司、君王、眾長老通通失職,連律法書都不知何在。所以,當找著律法書之後,約西亞王驚恐己罪,撕裂衣服。神興起女先知戶勒大,向這些私下來求問的領袖說:律法書所說的背約刑罰災禍必來,然而謙卑悔改的約西亞王得到豁免。約西亞就召聚眾長老、眾祭司、眾先知(陽性詞,顯示當時有其他男先知),所有百姓來到聖殿,念律法書給他們全體聽,帶來大復興(王下23:1-25)。

既然當時有男先知們,為何神揀選戶勒大來說話呢?豈不是要顯明弟兄領袖們全部失職嗎?戶勒大並沒有在聖殿或王宮等公開場合說話,表明她不是公開聚會的領袖,也沒有在公開聚會中傳講神的話。

總結舊約中這三位特殊的女先知:

(1)米利暗,帶領婦女,沒有領導或教導弟兄。當她後來起來爭領導權時,遭到神的刑罰(民12章);

(2)戶勒大,是在弟兄領袖都失職時,私下傳達神的話,沒有公開教導或領導;

(3)底波拉,則是在以色列官長停職,巴拉膽小懦弱時興起的領袖,來見證士師時期的亂象。

顯然,神定規設立弟兄作神子民團體的教導與領導職分。

再看新約路加福音2:36-37所記載的女先知亞拿,她不離開聖殿,禁食祈求,晝夜事奉神。她為主耶穌作見證,對人講說。亞拿與西面一樣,是神所揀選為主耶穌作見證。當時聖殿的祭司們,已經淪為撒都該人黨羽,既不敬虔又不信復活,捲入政治更是失職,最後還參與殺害主耶穌。神興起敬虔的亞拿,作禁食祈禱的晝夜事奉,見證聖殿中事奉的祭司們、猶太公會、民間的長老的敗壞與失職。亞拿晝夜都不離開聖殿,從事禁食祈禱的聖工。她並沒有在「會堂」公開聚會教導或領導,也沒有擔任祭司的領袖職務。

使徒行傳21:9說到「腓利的四個女兒….是說預言的(原文作「作先知說話」)」。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五旬節聖靈降臨之後,摩西的禱告與約珥的預言已經應驗了,在新約里所有神的兒女,不論男女老幼都要作先知說主的話,所以腓利的四個女兒都作先知說話,也正是顯明此事實。然而,此處並未說到她們在教會中作教導與領導的領袖。如果有人引用腓利的女兒作證據,作為姊妹在教會中教導或領導成年弟兄們,則是言過其實。

總而言之,舊約所提及的,這些極少數的姊妹作為先知或士師,是為了幫補弟兄領袖,或是見證弟兄領袖的軟弱失職。而新約所提及的亞拿與腓利的女兒們,都不是在公開聚會的教導或領導。這顯示,姊妹也得著神的恩賜,來幫補弟兄領袖;但是她們都不是具有正規的教導與領導職分。

從舊約的「著書先知」(寫作舊約聖經)與「新約使徒」(寫作新約聖經)來看,他們都是蒙神揀選的弟兄,這清楚顯明:神在歷世歷代的教會中,定規弟兄承擔領導與教導職分。

25.在今日教會聚會時,姊妹應該蒙頭,作為服權柄的記號嗎?

保羅在林前11:2-16論到:在當時的教會中,姊妹禱告或作先知說話,要蒙頭。保羅是先從「頭」說起,解釋頭」的意義,說明「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上下文顯示:這是從「神創造男女的秩序關係」論到「教會中的權柄與順服」。所以,整段經文的框架與根基,是創造秩序與男女關係,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宇宙性真理。

所以,在今日教會中,應當尊重並顯明此「弟兄具有領導與教導職分」的普遍真理。這也是我們在前面所論述的:根據聖經(特別是在保羅書信中)指明「弟兄舍己的領導,姊妹幫補的順服」的真理,必須在教會與家庭中實行出來。換言之,教會中必須有「領導與服權柄的記號」彰顯出來。

保羅在林前11章從「頭」開始,講到「蒙頭」。姊妹蒙頭,是當時的規矩習俗:第一世紀時,猶太人姊妹在公共場合,都蒙頭;希臘婦女一般也是蒙頭。這是當時表達男女有別的社會次序之「記號」。「蒙頭」是當時文化習俗的記號,表達出普遍啟示的創造秩序「男女有別」,正如男女的衣服裝飾,行為舉止所顯示的。保羅要第一世紀的教會,使用當時當地的蒙頭記號,來表達服權柄的實質意義。

保羅後來論到「蓋頭」:長頭髮,是神賜給姊妹的榮耀;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這是我們的本性所指示我們的。雖然頭髮的長短的衡量標準,各民族文化在不同時地,有各自約定俗成的尺度。但是弟兄頭髮長到像姊妹時(或不能分辨時),就是他的羞辱;姊妹的頭髮若是剪短至像弟兄的程度,就是她的羞恥。所以,頭髮作為「蓋頭」,也是記號,表明「創造男女有別」的普遍啟示真理。

根據林前11:15:「女人有長頭髮,乃是她的榮耀,因為這頭髮是給她作蓋頭的(原文作「給她代替蒙頭的」)。所以,姊妹的長頭髮蓋頭,就已經表達了蒙頭的雙重意義:她是男人的榮耀,她要順服弟兄的領導。

姊妹應留夠長的頭髮,來顯示與弟兄有別;至於姊妹的頭髮多長是算長,原則是不應該短到分辨不出是姊妹。如果因特殊原因,例如受傷或接受治療而禿頭,則在公共場合應當戴上帽子或假髮來「蒙頭」。正常長發的姊妹在今日教會中聚會,長發已經是那「記號」,無須再戴上小帽或頭巾來「蒙頭」,因她已有「蓋頭」。若是她自己願意加上「蒙頭」,來加強那「記號」,並無不可。有些宗派,仍要求姊妹在聚會時蒙頭;在今日中東與伊斯蘭文化地區,基督徒姊妹仍然蒙頭,表示尊重文化習俗。這些作法,我們應當尊重。

所以,「記號」在民族文化中的表達方式,是因時因地制宜的。但是,「記號」所見證表達的「實體」(男女有別,弟兄以姊妹為榮耀,舍己的領導;姊妹以弟兄為領導,幫補的順服),卻是絕對不可沖淡妥協。

26.教會可否差遣姊妹作為宣教士,到宣教工場作領導與教導的工作?

從宣教史來看,我們懷者感恩與驚嘆的心,來看神奇妙的大能作為。神的確是差遣了成千上萬的單身或已婚姊妹,進入宣教工場,遵行大使命。我們應當禱告,求主差遣更多的姊妹(與弟兄!)成為福音的宣教士。因為根據統計,全世界失喪的人當中,超過三分之二是婦女與兒童。不但如此,有些地區的原住民比較接受女宣教士,因為男宣教士會被認為是侵略者帶來威脅。所以感謝神,「報好消息的婦女,成了大群」!

過去的宣教差會(例如戴德生的內地會),接納差派女宣教士,然而,都是安排他們與宣教士家庭同工,或與當地信徒弟兄領袖配搭,並未安排女宣教士作當地教會的領導。在特殊情形下,宣教站只有女宣教士作工時,她是聚會點的帶領人,勢必要作傳福音與教導的工作。然而,她的首要使命是:儘早培育當地歸主的弟兄,成為教會的領袖,成為正規的教會事奉與生活。教會成立後,她可繼續從事配搭幫補的角色,幫助弟兄接棒,承接教會領導與教導的職分。

所以,在特殊情況下,弟兄們停職失職,不肯赴宣教工場傳福音,而姊妹們在宣教站聚會點事奉,當然是她們暫時在作實際的教導與領導工作。正如底波拉,在巴拉等弟兄們軟弱失職時,就暫時負起重責大任。但是這不是正常情形,宣教站聚會點也不是正規成形的教會。總之,弟兄們應當立即悔改歸正,教會要差遣弟兄姊妹一同,赴近處遠方傳揚福音。

27.如果教會沒有合格的弟兄,適合作教導與領導的工作,可否請姊妹來作?或者按立姊妹擔任領袖職分?

如果教會沒有合格的弟兄來作牧師長老,從事領導與教導的聖工,帶領教會,則此教會已經退步到「士師時期」。換一角度說,此教會又到退回到「宣教站,聚會點」的狀況。在此非常時期的危險光景中,所需要作的,乃是商請總會區會差派牧師長老來協助,訓練弟兄起來成為合格的領袖;也可以禱告考慮,與其他相同信仰的鄰近堂會暫時合併,以待日後再恢復為獨立堂會。如果在此艱難時期,還要違背聖經按立姊妹為領袖,豈不是雪上加霜火上加油,加速情況的惡化?

如果教會團隊被錯誤教導,在過去按立了姊妹為領袖,或由姊妹擔任實質領袖工作,造成了既成事實,如今知道錯了,當如何處理此難處呢?首先,必須歸回聖經正道,不可將錯就錯,就錯到底;反而,要立即認錯悔改歸正,開始認真傳講「教會治理」的聖經真理,認真訓練弟兄們起來,成為合格的領袖,承擔領導與教導的職分。

已經按立的姊妹領袖,應該志願放下原先不合聖經的頭銜,繼續以配搭幫補的角色,輔佐弟兄們長大成熟,承擔領袖職責。底波拉應當輔佐原先軟弱膽小的巴拉,而不是取而代之。姊妹們不是退出事奉,乃是恢複合乎聖經的事奉。正如母親在父親停職失職(出門在外或卧病在床或逃避職責)時,必須代理父親的工作,但是我們不可按立母親為父親,來領導父親。母親要靠主恩典,幫補那不成材的父親悔改歸正。扶正父親之後,她繼續以母親的角色,來配搭扶持父親,完成主所交付給他的職責。

28.有人說:「誰有恩賜,誰就當家」。有些姊妹特別有恩賜,比弟兄高明甚多,可否讓她們成為特例,來領導與教導會眾呢?

這種講法的前提是「恩賜挂帥」,也就是「誰有本領,誰就領導」的世俗作法。但是,聖經所說的正好相反:「不是倚靠勢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主的靈方能成事」。不是因為我們有恩賜,所以神揀選我們來事奉;乃因為神揀選我們來事奉,所以祂賜給我們需用的恩賜。「人本思想」使人誇耀自己的恩賜,也令人羨慕有恩賜的人。「神的主權恩典」使我們謙卑承認「在人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有屬靈的恩賜,並不表示我們可以隨己意來使用。先知巴蘭為了不義的工價,想要隨私意濫用其恩賜。神借著驢說話,攔阻先知的狂妄。連驢都可以被神使用,我們絕不可高舉恩賜,成「恩賜挂帥」者。參孫有恩賜能力,力大無窮,但是放縱情慾來用恩賜,結果害人害己。恩賜的使用,必須根據神的旨意,依照聖經的啟示。

聖靈的寶劍,就是神的道,聖經。聖靈所賜的恩賜,是按照聖經的指示,來發揮使用,以達到真正的目的果效。我們肯定姊妹有許多恩賜,但必須順從聖經的規範。正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恩賜沒有一樣不及人的;但是必須依照聖經來使用,以免造成教會的亂象。

百基拉姊妹與丈夫亞居拉,原是以製造帳棚為業,還來蒙神揀選,在哥林多成為保羅的同工。聖經沒有說到百基拉的教育背景,但是她蒙神恩賜,從保羅學習聖經救恩真理,以致她能幫助丈夫,在以弗所一同教導亞波羅,帶領在他們家中的教會。後來他們回到羅馬,牧養他們家中的教會;最後他們又到以弗所,幫助提摩太牧會(提後4:19)。百基拉是很有恩賜的姊妹,她一生的事奉都是配搭幫補丈夫,她聽從保羅的教導「不許姊妹教導或領導男人」(提前2:12,請記得保羅寫『提摩太前後書』時,提摩太在以弗所)。她真是姊妹事奉的好榜樣!

姊妹的教導、行政、傳福音的恩賜,必須按照聖經所指示的「教會生活秩序藍圖」來使用,在弟兄的領導下,發揮「配搭幫補」的神聖使命。

29.假如某位姊妹說神真的呼召她作牧師,那麼我們可以說她不能作牧師嗎?

根據聖經清楚的教導(如上述各題答案所指出的),神不會呼召姊妹作牧師,因為神不會背乎自己的話。我們無法鑒察人心,所以,若有姊妹的宣稱其個人蒙召作牧師,我們只有勸告她根據聖經來省察自己。聖經是神的話,教導我們明白:神是呼召弟兄,來擔任教會的領導與教導的領袖職責;所以,神不會呼召姊妹作牧師(教會中的主要領袖職分)。

當一個人感覺神呼召他出來傳道,或作牧師的事奉,此感覺本身並不是衡量的無誤標準。當然,傳道人一定要有神的選召差遣,因為「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10:15)。然而,聖經也警告那些「自以為神呼召他而事實上沒有」的人:「我沒有打發他們,也沒有吩咐他們」(耶23:32)。我們不能以「自己認為」取代「聖經清楚教導」。

有可能這位姊妹,是領受了從神而來的傳道呼召,而她自以為是作牧師的呼召。通常神呼召人獻身傳道,不是告訴當事人有關傳道的職位,而是傳道的工作。許多姊妹蒙召成為女傳道,輔導牧養婦女與青少年兒童,配搭幫補弟兄牧者,參與聖工。至於有些姊妹宣稱自己蒙召要作全會眾的領袖牧者,我們只有在愛中說真理,指出這是違背聖經清楚的教導。

30.聖經論到教會與家庭中的領袖權柄,這所指的「權柄」到底是什麼意思?

聖經教導我們:人類社會的結構關係,基本上是「領導與順服」。例如:家庭中父母與子女的關係運作,是根據父母的領導與子女的順服(弗6:1-2);社會中,政府有治理權,來管理公民的行為(羅13:1-7;多3:1;彼前2:13-17)。社會上任何組織,也是有領袖領導會員,軍隊有長官,企業有主人(太8:9;彼前2:18-20)。

教會是神的家,是由眾聖徒組成的祭司國度;新約中的教會,是由僕人式的領袖所治理,信徒按照聖經來跟隨(帖前5:12;來13:7,17;提前3:5;5:17)。在婚姻家庭中,妻子蒙召來順服丈夫舍己的領導(弗5:22-33;西3:18-19;彼前3:1-7)。當然,最終而言,神的權柄是一切人間權柄的根基與框架,只有祂的權柄是絕對的。

根據聖經,神定規的「權柄」在人際關係中,包括三層意義:權利right(太8:9),權能power(可1:27;林前7:37),責任領導responsibility to direct others(林後10:8;13:10)。「權柄」各層面在不同領域中,其表達方式也有其特殊性或局限性。例如:就「權能」而言,政府有配「劍」權(羅13:4);父母要用「杖」(箴13:24);公司老闆有「解僱」權(路16:2);教會的長老團,行使教會的「鑰匙」權,來勸懲會友(太18:17;林前5:1-8)。所以,不同的領域以不同方式,來表達神所授與的「權能」。就「權利」而言,不同領域也是不同的「權利」:父母有權利,涉入管理其子女的生活每一細節,包括飲食起居;但是,政府與教會就沒有如此廣泛的權利。

基督徒從聖經明白了「權柄」的真正意義:「權利」與「權能」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責任領導」;「權柄」是為了造就對方,服事對方,而不是利用對方,奴役對方。馬太福音20:25-27主耶穌叫了門徒來,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權柄」乃是責任的承擔,並非權利的奪取;「權柄」是神聖的履行責任,為了他人的益處。

教會中的勸懲、開除會籍,是痛苦的決定,最不願意但是非作不可的安排,為的是要當事人懸崖勒馬悔改歸正。家庭中父母處罰孩子,是出自對他們的愛。主人或老闆對僕人員工,應當以恩慈相待。然而,這一切都不是排除「權柄」架構,乃是在此框架中,以真理與愛來盡責任領導,以服事對方。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間的關係,是「權柄」最徹底最極致的彰顯表白:頭與身子的關係,如同「基督與教會」的關係。聖經不容許丈夫以武力使妻子順服,丈夫必須以「舍己的愛」來帶領妻子。丈夫沒有「刀劍」或「杖」或「鑰匙」的權能,叫妻子吃苦。他必須靠主恩典,效法基督為教會受苦,來為妻子受苦,來帶領她。所以,丈夫的權柄,是神所賜的領袖職責,作家中的頭號僕人。

丈夫在婚姻中領導妻子,有三大特徵:(1)獨特的親密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愛自己的身體,總是保養顧惜,弗5:29-31;(2)夫妻二人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3:7;(3)夫妻二人在主基督里共同長大成熟。

總而言之,在教會與基督徒家庭中,「權柄」的意義,是「僕人式領導的神聖責任」,借著謙卑行使「權利與權能」,以達到「榮耀神,造就人」的目的。

31.有人說「聖經真理是絕對的,但是人對聖經的解釋都是相對的」,我們如何能確定「神定規弟兄領受僕人式的領導與教導職分」是必須遵行的呢?

聖經真理是絕對的;而我們出於自己喜好對聖經的解釋,當然是會犯錯的,需要悔改歸正。大男人主義者,被錯誤傳統左右,漠視「男女生命地位平等」;新女性主義者,受現代潮流所擺布,抹殺「男女角色職分有別」。這些都是從古至今,以「人本思想」解經所帶來的惡果。

但是,「人對聖經的解釋都是相對的」此句話有弦外之音:「所有我們對聖經真理的認識,都是相對的」,換言之,我們無法確知到底聖經真理是什麼。這正是「後現代主義」的標語「一切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真理」的重新包裝。其實,哲學家康德早就說過:「人無法認識絕對真理」。這些都是「人本思想」作祟,背離聖經真理。

福音派中贊成或同意「姊妹按立牧師長老」人士,常以這些似是而非,「有敬虔外貌,卻背了敬虔實意」的說法,想要將聖經的清楚直接教導「相對化」,想要避開自己所不喜歡的聖經真理。假若他們要以如此方法來面對「異端」或「異教」,也就不能肯定堅持聖經的救恩基要真理,因為「我們對聖經的解釋,都是相對的啊」!這一種「相對論」正是中了惡者的詭計。

所以,歸回聖經,正本清源,「根據聖經本身對聖經的解釋,所得到的教義都是絕對的」。基督教會歷代以來,根據聖經「以經解經」的總原則,以眾多清楚的經文,來解釋少數難解的經文,所得到的結論,就是神子民必須遵行的真理。聖經清楚直接教導「弟兄的教導與領導職分」,所以我們必須在教會與家庭中認真遵行,絕不可將之相對化,自我中心取捨而任意而行。

我們都當謹記:(1)經常省察自己的動機心態,靠主恩典將一切人本思想除去,以免影響污染我們對真理的確實認知;(2)經常禱告求主賜給我們謙卑受教、坦誠溫柔、學習真理之心;(3)全面詳細查考聖經,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不謬講神的道里;(4)以聖經為本,「宗教改革」信仰為根基框架,持守歷代正統信仰,察驗的我們的解經結論;(5)留心察看現今教會的光景,觀察在真理中的敬虔領袖榜樣,將聖經真理毫不妥協的實行出來。

32.如果弟兄可以唱姊妹所寫的詩歌,或閱讀她們的書籍,從中得益處,為何不能聆聽她們的教導呢?

在教會與家庭中,弟兄與姊妹應該彼此教導,分享聖經真理,互相勸戒(弗5:18-19;西3:16)。所以我們唱弟兄或姊妹寫的詩歌,閱讀弟兄或姊妹的書籍見證,都是彼此造就。這些都不是問題爭議所在。問題關鍵是:姊妹是否應該在教會與家庭中,擔任主要教導與領導職責,在公開正式聚會中講道教導?姊妹的教導與領導,是彰顯或是遮蔽了「弟兄的教導與領導職分」?

弟兄當然應當聆聽姊妹的勸勉,因為姊妹的角色職分,就是配搭幫補弟兄。這是男女事奉的總原則。雖然我們無法巨細靡遺的列出每一處境中的標準作法,但是我們總要省察自己內心動機,謹守遵行聖經準則,在每一處境中榮耀神造就人。

33.總結來說,姊妹在教會中可以作的事奉有哪些?

總的來說:

(1)姊妹可以作「未按立(非領袖職分)的弟兄」所作的事工;

(2)姊妹的服事,不應違背「弟兄作頭,領導與教導」的真理,反而應彰顯之;(3)姊妹的服事,應顯明「配搭幫補弟兄」的重要角色。

姊妹要作的事奉:禱告,傳福音,配搭幫補弟兄們,教導與輔導其他姊妹,作好妻子與母親的角色,服事青少年與兒童,等等。如果姊妹在教會和家庭中,積極且忠心的作好這些重要的服事,則弟兄才有可能作好「領導與教導的職分」。反過來說,如果弟兄不作好聖經所說的「領導與教導」,則姊妹的服事就不能克盡其職。男女事奉的真諦,就是「在基督里,遵行聖經秩序,男女各盡其職,互補同工」。

結論:「男女事奉十項守則」

1.我完全奉獻自己的生命與生活,都要榮耀神,以祂為樂,直到永遠。

2.我完全信靠聖經,注目仰望基督,來經歷主的同在,享受主內平安喜樂。

3.我完全倚靠聖靈的大能,來遵行聖經的教訓,坦然無懼,討主喜悅。

4.我時刻根據聖經省察自己,恆切禱告,悔改歸正任何不合聖經的言行。

5.我完全倚靠神的主權恩典,全然委身主國度的事奉,愛惜光陰,全力以赴。

6.我如果是獨身未結婚,則將我的單身生活全獻與主,不受世俗的成婚壓力,更不可違背聖經,與未信主的人結婚。

7.如果我是已經結婚的弟兄,則靠主恩典「效法基督愛教會」,以舍己的愛來領導妻子,甘心作頭號僕人,保養顧惜妻子。

8.如果我是已經結婚的姊妹,則靠主恩典「效法教會順服基督」,以樂意的順服來服從丈夫的領導,甘心配搭幫補,扶助成全丈夫。

9.我在教會中積極主動參與事奉,接受培育裝備,遵照聖經的教訓,順從被按立的弟兄領袖(牧師長老)的領導與教導,在神的家中一切按照聖經的規矩秩序而行。

10.我遵行聖經總原則「弟兄作僕人來領導與教導;姊妹作幫補來配搭與同工」,我在教會或家庭中所作的每一服事,都要彰顯此「男女事奉的藍圖」,以榮耀神與造就教會。

附註:本文參考John Piper and Wayne Grudem, ed., RECOVERING BIBLICAL MANHOOD AND WOMAN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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