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虎生: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主要政策研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年第1期  【摘要】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歷程中,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宗教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緊密圍繞黨的總目標和總任務,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制定了符合中國國情的宗教政策: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明確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聯繫與區別、建立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等。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宗教政策既相聯繫又相區別,存在於黨認識和處理宗教問題的實踐之中。本文分析了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主要政策的內容、產生背景及其實踐價值。  【關鍵詞】 中國共產黨;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宗教政策  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歷程中,中國共產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宗教的具體實際相結合, 逐漸形成了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宗教政策。  一、中國共產黨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分析  改革開放30 多年來,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經歷了一個逐漸形成與不斷發展的過程。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82 年中央19 號文件的頒布,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最核心內容得以確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恢復,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也得到強調; 從1991 年中央19 號文件頒布到中共十六大,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等內容均已明確;從中共十六大到中共十七大,「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作為一個整體被提出,其內容也確定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同時也被載入中共十七大報告和修改後的新黨章,標誌著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正式確立。  (一)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政府堅定不移長期奉行的一項基本政策  一方面,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同一宗教,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既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這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國家「一貫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給予法律上的保障」[2],既尊重信教群眾的信仰選擇,也尊重不信教群眾的信仰自由。作為我國公民,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3],不得披著宗教外衣進行迷信活動。因此,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2.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論依據、歷史傳統和實踐基礎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為指導,基於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仍具有長期性和群眾性這一實際出發,並「在充分借鑒了蘇東原社會主義國家在宗教政策實踐方面的經驗教訓,充分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的養分,總結黨和政府宗教工作實踐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有著堅實的歷史基礎和充足的合理性」[4]。實踐證明,只有不斷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才能不斷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增強黨在廣大信教群眾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因此,「只有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團結宗教界人士, 調動廣大信教群眾的積極性,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凝聚力量,反之就會造成隔閡、對立和緊張,給黨和國家事業帶來損害。」[5]  3.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實保障了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我們黨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是使全體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聯合起來,把他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革命、建設、改革的共同目標上來。」[6]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為貫徹落實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憲法中關於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各級人大、政府制定了有關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依法打擊了非法宗教活動,抵制了宗教滲透, 有力地保護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發揮了他們的積極作用。因此,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黨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最大限度團結人民群眾的需要」[7],這項政策是我們一貫奉行的,「一定會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是絕對不能改變的」[8]。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1.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黨和政府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途徑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就是「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係和行為的行政管理」[9];「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 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製造混亂、違法犯罪,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10];「一切社會組織包括宗教組織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權」[11],就是為了把宗教活動納入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從而更好地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開展,而不是去干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動。它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犯罪」[12]的有機統一。  2.實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依據和現實需要  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法律是國家治理的最高權威」[13]。因此,依法治國是我國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基本方略,作為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也是我國社會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上宗教也是一種複雜的特殊社會實體,具有特殊的複雜性,必然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有著密切關係。因此,對宗教事務依法進行管理,這既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和應有之義,也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需要。其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了把宗教活動納入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更好地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3.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使我國宗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長期以來,我國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採用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具有一定的隨意性。20 世紀90 年代後,中國黨和政府要求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宗教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2005 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宗教事務條例》,「確立了宗教事務基本法律制度,將黨的政策主張法律化, 將國家的憲法原則具體化,反映了黨和政府在新的歷史時期對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問題和宗教工作特點、規律的深刻認識,標誌著我國宗教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宗教事務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轉變,開啟了宗教工作的新階段。」[14]實踐證明,《宗教事務條例》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宗教工作方針政策的法律地位,保證了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近年來,國家宗教事務局還制定出台了包括《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在內的多項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深入調查研究不斷探索更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的制度,以確保執行到位。同時,許多省(市、區)制定或修訂了地方性宗教法規和政府規章。這樣,一個以憲法為核心,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在內的宗教事務法律體系正在形成,宗教事務管理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宗教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1.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是處理中國宗教與外國宗教關係的基本原則  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就是指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宗教信徒自主辦理,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和控制,在處理宗教對外關係方面,「既要積極開展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又要堅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15]一方面,要「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增進與各國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維護世界和平作出積極貢獻」[16]。另一方面,要在對外開放中抵制宗教滲透,「切實把宗教活動場所構築成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共同抵禦滲透的堅強堡壘」[17],維護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國家安全。  2.堅持獨立自主辦教原則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  一方面,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基於我國曾經長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有的宗教被帝國主義控制和利用的歷史事實,是我國信教群眾作出的自主選擇,為我國社會各界所歡迎」[18]。近代中國宗教具有明顯的封建性和「洋教」特徵,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宗教制度進行了民主改革,天主教、基督教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操縱和控制, 實現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另一方面,改革開放新時期,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日益加劇,特別是目前滲透方式的多樣化、途徑的隱蔽性、範圍的擴大化等特點,形勢尤為嚴峻。因此,必須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絕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勢力重新控制我國的宗教,絕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絕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組織用任何方式在我國傳教。」[19] 各宗教界也必須「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的危害祖國和人民利益的活動,堅決抵禦境外勢力的各種干擾破壞,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大好局面」[20]。歷史和現實都要求我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3.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了中國宗教的獨立自主和與國外宗教的正常交往  改革開放以來, 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障下,我國基督教、天主教人士貫徹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在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上邁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顯著成績」[21],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加強同世界各國宗教界的交流,堅決反對外國干涉中國宗教內部事務,「自覺抵禦境外勢力的滲透活動」[22],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鞏固了馬克思主義在我國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了國家安全、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是獨立自主、友好往來和防止滲透的統一。  (四)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處理社會主義社會宗教問題的正確方向  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他們從事的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同時還「支持他們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 多做貢獻。[23]就是要「鼓勵我國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作貢獻。」歸根結底就是要「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24]可見,「相適應」是黨和政府積極引導、宗教界主動適應的辯證統一,並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主動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為社會主義社會服務,在各方面適應時代的要求,體現與社會主義社會的一致性。  2.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這種相適應,是中國黨和政府根據宗教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宗教的雙重社會作用理論,「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出發,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工作的成功經驗作出的科學論斷,是我國宗教在歷史過程中的正確方向。」[25] 宗教是人類社會的客觀存在,不僅過去長期存在,將來也還會長期存在,不可能強制地加以消滅,從我國宗教和世界宗教發展的歷程可以看出,「宗教都要適應其所處的社會和時代才能存在和延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我國宗教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存在和活動的,必須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26] 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也有現實的可能性:一方面,黨和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尊重和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些長期不變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宗教界「堅定不移地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27]。  3.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和諧共存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各大宗教高舉愛國愛教旗幟,主動服務社會,在扶貧、救災、濟困、助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經濟發展,推動中外交流、增進了解方面作出了貢獻,促進了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此基礎上,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多次強調要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作用,提出了建立和諧宗教關係的理論, 並總體上實現了我國宗教內部、宗教與宗教之間、宗教與社會之間相和諧的局面。如2010 年4 月14 日,青海玉樹發生地震,全國宗教界為玉樹災區捐款捐物達1.14 億元, 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五大宗教聯合舉行倡導宗教和諧座談會, 並發表《倡導宗教和諧共同宣言》, 將宗教和諧理念轉化為宗教界致力和諧的自我要求;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近年來積極開展與亞洲宗教和平會議(簡稱「亞宗和」)及亞洲宗教界的友好往來,為增進中國人民與亞洲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本地區和平、發展與合作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信仰不同宗教的群眾、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和睦相處,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衷心擁護黨的領導和黨的宗教政策,宗教領域保持了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28] 中國宗教呈現出與社會主義社會相和諧的局面。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繼承與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宗教理論創新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中國共產黨的主要宗教政策分析  「『宗教政策』是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依據其對待宗教問題的立場、觀點和態度,制定並實施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措施。」[29] 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歷程中,中國共產黨形成了一整套處理中國宗教問題的政策措施。  (一)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  1.政教分離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原則  「我國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30],就是「國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31]具體而言,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既不能用國家的意志和力量去消滅宗教, 也不能用國家的意志和力量去發展宗教,更不能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宗教內部事務,國家對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預國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絕不允許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32]  2.實行政教分離的歷史原因和實踐基礎  一方面,中國是一個世俗國家,政教一直是分離的,沒有出現全局上的政教合一的局面;另一方面,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行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基督教、天主教實現了獨立自主自辦,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廢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政教分離,建立了新型政教關係,宗教逐漸走上了與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1982 年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33]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宗教活動進行規範,確保宗教與政治相分離、宗教與教育相分離。在2004 年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中又進一步提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34],又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補充,豐富了政教分離的內涵。  3.貫徹政教分離原則,確立和鞏固了新型的社會主義政教關係  我國合法宗教和合法宗教團體得到健康發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宗教方面的特殊習俗和儀軌得到尊重,宗教人才培養邁出新步伐,各大宗教的信教群眾也有顯著增長。新時期,針對「一些地方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死灰復燃, 利用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的情況有所抬頭」[35]的問題,黨和政府一再重申堅持政教分離原則的重要性,積極應對國內外敵對勢力,尤其是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利用民族情緒、歷史上的傳統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挑戰,有力地維護了我國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團結了各民族、各教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可以說,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是中國新型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和根本出發點,也是我國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保證。  (二)明確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聯繫與區別  1.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既相聯繫又相區別  我國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既相聯繫又相區別,制定政策時必須把握實質、妥善處理,對諸如藏區、新疆這樣特殊地區必須採取特殊的民族宗教政策。因此,我國實行「善於體察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區別和聯繫,並且正確地加以處理」[36]的民族宗教政策。我國民族問題的實質是各族人民之間的內部矛盾問題,宗教問題的核心是信仰差異問題,矛盾的性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因此,屬於民族問題的要按民族政策處理,屬於宗教問題的要按宗教政策對待。對不易分清的問題,要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出發,從「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有利於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於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著手,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37]在做宗教工作時, 也必須緊密結合貫徹黨的民族政策。  2.實行民族宗教政策是由我國基本國情決定的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在我國55 個少數民族中,約有20 個少數民族幾乎整體上信仰宗教。在我國民族問題中, 宗教信仰成為一個重要特徵;在宗教問題中,民族性又成為一個重要特徵。可以說,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在民族問題中常常含有宗教信仰方面的問題,在宗教信仰問題上往往牽連民族感情與情緒方面的問題,二者相互影響。因此,「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做好少數民族中的宗教工作, 對於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 保證西部大開發的順利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邊疆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8]  3.實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利於我國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真正解決  民族問題的實質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問題,宗教問題的實質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的問題。在民族地區,正確處理二者的關係,可以防止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利用宗教進行各種陰謀破壞, 防止利用宗教情緒煽動極端民族主義情緒,有利於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真正解決。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廢除了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壓迫剝削制度,使廣大信教群眾真正實現了政治上、經濟上的翻身解放,宗教界成了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髮揮了積極作用;新時期,民族宗教界人士同各種打著宗教、民族旗號的民族分裂活動進行了堅決鬥爭,維護了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如在烏魯木齊「7·5」事件這一重大考驗面前,宗教界「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積極主動地配合黨和政府做好工作, 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維護了人民群眾根本利  (三)建立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1.建立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處理與宗教界關係的一條重要原則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與宗教界結成愛國統一戰線的政策,是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宗教政策,事關黨和國家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此,「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種宗教職業人員,是黨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的極其重要的前提條件。」[40]我們還「要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要加大培養、選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合格宗教教職人員隊伍」[41]。黨和政府還提出了在思想、組織、制度等方面加強宗教團體建設,「努力使廣大信教群眾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等重大問題上取得共識」[42], 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得以鞏固和發展。  2.建立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有著重要的理論依據、歷史條件和現實原因  中國共產黨主張:「在世界觀上,馬克思主義同任何有神論都是對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動上,馬克思主義者和愛國的宗教信徒卻完全可以而且必須結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共同奮鬥的統一戰線。這種統一戰線,應當成為黨在社會主義時期所領導的規模廣大的愛國統一戰線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43] 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取得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成就的重要法寶。長期以來,中國宗教界有著與中國共產黨合作的優良傳統,這種「長期合作是有基礎的」[44]。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推動下,中國宗教界積極進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初步實現了宗教與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相適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宗教界真誠與黨和政府合作,宗教界中的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積極參政議政,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  3.建立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解決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根本問題  建立統一戰線解決了宗教界的存在發展與社會生產力發展程度的關係問題,使宗教逐漸成為社會主義上層建築中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積極因素,從而與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相一致; 它解決了宗教是一種特殊的文化現象的問題,把建設新型宗教文化、發揮宗教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中的積極作用」[45], 納入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之中,發揮了宗教界人士的獨特作用,使之與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相一致;它解決了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根本利益上一致的問題,使信教群眾不斷獲得切實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利益,使之與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四)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由宗教工作地位所決定,是新時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證,有利於中國宗教的健康發展。  1.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是由宗教工作本身地位決定的  胡錦濤指出:「切實做好宗教工作,關係黨和國家工作全局,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我們要從這樣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46]可見,宗教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佔有重要地位,我們黨要牢牢把握好主動權,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絕對領導。  2.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是新時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證  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從組織上和思想上保障黨的宗教工作有序開展。賈慶林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實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47] 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宗教工作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關鍵; 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能夠確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從方針策略上保障了宗教工作的有序開展;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從法制上保障了宗教工作的依法開展; 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充分調動和發揮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宗教團體作為政府和信教群眾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鞏固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確保宗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開展。因此,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根本上保證了新時期宗教工作的順利開展。  3.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是中國宗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可以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教育,「努力建立一支適應新形勢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強的政治和大局意識、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豐富的宗教專業知識、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的宗教工作幹部隊伍」[48]; 在組織上保證黨對宗教領導的實現,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賈慶林強調,「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宗教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宗教團體的積極作用, 幫助和指導他們增強自養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切實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49]同時,堅持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才能真正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做貢獻,支持他們對宗教教義做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增進信教群眾對黨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使信教群眾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最大限度地團結起來,也就實現好和維護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最終從根本上保證了中國宗教的健康發展。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繼承與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宗教理論創新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中國化的重要成果之一,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宗教政策是中國共產黨根據中國宗教的實際而制定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措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黨的宗教政策既相聯繫又相區別,聯繫在於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黨對宗教工作的指導性綱領,對制定宗教政策具有指導性意義,同時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也是黨處理宗教問題的重要政策性依據。其區別在於前者具有指導性作用,後者更具有可操作性,二者是有機的統一體。改革開放30 多年來, 正是由於堅持黨的宗教工作指導方針,執行黨的正確的宗教政策,在黨的領導下,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宗教事務走上依法管理的規道,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落到實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取得實效。宗教關係和諧,民族地區和睦穩定,宗教界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黨與宗教界的統一戰線不斷鞏固。  注釋:  [1][33][34] 宗教事務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手冊[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12,12,3.  [2]回良玉會見土耳其宗教事務局長[N].人民日報,2011-06-23.  [3][7][16][18][19][23][25][30][35][48]江澤民文選[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385,383,389,389,390,387,386-387,385,383,396.  [4][9][32]和諧社會的宗教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450,463,455.  [5]王作安.談談宗教工作基本方針[J].中國宗教.2009(2).  [6]王作安.中國共產黨處理宗教問題的重要經驗[J].中國宗教.2011(8).  [8][10][27][36][40][43]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C].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216,210,68,61,62.  [11][13][31]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係[J].中國宗教.2009(11).  [12][42]胡錦濤.不斷鞏固和壯大統一戰線,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N].人民日報,2006-07-12.  [14] 回良玉在宗教事務條例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強調:繼續加大條例宣傳貫徹實施力度,著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力[N].人民日報,2010-04-11.  [15][29][38]王作安.中國的宗教問題和宗教政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178,2,250.  [17]賈慶林會見首屆全國創建和諧寺觀教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大會代表[N].人民日報,2010-12-30.  [20]賈慶林會見中國伊斯蘭教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代表[N].人民日報,2011-09-17.  [21][22]賈慶林會見中國天主教第八次代表會議代表[N].人民日報,2010-12-10.  [24][41][46]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N].人民日報,2007-12-20.  [26]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C].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375.  [28]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京召開賈慶林作重要指示[N].人民日報,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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