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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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園地】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基本要求發布時間 : 2012年7月6日 文章來源 : 中國二重報人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同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相聯繫的具體的權利,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人權的內容、實現程度和享受範圍,都受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法治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執法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一)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權。所謂生存權,是指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中和歷史條件下,應當享有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的生命權,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他不僅指個人的生命權,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不僅包括人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凌辱,而且包括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發展權是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力的綜合。作為個人權利,發展權包括"每個人和所有人民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作為集體權利,發展權則指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自決權。社會主義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二)保障人民群眾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民和政治權利是現代人權的核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嚴和實現充分人權的基本保證。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權利以及批評、建議、控告、監督等民主監督權。為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公平正義,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還規定了公民的一些訴訟權利和救濟權利,如:刑事辯護權、聘請律師權,獲得國家賠償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等。保障人民群眾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方面要求執法機關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各種侵犯公民和政治權利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不受違法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執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執法機關濫用執法權力的侵害。(三)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現代人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基礎條件。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公民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繼承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勞動權,休息權,男女平等權、男女同工同酬權,知識產權,社會保障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從事和參加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權利。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就是要加強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立法、執法工作,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四)保障特定群體的權利對一些特定群體給予特殊保護,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保障特定群體的權利,包括保護少數民族的基本權利,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基本權利,主要是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不僅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享有一些特殊權利。這些特殊權利是法律基於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自身特點而給予的特殊保護。保障這些群體的人權,不僅包括保障其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包括保障其法定的特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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